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气候变化与国际技术转让概述
1.1气候和气候变化
1.1.1气候和气候变化的概念
气候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在客观上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气候”指的是在特定的时间内、特定的区域内天气情况的累积,因此又被常常定义为“平均天气”。⑴“气候” 一般指一段时问内天气的平均或统计情况,主要反映该地区的干、湿、冷、暖等基本特征,与“天气”不同。天气指在短时间内发生的气象现象,如大风、暴雨、冰雹、寒潮等。天气总处于不断的变化中,是气候的基础,而气候具有一定的稳定性,是对天气的概括。[2]气候的变化性是气候本身的特性,表现为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从气候的平均值、气候变率等方面去识别气候状态的改变。我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和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共同出版的《全球气候变化——人类面临的挑战》一书中,将“气候变化”定义为“气候平均状态和离差(距平)两者中的一个或两者一起出现了统计意义上的显著变化。离差值增大,表明气候变化的幅度越大,气候的状态越不稳定,气候变化敏感性也增大”。[3]通常认为,Z气候平均值的上升或者下降,意味着气候平均状态整体的波动幅度;离差值越大,表明气候越处于一个不稳定的状态,气候异常便会越发的明显。在某些情况下,当气候严重偏离它的正常状态时,就会出现极端气候或天气事件。[4]另外,针对气候变化的范围而言,分为区域性气候变化和全球性气候变化。本文所指的“气候变化”指的是全球性气候变化。
1.1.2气候变化的成因
气候不仅是人类生存和生活的自然环境,还是人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要素来源。自从诞生之日起,人类社会就面临着如何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气候变化对自然系统和人类社会有着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人类就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得以繁衍生息从而延续至今。然而,近几年来,科学观察和研究发现,气候的不稳定性在持续性地增加,气候异常的现象也时常发生,气候变化正在对人类社会造成损害和威胁。因此只有通过分析气候变化的成因,从而使人类社会能够尽早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对能源的依赖程度,才能真正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在第四次评估报告第一工作组的报告中从气候变化产生原因的角度对其进行界定,艮口“气候变化一词在IPCC的使用中,是指气候随时间的任何变化,无论其原因是自然变率,还是人类活动的结果”。[5]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也可能是人为的,它可能由自然的内部过程或者外部原因而引起的,也可能是改变土地的利用以及大气的组成等等持续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
1.2国际技术转让
1.2.1国际技术转让的定义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77年出版的《供发展中国家使用的许可贸易手册》一书的第1章第78条第8款中定义如下:“技术是一种制造一种产品的系统知识,所采用的一种工艺或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论这种知识是否反映在一项发明、一项外形设计、一项实用新型或者一种植物新品种,或者反映在技术情报或技能中,或者反映在专家为设计、安装、开办、维修一个工厂或为管理一个工商业企业或其活动而提供的服务或协助等方面。” [7]根据该定义,它将技术分为三大类:制造产品的系统知识、相关工艺的系统知识以及有关服务的系统知识。技术转让是指技术的持有者将其所拥有的技术,通过某种方式转让给另一方所有或使用的行为。联合国在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中,对技术转让下了一个定义,称技术转让是指关于制造产品、应用生产方法或提供服务的系统知识的转让,但不包括贸易的单纯买卖或租赁。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跨越国境的技术转让。“跨越国境”并不是单纯地看技术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否为不同的国家,而是看转让的技术是否作跨越国境的移转。因此,尽管双方为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但如果其营业地在同一国家境内,其技术转让并没有跨越国境,因此不构成国际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从广义上可以分为商业性技术转让和非商业性技术转让。商业性技术转让主要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的途径包括国际技术贸易或经济合作等;非商业性技术转让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国际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学术交流、技术援助以及科学技术情报交换等,通常是无偿的转让。[9]通过国际经济合作途径进行的国际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所有权的外国合营者将有关技术作为投资资本作价转让给设在东道国的合营企业,或与其进行其他技术合作,双方共同合作研制或生产某一产品,如含有技术转让内容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国际工程承包、补偿交易等。
第2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的规定解析
2.1《框架公约》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的解析
2.1.1公约的背景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与国际社会积极的活动和频繁的会议息息相关。众所周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是国际环境发展史上的第一个里程碑,_自此气候变化及影响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79年世界气象组织在瑞士的R内瓦组织召幵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会议发表了以“气候与人类”为主题的声明,并号召各国政府“预见和防止可能对人类福利不利的潜在的人为气候变化”。["]1982年的《内罗毕宣言》明确指出:“大气变化(例如二氧化碳含量的增加、臭氧层的变化)……,进一步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环境”。这表明人类己经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性。