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商事特许经营概述
一、商事特许经营的起源
经济学界与法学理论界公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由美国人艾洛克•梅里特•胜家(Isaac Merritt Singer)在美国本土创办的胜家缝纫机公司(Singer Sewing Machine Company)早在十九世纪中叶就率先开展了现代意义上的商事特许经营。在 1865 年由于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在商业扩张及整个产业链发展壮大的初期就遇到了规模化生产资金严重匮乏以及无法对本公司产品广大用户使用培训等障碍,胜家公司采取了一种将本公司产品和培训用户等权利一同销售给美国各地商人,并对这些商人进行了统一的产品使用说明和培训活动,再由各地商人在本地进行经营销售和用户培训的商业经营模式。美国胜家缝纫机公司通过这一系列商业活动从各地商人处赚取了规模化生产所急需的资本以及短时间内在美国本土各州迅速扩张的商业渠道,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商事特许经营体系。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三十余年时间成为美国现代商事特许经营发展的黄金时期。1955 年由雷•克罗克(Ray kroc)和麦当劳兄弟创办的麦当劳公司这一全球最为成功且最大的特许经营体系,也是在这一期间,诞生了全世界第一部关于商事特许经营的专门的法律,即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在 1971 年制定的《特许经营投资法》。至今美国的商事特许经营已有近两百年的历史,法学界与经济学界均认为美国的商事特许经营是当今世界上最为成熟的特许经营国度,无论在商事特许经营发展的时间、店铺的数量、法律规制和服务的成熟度上都是世界上其他各国无法比拟的。
二、商事特许经营的法律概念及体系
我国的商事特许经营业务是于 20 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起步的并在仅有的三十余年时间里迅速发展壮大。2007 年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为了便于笔者统一概念本文以下论述部分均将《条例》中明确定义的商业特许经营统称为商事特许经营。商事特许经营应当是指依法符合商事特许经营特许人资格的主体通过以特许经营权为核心的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来确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由特许人将享有所有权的商标、产品、品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企业文化和商业秘密等权利严格依照合同内容及法律规定许可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权内使用的,符合我国商事特许经营立法及行业规则的一种双方互惠互利的商业模式。
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体系是指在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基础上由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严格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维系的,通过对产品的复制、品牌的复制、经营模式的复制、文化的复制,以实现低成本扩张,分别由体系中元素实施共同战略的一种高效统一的经济领域的商业体系模式。商事特许经营要求合同双方必须严格以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共同组成的权利束为内容。这里笔者重点定义的权利束就是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即为特许经营权。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除了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之外还要严格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将该权利束许可被特许人从而实现商事特许经营双方的共同盈利。我国的《条例》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对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特许人的要求,《条例》规定拥有我国从事商事特许经营特许人资格必要拥有至少两家直营店且直营店营业必须超过一年以上,符合要求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成为商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而特许人还应遵守多项信息披露条款及备案制度。对于特许人要求严格切对被特许人并无太多要求体现出我国商事特许经营立法的取向,即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制度来提高特许人的准入以保证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特许人主体适格。关于商事特许经营的信息披露制度笔者将在本文的第三个章节中重点加以论述。
第二章 商事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行为分析
近十余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各个领域都开始充分关注并尝试采用集合了新型技术创新和市场营销方式的商事特许经营。无论是零售业、餐饮业,还是服务业都不同程度的尝试或直接引进了商事特许经营制度,许多企业已经从商事特许经营中得到了巨大的收益并且利用这种经营模式快速的成长成熟起来。商事特许经营具有使经营企业通过较少的投资来获得快速扩张的优势,进而得到了不少企业的青睐,但与此同时值得我们法学研究者重视的是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也不可避免的随着其的迅猛发展的态势凸现出来,其中我国商事特许经营中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纠纷数量正越来越多且在司法实践上形成了很大的难度。在此笔者从这个角度出发来重点研究下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实践中商事特许经营出于对以知识产权等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特许经营权保护方面的需求以及为了维护该商事特许经营体系的商誉及已经成功构建的高度同一性通常会采取一定程度上的对市场自由竞争进行横向或纵向的限制,这类行为往往会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之规定的范畴。基于特许经营发展形成的自身独有的特点及特许经营本身与知识产权不可分割的属性,使得其与生俱来就一定程度上带有限制竞争的特殊的表现。换言之即为特许经营中的限制竞争具有存在的必然性与现实意义,即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无法避免。其根本原因是特许经营权是基于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并严格依照知识产权为核心,而知识产权又毫无例外的在法研究中被认定为合法的独占性的垄断权利,此命题是经过很多国内外法学研究者多次反复研究论证的形成的通说,因此这里笔者不就知识产权为合法的独占性的垄断权利再做出论述,而将本部分论文论述的重点集中在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行为上。那么在此意义上是否意味着特许经营的限制竞争就具有当然的合法性而不应当受到任何法律的规制,笔者的观点是并不当然的全部豁免,也不能全然不受到任何法律的规制。关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合法性的论述笔者将在本章节的后半部分作出详细阐述。
第三章 世界各国对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22
一、美国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 ..... 22
(一) 反托拉斯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22
(二)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许可的规定.... 23
二、欧盟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有关法律规定 ....... 24
(一)欧盟《4087/88 号规则》的主要条款内容 ...... 25
(二)欧盟《2790/99 条例》的相关规定 .... 26
第四章 我国商事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 28
一、我国商事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 28
二、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法律制度完善 ....... 29
结论
笔者最初的行文思想得益于朱苏力老师的《语境论》,朱苏力老师的《语境论》致力于为法学研究提供一种全新的思想进路上的引导,而不着重强调论文的本身内容有多禁得起推敲或者有足够的论据来为自己提出的理论提供支撑。本文的内容与结构未必严谨,但笔者已尽力而为尝试的提出我国商事特许经营相关的诸多法律概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关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合法性评判的依据,对照参考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后对我国的现行立法及今后相关立法与司法提出了一些遇见。
此文的目的就在于引导国内的法学研究者能够给予我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法律问题足够的关注。商事特许经营又在这一时代背景下被誉为全球上个世纪最为成功的商业模式,因此法学研究者应当将法学研究的目光投向我国经济建设与法学研究,努力为商事特许经营的立法与司法提供行之有效的理论支撑。本文并不是为了著书立说般的提出什么立竿见影的法学观点,而是想要提出一种独特的法学研究思想进路以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回避的诸多法律问题。诚然希望有更多的法学研究者来对笔者的观点和论述提出质疑,甚至是不吝赐教的辩驳与批评。类似的宝贵意见都将为我国商事特许经营的法学研究与本人学术水平的提高提供帮助。这正是笔者作此文所希望到达的一种引导性法学思想进路,也是笔者为此文着笔墨重点论述商事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的意义所在。关于本文之中的很多内容主要成文与笔者的归纳与总结,受论文重复比要求的限制笔者未能尽量的列举出更为详尽世界各国关于特许经营限制竞争行为立法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其中大量成熟的立法与精彩的部分,实为笔者这篇文论最大的遗憾。笔者深感受自己学术水平之限与时间仓促而未能将这篇硕士论文做到尽善尽美,但仍然真切希望这篇论文能引导我国商法学与经济法学的研究走向以适应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思维和进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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