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发票概念的提出和其产生的条件
电子发票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国际一体化过程中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一方面,从国家监控税收的角度看,电子发票可以作为纳税的原始记录和凭证,起到避免漏税、偷税等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从交易便捷的角度讲,电子发票也为交易双方提供了及时、有效的交易凭证,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在线实时监控,改善原有税收征管的滞后性、被动性。近些年来,我国也一直在尝试推行电子发票,其原因如下:第一,电子发票的推行已经存在了相应的法律环境。电子发票具有法律的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从法律的调整对象上看,电子发票法律制度的涉及到是作为税收征管人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网络交易中买受双方的交易凭证问题;网络交易模式的确定问题(B2B,B2C);合同的证明问题;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普遍存在于社会之中,无论是企业、个人,还是国家税收机关都有可能成为上述法律问题的主体之一,尤其在权利义务方面,虽然仍包含在传统税收征管关系、合同关系、侵权行为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范围之内,但是由于电子发票的新特点,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被赋予了新内容。在法律行为的是否有效、责任的承担方式上都将发生新变化。其次,近年来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一直持鼓励态度,也明确要建立电子信用监管制度,这都在一定程度上使电子发票的推行具备了条件。第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有关于电子发票相应的法律规制。欧盟颁布的《电子发票用新型商业过程和技术的评估》、《整个欧洲服务供应商电子发票形成的网络基础结构用框架》、《欧洲商业流程中增加的电子发票用采用程序》、《跨边界电子发票的监测法律要求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建议》等关于电子发票等标准。美国也已经通过电子商务立法赋予了电子发票的合法地位。我国台湾地区也在积极推动电子发票的应用和立法。第三,我国的法律环境趋向于完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都赋予了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电子发票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下进行推动有法可依。
1.1电子发票的概念
由于电子发票是继电子商务兴起后而出现的,历史较短,所以还没有统一的定义对其进行概括。但是,从几个有代表性的概念来看,我们可以对其特征和属性加以概括,并进行定义。依据欧盟关于电子发票之定义,电子发票系藉由电子资料交换将电子发票由卖方系统传至买方系统。在 EDI 制度中,纸张将被使用电信网络转播站之计算机化工作所取代。电子发票制度下,卖方将依据消费者之订单及逻辑信息而自动产生发票,发票开立后即藉由 EDI 传送至买方之系统,买方之系统收到电子发票后即自动记入相关账户中而不须人工介入。而欧盟也在其《跨边界电子发票的监测法律要求和法律环境的改变建议》中将电子发票定义进一步进行说明:“它是这样一种数据集,由提供者列明所有的销售项目并提供给购买者,并包含了交易方所有商定的细节。”根据我国台湾地区“财政部赋税署”定义,电子发票是指营业人以计算机开立统一发票,并利用网际网络传输。营业人如果以电子计算机替代现行由营业人列印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后交付买受人的方式。对营业人而言,除可实时传送发票请款,提高经营效率,也可以节省邮寄发票等各项成本;对稽征机关而言,有利稽征机关推广使用媒体申报或网络申报,进而节省资料整理、登录人力,简化申报作业。3基于上述对电子发票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将电子发票定义为发票的一连串电子映像与电子记录。作为纳税人的个人和组织机构可以在线领购、开具、传递和申报。相对于传统的纸质发票而言,其突出特点是电子化、无纸化、快捷化。
2电子发票开具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电子发票产生条件对应的正是其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得到解决的无奈事实。之所以其产生条件复杂,正是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亟待健全,不能适应新兴事物产生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既然大环境造就了电子发票的适用和推广以及法律上可能存在的诸多漏洞,那么笔者认为电子发票之法律问题包括其在开具、使用、保存和提取过程中的问题。
2.1电子发票开具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电子发票在开具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确定电子交易模式和税收征收及监管问题。因此,笔者尝试从这两方面来论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2.1.1网络交易中开具电子发票确定交易模式问题
