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判定舆论监督侵害政府名誉权诉讼举证责任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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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2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二章舆论监督与政府宫员名誉权的冲突之分析

舆论监督与名誉权这两种权利都有合法的依据,都具有正当性。但是,从以上辽宁“西丰警方进京拘传记者事件”,我们看到了这两种正当的权利发生了冲突,现实生活中公民、媒体和记者的“舆论监督”遭遇到了困境。

一、舆论监督的正当性

(一)舆论监督
1、舆论监督和舆论监督权
“舆论”最通俗的解释就是公众公开表达的意见。“舆”的本意是车,《说文解字》里有“舆,车舆也。”的解释。“舆”由车转义为车夫,后来又演化为众人、众多之意。《新华字典》里关于“舆”和“舆论”的注释是:“舆,众人。舆论,群众的意见和态度。”《辞海》对“舆论”的注释为:“众人的议论。”当新的社会现象、社会问题出现时,社会群体中的个人基于自己的兴趣、素养,利益、自发地形成了一些观点和意见,随后,持有相同或近似观点的人群相互影响、相互传播,引起广泛的共鸣,形成社会舆论。
新闻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代表,是通过媒介反映的社会舆论。在现代社会,传媒业发展迅猛,短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使民众的意见表达得到汇总、过滤,使各种意见,观点得以迅速、广泛地传播。媒介将个人无法经历和参与的从全国到全世界的各种事件以及关于这些事件的议论广泛传播,它使人们超越自身的限制,更多地凭借大众传播媒介提供的信息去认识世界。舆论的形成与扩散对大众传播媒介的依赖越来越强烈,所以没有大众传播媒介就谈不上现代舆论,没有现代大众传播媒介也不会有真正的现代舆论监督的存在。
新闻机构利用媒介这一大众传播工具,对社会舆论进行宣传、影响,使社会舆论更易令人认同,形成强烈的新闻舆论效果。社会舆论上升为新闻舆论后,由自发状态变为集中状态,更加有所规范,但是舆论所具有的本质并没有变,改变的仅仅是覆盖面和影响力。“监督”最初是指自上而下的监视、督促。《说文解字》对“监”的解释为:“监,临下也。”后来“监”被引申为监视、察看。《说文解字》对“督”的解释为:“督,察也。”后来“督”被引申为约束、限制、牵制、制约等义。
  在近代,由于西方的自由、民主、宪政等观念对中国的影响,“监督”的主体和内容发生了变化,“监督”的主体成了公众,“监督”的对象则是官员与权力。“监督”内涵的这种转变使它与“舆论”有了相通之处,并最终结合一起,构成一个特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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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美国有关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冲突的司法判例...................17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案情介绍......................................17
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所确立的法律原则..................18
(一)“真正的恶意(Actual mal ice)”原则...................................18
(二)政府官员诉媒体诽谤中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的原则............... 21
第四章保护舆论监督和限制政府官员名誉权的正当性..................22
一、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体现.......................................................22
二、《宪法》价值平衡的要求....................................................23
三、社会公正的要求..................................................................25
四、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平衡的需要.....................................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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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从西丰县的情况来看,要西丰县法院请求将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判或请求上级法院指定移送其他同级法院审判实际上都是很难做到的,因为这不符合县委书记的愿望,他不可能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地方基层法院基于尊重领导意愿的考虑,也不会主动去采取这种做法。辽宁“西丰事件”中的“诽谤案”的侦检审的过程表明,我国的现行审判管辖制度不可能使以县、县级市和区这一级的地方主要政府官员为当事人之一的案件脱离本地法院的管辖,起不到防止地方主要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作用。
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关系问题是现代社会尤其是法律界关注焦点问题之一。现行法律制度安排有利于保护政府官员名誉权而不利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维系一个民主的健康有序的社会的必要保证。舆论监督权除了宪法中有较原则的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所应用的其他法律中几乎没有具体的规定,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下,又不能直接利用宪法进行诉讼,因此,舆论监督还没有进入具体的立法及司法保护中。名誉权是我国法律保障的重要的人格权利,对于名誉权的保护已建立起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从《宪法》到《民法》、《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名誉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舆论监督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冲突不是简单的民事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宪法问题,它关涉到宪法保障的言论自由、批评监督权在实践中能否真正实现。如何平衡舆论监督权与政府官员名誉权这两个权利,是关系到宪法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制度必须在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之间划出合理的边界,必须在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之间采取措施谋求一种平衡,同时不伤害舆论监督权的行使。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顾理平:《新闻法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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