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残疾人教育权利法律保护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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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91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引言


一、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一)残疾人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前进和教育发展的必然结果
对残疾人教育的研究,是为了更好的实现教育公平。同时,对其进行研究,也是保障残疾人在高校学习过程中的合法权益。这就体现在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发展和教育进步的必然结果。1通过对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尤其是对其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法律的制定有利于国家残疾人教育的的保障与发展。相比而言,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真正起步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发展至今,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仍然不能满足残疾人自身对于教育的需要。因此,本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
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有效保障,对于实现残疾人的教育公平有重要意义。在概念界定上,国外学者一般将“残疾人高等教育”界定为:残疾个体在接受中等教育后所继续接受的教育,通常包括高等院校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教育等。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研究,有助于开发残疾人潜能、培养残疾人才能、实现教育公正和平等,并使其人格得到健康发展。


(三)美国的残疾人教育权益设定体系较完整
美国不同层次的成文法和典型案例的司法判决,对“残疾”的鉴定标准、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适格”标准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合理调适”程度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不同的角度规范着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具体环节。所以笔者在对国体样本的选择是基于事实判断的基础上。


(四)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可为我国实践提供借鉴
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真正起步于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发展至今,残疾人的高等教育仍然不能满足残疾人自身对于教育的需要。同时,我国在对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保障上,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足。因此,本文通过对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现状与其法律救济途径的研究,不仅填补现在的研究空白,还可以为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的保障提供借鉴。


二、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教育立法研究
(1)对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法律法规的研究
美国是一个法制性国家,国外学者在对其残疾人教育权益的研究,主要针对其中比较著名的几部法案。如,Sally S Scott 主要研究美国的《康复法案》和《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其中,1973 年,美国颁布著名的《康复法案》(the RehabilitationAct),又称 93-112公法。后来又颁布《全体残障儿童教育法》,又称 92-142 公法。他认为,这两部法律从不同的视角对残疾人的受教育机会均等作出了法律上的保障。2同时,其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研究。其中,1997 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又称 105-17 公法,明确规定增加残疾学生的数量,并努力改善残疾学生从中等高高等教育的过渡服务。随后颁布的《2004 年障碍者教育法》又再一次进行了修正,修正了残疾学生高等教育的过渡计划,改动了再评估和对残疾诊断的新标准。


(2)对支持与服务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的研究
在支持与服务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的视角下,国外学者多集中于其中较为典型的两部法案,分别是《残疾人教育法》和《康复法案》。对于《康复法案》的研究,在法律条款上,主要是针对其第 504 款,在这一条款下属的子规定中,明确规定政府和学校应该提供适当的高等教育服务给残疾学生。相对来说,有学者进行了拓展性的研究,如 ArlieTagayuna 教授,对《美国残疾人法》的研究,认为其中两项规定是对《康复法案》的拓展,这两项规定是将接受高等教育的残疾人纳入公民权利保护系列和开设一系列课程辅助支持残疾学生。3随后在 1988 年《,障碍个体相关技术援助法案》(the Technology-RelatedAssistance for Inp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88)得到颁布和实施,美国历史上又将其称为 100-427 公法。《障碍个体相关技术援助法案》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学生对为其特制的辅助设备进行直接化的接触和使用作出铺垫。


第二章 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法律


美国,在与世界上许多文明古国相比,在时间跨度上,依旧是一个年轻的国家。1776年,北美 13 个殖民地宣布独立,由此,成立了美利坚合众国。时至今日,美国才刚刚走过 200 多年的历程。然而,就连续的政治法律制度而言,美国又是一个相对“古老”的国家,因为其成文宪法和联邦制度的“年龄”在世界上均首屈一指。美国政府设立人口普查局(U.S.Census Bureau),规定每 10 年对其人口进行一次普查。而最近的一次人口普查是 2010 年,普查结果显示:美国的总人口已达 308,745,538 人,人口总数仅次于中国和印度,成为世界第三大人口国。10其中,残疾人的人数高达 5,400 多万人,占总人口数的 19%左右,这就意味着大约在五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人身患某种残疾。所以,残疾人在美国担任着不可忽视的角色,美国联邦政府也重视对残疾人的权益进行保护。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在法律体系上,主要由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所组成,这就说明美国现行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特点——非集中统一性。虽然美国在法律效力上,联邦的法律效力时高于各州的法律效力,但是联邦法律也不能无视、推翻或更改各州的法律。联邦法律只能在联邦宪法所授权的范围内规范各州具体的法律事务。各州的法律在美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起基础性的作用,主要是规范各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务。11而在本文主要研究的内容着重于联邦法律。


第三章 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的执行..........12
一、法院.........12
二、人权机构........12
(一)人权委员会(Human Rights Commissions).........13
(二)监察员办公室(Ombuds Offices)....14
(三)美国全国残疾人委员会........14
三、国家协调委员会..........15
第四章 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途径.........17
一、教育申诉制度.......17
(一)教育申诉制度的涵义.....17
(二)残疾学生申诉制度.........17
二、调解制度........18
三、教育诉讼制度.......20
(一)教育行政诉讼..........20
(二)民事诉讼....21
(三)刑事诉讼....21
四、其它救济途径.......21
第五章 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24
一、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保障优势......24
(一)法律体系非单一性:成文法与判例法共存....24
(二)立法机制分权:分立与制衡共存......25
(三)法律实用性:可操作性与可变性共存.....26
二、存在的问题....26


结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为了使得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程序得到规范和健全做出很多可行性实践,使得立法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和完善。从意义上来说,立法程序的规范和健全,不仅使得立法更加有效,而且使得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能够更好的保障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程序上,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包括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制度不规范,民众参与的民主性不高等。所以,借鉴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程序的一些成果经验是很有必要的。针对于此,借鉴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立法程序的规范与健全上的成功经验,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其一,建立残疾人高等教育议案审议的辩论制度。这主要表现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对议案的审议过程中互相辩论、互相验证。其二,完善高等教育立法的议事规则制度。议事规则制度的不断补充、修改和完善,有助于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立法活动的高效化、民主化、规范化,而避免低效性、专制型和随意性。44其三,对高等教育立法实施听证制度。立法主体在搜集信息的过程中存在着自身所接触不到的缺陷,所以建立立法听证制度将更加有利于立法主体听取各类人士的意见,也有利于提高民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进而增加立法的民主性。
对于以上四条建议,主要立足于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经验。事实上,我们已经能深刻的感到我国高等教育法制上存在的问题。如残疾人高等教育法律颁布后不根据法律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出修正与补充,继续执行原有法律将违背教育发展规律,也有违高等教育法治本身的总之;如果拒绝执行原有的高等教育法律而另辟蹊径,无疑又是在执法过程中违法。因此,可以借鉴美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法治的经验,对高等教育法作适时性修正与补充,使有关高等教育的法律真正成为高等教育活动的行动指南,从而使高等教育法治发挥出真正法治残疾人高等教育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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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新民.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立法与实践[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3
3. 方俊明主编.特殊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
4. 葛忠明,臧渝梨.中国残疾人研究(第一辑)[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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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何家弘,邓矜婷.当代美国法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7. 马立武. 现代美国高等教育中平等权利法律保障研究[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8. 李迎生,厉才茂.残疾人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研究[M].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
9. 秦梦群. 美国教育法与判例[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0. 滕大春著.外国教育通史[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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