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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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53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一、研究缘起
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现行宪法公布 30 周年大会上提到,“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其效力不仅体现在制定以及修改程序方面,更体现在宪法的实施方面。正如学者所言:“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无疑是应该受到认真对待的”。①认真对待宪法的重要体现就是让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其作为法律的用途。又如有的学者指出,“宪法的实施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中的国家权力纠纷和国家权力侵害纠纷,它通过违宪审查机制实施;二是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以外的侵犯或两种公民宪法权利相冲突的私权纠纷”。②前一方面属于违宪审查制度,且学界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成果较多,在此不赘述。第二方面是将宪法运用到私法领域,对私法纠纷的解决有指导作用。毋庸置疑,若此方面能够做到足够好,宪法的效力将得到充分发挥。然而,我国目前在私法领域适用宪法条款的情况并不多。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宪法适用于私法领域——这一宪法实施的路径进行一定的研究。研读我国宪法所有条款之后,笔者发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与私法领域关系最为密切。另外,宪法中基本权利的保障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宪法对于基本权利的规定虽说不是很全面,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有了宪法依据。另一方面,当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得不到宪法的保护,宪法条款被架空,基本权利未得到切实地保护。我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包括了明确规定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等权利以及隐藏的生命权等权利。受教育权只能说是“芸芸众生”中的一位。真正让受教育权引起学者们重视的是 2001 年“齐玉苓案”。这个案例被一些学者称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③。案件的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关于以侵害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下称《批复》)之后又废止的犹豫态度,将受教育权作为宪法适用的一个着眼点推到风口浪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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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搜集以及查阅,并阅读了相关期刊以及著作,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受教育权条款适用于民事纠纷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研究成果不多。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研究建立在宪法适用问题研究基础之上。然而,当“齐玉苓案”已过去十多年,学界对于宪法适用的研究仍大部分局限于理论研究。这些理论研究大部分是要么围绕着宪法适用概念之前的争论,要么围绕国外比较典型的宪法适用范例。这种研究思路的确为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打下基础,但是局限于此也导致我国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研究进展缓慢,成果不多。第二,司法实践联系的生疏导致受教育权条款适用缺乏实践基础。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指出:“法律是从经验中总结出来的道理”。①司法实践就是最好的经验所在。而我国目前关于宪法适用的研究严重脱离司法实践,结合司法实践阐述问题只有如胡锦光教授的《从宪法事例看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等几篇文章。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也是如此。毋庸置疑,若想让宪法真正能适用到三大诉讼中,结合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研究是必要之举。而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也是需要结合案例进行的。我国目前以案例分析这种方法去研究宪法适用问题以及受教育权条款适用的做法为数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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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宪法受教育权条款适用的内涵界定


一、宪法适用的内涵
正如学者总结法律概念三项职能中有一项便是“改进法律、提高法律合理化程度”②。只有对学界纷繁复杂的宪法适用内涵进行评析,方能得出令人信服的宪法适用内涵,才能在内涵明晰的基础改变和完善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制度。正如有的学者认为,“宪法适用是实施宪法中最重要的环节”。③又如蔡定剑教授在总结宪法实施概念的时候认为,宪法实施“在中观层面的概念是宪法监督和宪法适用”④。由此得知,宪法适用对于宪法实施的重要性。学者们为了更好实施宪法从不同角度对宪法适用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有的学者认为宪法适用是指专门机关直接依据宪法条文、原则、精神处理宪法纠纷的活动。正如童之伟教授这样阐述,“适用宪法(或宪法适用)是指适格的宪法关系主体在宪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宪法或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应用宪法的原则、规则或概念处理各种具体事务或具体纠纷的活动”。①有的学者认为,“宪法适用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形式,运用宪法规范处理宪法争议的活动”。②又如蔡定剑教授认为,“宪法适用是指宪法条文被专门宪法监督或者违宪审查机关用来解决纠纷、处理案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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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宪法受教育权条款适用的内涵
我国目前宪法是 1982 年颁布实施的,经过四次的修改,虽不能说毫无漏洞,但宪法条文已然比较完善。虽然我国宪法中关于受教育权的条文只有第 19 条与第 46条,但也是普通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制定依据,包含了受教育权的种种内涵。解读宪法条文,方能管窥受教育权条款的内涵。综合第 19 条和第 46 条以及宪法的其他条文,笔者认为,宪法受教育权条款的内涵有两方面:一方面,公民受教育的平等权。“在一个并非人人可以获得非基础段教育机会的社会里,在一个教育水平高低不齐、教育单位声誉差距悬殊的社会里,强调受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尤为重要。”②此方面内涵是结合宪法第 33 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与第 46 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得出的。既然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且都有受教育权,那么公民的受教育权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公民受教育的物质帮助权,抑或称之为受教育条件权。正如学者所言,“受教育条件权是指受教育者有权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条件并保证其平等利用这些条件,在其利用这些条件确有困难时,有权请求政府给予资助和帮助”。①此内涵是由第 19 条得出。宪法第 19 条详细的规定国家在保证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承担的义务,包括发展教育事业、举办学校、发展教育设施,这些都是为公民享有受教育权提供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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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现状 ... 22
一、民事诉讼中受教育权条款适用的类型... 22
二、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存在的不足........ 29
三、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影响因素........ 32
第四章 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完善..... 38
一、转变法官关于宪法适用的理念 ........ 38
二、出台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司法解释...... 43
三、明确合宪性解释为宪法受教育权条款间接适用.... 51


第四章 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完善


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适用这个制度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对宪法学、诉讼法学界都是一项崭新的研究。诚然,关于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研究在我国已经有一些学者涉及。不过,大部分的研究都只是局限于域外经验的介绍、法律概念等基本知识的辨析,并未对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中适用系统的研究。因此,笔者认为,需要对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制度进行系统阐述,而受教育权条款适用就是笔者研究的着眼点。笔者希望通过对民事诉讼中宪法受教育权条款适用方面的完善得出系统性建议,从而推广到整个宪法基本权利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完善。而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完善首先要从适用理念的完善做起。然后,在理念提高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的细则去指导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当然,对适用方式中重要的途径,如合宪性解释,应当加以详细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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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周叶中教授阐明了“宪法实现”与“宪法实施”之间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我国自 1954 年开始,有四部宪法问世,且 1982 年宪法经过了四次的修改,但宪法未实现其应有的价值。究其原因,除了我国宪法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并未将其价值、精神应用于普通纠纷的解决中。这样,宪法一直站在金字塔的顶端,人们敬它、遵守它,却并未将宪法作用真正发挥。因为宪法离我们生活太过遥远,它的光芒无法照耀到公民生活中。而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则是将宪法切实地应用,让宪法价值、宪法精神发挥作用,让宪法实现自身的价值。诚然,受教育权条款的适用对宪法实现作用也是有限的。不过,只有不断将宪法中条文应用于普通纠纷的解决,宪法在有可能实现其价值。虽然宪法受教育权条款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仅仅是一个起点,一个方面,一缕曙光,但是只要坚持不懈的去做,宪法价值的完全实现终将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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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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