[12]1985年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以及国际科学委员会在奥地利的菲拉赫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作用及其影响的国际研讨会,首次提出为防止气候变化制定相关国际公约的倡议,[13]《框架公约》的国际立法序幕自此拉幵。1988年,主题为“变化中的大气:对全球安全的影响”的世界大会在加拿大的多伦多召幵。大会明确提出闺际社会应当共同釆取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紧急动员各国政府行动起来,通过国际框架公约,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保护大气,[14]并号召建立世界大气基金。1988年,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得以建立。该委员会为公约的最终形成提供了一系列的科学研究成果,为《框架公约》的出台做出了突出贡献。1989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世界资源研究所在印度宵都新德里召开了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专门讨论发展中国家所关心的问题。这次会议最大成果在于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气候变化的责任问题进行了较为合理的界定。
第3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解析..........14
3.1强制许可制度.........14
3.2控制限制性商业竞争条款.........14
3.3专利信息披露制度.........15
第4章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公约.........17
4.1气候变化公约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规定的区别.........19
4.2气候变化公约关于国际技术转让规定的联系.........20
4.3气候变化公约的主要缺陷与不足.........23
第5章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26
5.1针对气候变化国际技术转让应对遵循.........26
5.2完善《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28
5.3完善TRIPs协议的国际技术.........31
5.4促进气候变化国际技术转让的思考.........35
结论
在当今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探讨的热点,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技术转让问题也随之备受关注。世界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展幵积极的国际合作,并签订一系列国际条约。但相关国际公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软法性质导致其缺乏一定的约束力,《京都议定书》影响力的局限性和京都灵活三机制自身的不足,《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与国际技术转让之间的矛盾冲突等等,致使相关国际公约的履行效果并不理想,有关减排的指标也没能得到实现。
本文在对相关国际公约的立法空间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以自己的视角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技术转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合作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并具有针对性地就现有国际公约的软法问题、缺乏切实可操作的资金机制及争议解决机制等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完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国际技术转让机制的途径,包括加强国际合作、完善《京都议定书》中的灵活机制、建立气候方面国际技术转让领域的强制许可制度等等。本文还创造性地提出关于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的设想、建立区域气候变化国际技术信息网络平台等促进气候变化方面的国际技术转让的思考,并于文章的最后阐明屮国在此背景下应当明确自己的立场,完善国内立法,注重新技术的开发及循环经济的发展,提高全民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在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技术转让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卉彤.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金融创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与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全球气候变化:人类面临的挑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3]IPCC, Climate Change 2001 :the Scientific http://sblunwen.com/flbylw/ Basis. Cambridge, UK and New York, US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4]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2007——S然科学基础(决策者摘耍、技术摘要和常问的问题).
[5]普宪志、王德素.国际技术贸易实务,法律出版社,1989.
[6]以77国集团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技术转让包括:(1)技术是跨越国境的移动;(2)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营业所在地分处于不同国家;(3)转让方与受让方在同一国家,其中一方为外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受外国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该技术转U:也属国际技术转让.
[7]干Jt.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8]杜忑华等.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发展:从温室效应理论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现代法学》’ 2002 (5).
[9]Statement of the World Conference on “The Changing Atmosphere: Implications forGlobal Security,,, Toronto, June 1988.
[10]Leigh Glover,Postmodern Climate Change, Rout ledge Press,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