在电子发票开具过程中,有些国家只限定为交易主体双方必须为企业,法国正是一例。而另外一些国家,例如美国等国家,则对交易主体双方是否为企业或个人(B2B,B2C)没有更多限制。因此,在电子发票确定交易模式的问题上,我国的思路和构想值得深思。如果采取开具电子发票的主体仅限于企业对企业时,则有可能难以达到国家税务机关对网络交易中自然人主体进行监控的目的,也难以达到节约纸质发票、降低交易成本的效果。但是,如若全盘照搬别国或地区的经验,则有可能陷入其他误区,引发更多的法律问题。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交易模式的确定问题进一步研究,探寻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2.1.2税收征收、监管困难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使用的发票种类繁多,而我国的普通发票种类更多达 45 种。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商业批发发票、商业零售发票、运输行业专用发票、工业批发发票等 45 种发票,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必须申购不同的发票。导致我国发票种类繁杂,监管困难等诸多问题。而网络发票只分为两种,即电子专用发票和电子通用发票。除了建筑安装和不动产销售需要使用电子专用发票外,其他行业都可以使用通用网络发票。6由此可见,电子发票不只降低交易成本,而且能有效减少发票种类,更加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核查。对进行交易的纳税人也是便利交易的一种有效手段。
3 电子发票使用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17
3.1 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7
3.1.1 电子发票对电子合同的确认问题.......17
3.1.2 与电子合同相关的电子发票签名问题.......19
3.2 电子发票使用过程中法律问题之分析.......20
3.2.1 国际贸易法对我国电子发票使用的借鉴作用.......21
3.2.2 《电子签名法》对与电子合同......22
3.3 针对我国电子发票使用......24
3.3.1 加强《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发票的确认.......24
3.3.2 对我国《合同法》进行适当修订.......25
4 电子发票存储和提取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26
4.1 电子发票存储和提取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26
4.2 电子发票存储和提取过程中存在法律问题......28
5 结论.......32
结论
基于对电子发票在开具、使用、储存和提取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阐释和说明,笔者认为,从当今电子商务迅速发展下所产生的大量法律问题的角度看,我国无论是从技术环境、还是法律条件等方面考虑,都应该对《税收征管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范进行补充和修订,将电子发票纳入到法律规范中,从立法和执法上保证电子发票的推行和应用。一方面保障国家税收管理的高效和便利,另一方面,从民商事法律中保障电子合同的确定性与有效性,有利于合同当事人实现合同目的。从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角度看,电子发票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框架下,既能够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能够促进商品和服务提供者的自律和诚信经营,符合民商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建立诚信的经济交往环境,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Stephen Holmes ,Cass R. Sunstein, The Cost http://sblunwen.com/flbylw/ of Rights, New York,London: W.W. Norton&Company, Inc.1999:13-25
[2]Monitoring legal requirements for cross border e-Invoicing and Recommendationof changes in the legal environment, BS CWA16048
[3] A framework for the emerging network infrastructure of eInvoice serviceproviders throughout Europe, BS CWA16050
[4] Alexandros Kaliontzoglou • Pelagia Boutsi •Despina Polemi, eInvoke: Secure e-Invoicing based on web services, Electron Commerce Res (2006) 6:337–353
[5] Francesco Buccafurri, Gianluca Caminiti, and Gianluca Lax, Threats to LegalElectronic Storage:Analysis and Countermeasures, DIMET, Universit`a degli StudiMediterranea di Reggio Calabria Via Graziella, Localit`a Feo di Vito, 89122 ReggioCalabria, Italy
[6] Jos Dumortier, Stefan Kelm, Hans Nilsson, Georgia Skouma, Patrick VanEecke,The Legal and Market Aspects of Electronic Signatures,Final Report, 20032012.8.9
[7] Ewan Mckendrick, Contract Law, Palgrave MacMillan, London, UK
[8] 肖沂娃主编.财务法规.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年版
[9] 国家信息中心,中国信息协会.中国信息内容服务业发展报告.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版
[10] 樊丽明,张斌等.税收法治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