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经济区经济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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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77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1章绪论


嗜什经济特区是继海南、厦门、深圳、汕头、珠海之后的我国的第六个国家级经济特区。它在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背景下建立,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产物。区域经济的核心是缩小区域发展之间的差距并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国家在优惠政策、资金多方面帮扶嗜什经济特区就是为了通过促进喀什的经济发展,带动整个西部地区的跨越式发展,缩小西部与中东部地区的在经济社会多方面发展上的差距,最终实现整个国家的全面繁荣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区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组成部分,承启着宏观领域和微观领域,在宏观和微观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首先要实现小区域的经济协调,再实现大区域的宏观经济运行。无论是在宏观领域,还是在微观领域,法律都是经济运行的保障。然而,在区域中的法律缺失问题十分严重,这是必须解决好的理论和现实问题。具体到唁什经济特区,国家提出要举全国之力来推动瞎什经济特区的建设,推动陪什经济特区的跨越式发展,就必须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一方面是立法完善的问题,另一方面是要充分发挥经济特区授权立法的作用,在国家尚未制定法律的空白方面,先行先试,填补法律空白,以满足嗜什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和实施特殊经济政策以及解决新问题、新情况的需要,或者根据特区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制定在符合宪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原则的前提下,有突破性的立法。使用好特区立法权既是瞎什经济特区地优势,也是嗜什经济特区的责任。建设略什经济特区这一地处大陆腹地的内陆特区,是一项无例可循的事业,没有可以照搬的方法和可以复制的模式,亟待法律的创新和制度的完善。在制度建设上,必须具备披荆斩棘的开创性;在观念认识上,要彻底转变,学习深圳、海南等省敢闯、敢试、敢冒的经验,把政策法律用好、用足、用活,在认知层面为向西部开放战略提供推动力。新疆经济的发展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一环,可以发挥经济特区的福射作用和经济带动作用,促进整个西部的大发展大开放大开发。是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西部的劣势要用政策优势来弥补。东部沿海经济特区就是国家给予了特殊的优惠和宽松政策才创造了举世芊见的高速发展的奇迹,对西部经济特区的建设,国家在政策上要比给沿海经济特区的更优惠、更宽松,予以大力扶持和帮助。4为了避免这些政策被形势左右、朝令夕改,免受各方面的干扰,西部区域开发政策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才能实现稳定性、确定性、可预测性、可操作性,保证新疆经济特区经济建设的稳定、健康、有序。喀什经济特区应根据自身的地域特点和民族特点,在维护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形成独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立法思路。充分发掘暗什经济特区立法的西部性、民族性、边疆性、地方性,使立法实践与社会实际相结合,使立法真正符合社会的实际需求。在立法的保障下,在改革的推动下,为略什特区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开放的市场经济法制环境,使瞎什经济特区独具竞争力,解放生产力,迸发出活力,使特区经济发展出速度,出效益。为瞎什成为“西部深圳”插上理想的翅膀。


第1章我国经济特区经济立法的理论


2.1经济特区经济立法的概念内涵
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遵循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法律的行为。也就是说,特定的主体,根据自身的职权,按照程序,运用特定的技术,通过认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方式,产生和变更法的活动。“三权分立”的国家将立法放在三权之首,立法是国家实现其统治的根本。立法与立法权密切相关,享有立法权才能实施立法。立法权主要由国会、议会行使。国家和地方行使立法权的权限是由宪法和相关法律来划分的。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我国宪法还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人大及常委会在遵循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即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63条规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遵循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65条规定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内实施。立法法的第63条和65条展示了经济特区的立法。经济特区立法包括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专门授权,实施效力仅限于经济特区范围内的单行经济法规、特区法规和规章,还包括有权机关根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就是说,经济特区立法包括具有授权性质的立法和职权立法两种不同性质的立法。职权立法是指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法律;授权立法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授权进行立法或者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进行立法。经济特区的授权性质的立法是授权立法中特殊的一种。经济特区经济立法是指经济特区的经济方面的立法,用以调整经济关系。主要包括将在经济特区实施的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有关的特殊经济政策转化成为特区法规。嗜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是指嗜什经济特区用以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方面的立法。


第3章喀什经济特区立法背景、现状.........13
3.1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背景.........13
3.2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现状.........15
3.3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特质.........17
第4章国际国内经验对喀什经济特区经济.........25
4.1国外经济特区的立法.........25
4.2国内经济特区的立法.........29
4.3对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启示.........31
第5章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对策与建议.........35
5.1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对策.........35
5.1.1重视立法规划编制.........35
5.1.2符合区域立法特质.........35
5.1.3鼓励区域立法创新.........36
5.2喀什经济特区经济立法内容建议.........37


结论


喀什经济特区建设,法治是保障,立法应先行。52当今时代的特征是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运行的规则就是法律规则,要用法律去规范、引导、调节和保障市场运行的各个环节。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与民主密切联系,互不可分。喀什经济特区的立法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用法律去促进喀什经济特区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与成长。用法律去保障项目开发、投融资方式、企业组织规模及运行、自然资源开发、环境生态保护、内外资引进以及投资优惠政策、引进培养人才等各方面的顺利开展实施。为喀什营造一个健全、透明、可操作性强的法制软环境,优化喀什经济特区建设的环境。并不断提高立法水平,实现民主立法、立法体现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符合社会全面进步的目标、能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物质文化要求,与时俱进。法律保障是喀什经济特区建设获得成功的重要途径和基本内容,因此,喀什经济特区建设不仅科技要先行,立法更应先行。在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的新形势下,喀什经济特区更要注重通过经济立法从容应对。53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对外幵放的窗口,经济特区的立法,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的挑战,在立法上必须有更高的标准。从总体上来说,要及时清理、修改甚至废止已过时的法律,不但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还要与WTO规则、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签订的单双边协议相一致。具体而言,要提高立法质量,必须要做到发挥立法的先行优势;在国内市场推行公平原则,在公平竞争等方面进行立法,对民营企业平等待遇问题,予以解决。喀什经济特区积极融入国际市场,在立法方面,与国际惯例衔接,大胆引进国际先进立法,进行试验。制定行政程序法促使政务公开透明,约束行政行为,使政府管理公开透明。还要通过政企分开,推动市场经济建设,将政府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避免其干预微观经济。积极调整外经贸管制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既要扶持促进民族工业也绝不地方保护主义。喀什经济特区还要着重研究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机制体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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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隆国强,胡江云,区域开放新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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