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审制度论文参考资料:英国陪审制度的确立及其理念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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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8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在最初拜读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法》的时候,我读到一句“良知胜于学识”,这与我当时所持的由法官运用法律知识审判的想法相悖,从那时起,我对陪审审判这种强调平民参与的审判方式产生了兴趣。在了解陪审制度的最早确立是在英国的封建王朝后,我更加好奇于这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独裁时代产生并持续发展的原因。除此之外,与陪审理念有关的一些问题也值得学习和讨论:陪审理念最早出现在哪里、最早出现的时间和方式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追问是我写这篇论文的动力。方流芳教授说,“学者若要有学术上的超越,就应通晓学问演变的过程,不仅知其如此,而且知其何以如此”③。

在查阅有关陪审历史的资料后,我认为英国陪审制的理念源头在古希腊,古希腊的政治和司法体制以及神话中就含有陪审理念的影子,这种理念被后人继承传播和应用,法兰克人把它用在了行政领域形成了邻居调查团,诺曼人把它引入了司法领域成为了邻居陪审团,在经过英国数位国王的改进后最终发展成为一种新式的审判制度。在这个过程中,陪审理念的内涵不断被传播和丰富,但是,陪审的最初理念从未被抛弃,而是在历史的长河中历久弥新。只要人们没有丧失这些理念的信奉,那么陪审团制度就不会丧失活力。

第一章 概 述

一、陪审制的概念

陪审制的概念是什么?学者基于不同的背景和个人观点,对此往往有不同定义,有学者认为:陪审制是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陪审者,系依法选任一定之公民,经宣誓后,参与司法审判,在专业法官指导下独立行使审判上获得之合法证据,而宣示其意见。④还有学者认为:“陪审制,是指由一定数量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参与案件的审判,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而由专业法官决定案件的法律问题的一种陪审形式。⑤另有学者认为:“陪审制度就一般意义而言,是指法院在进行审判案件时,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⑥总而言之,陪审制度是一种由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审判制度。

二、陪审制的分类

对于陪审制的分类,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有不同意见。大体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往往倾向于将陪审制和参审制分开研究,认为两种制度的区分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包括价值设定及功能实现等诸多方面。甚至有一种观点认为,参审制根本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制,而只是某种类似于选举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政治性活动的平民参与司法审判的制度,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是佐证。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家则更倾向于将两个统一起来,认为参审制和陪审制虽存在一些差别,但两者间的共性大于差异,可作为一个理论共同体来研究。多数学者认同的通说是依司法技术的不同将广义的陪审制分为两种,即陪审制(狭义)和参审制(又成为混合法庭制)。笔者认为为了便于研究,根据是否把案件的审理分为事实审理和法律审理以及是组成陪审团还是组成混合法庭来划分陪审制是清晰和合理的,由此本文认同把广义的陪审制做如下划分:陪审制(狭义)指全部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在法官对法律问题的指导下进行事实审的制度,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代表;参审制,指由普通公民作为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力参与案件的事实审理和法律审理的制度。笔者认为,陪审制(狭义)和参审制虽然有差别,但无截然的分水岭,两者在价值设定、民主代表性、配套设置以及裁决机制方面存在共性,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两种制度可以互相借鉴甚至融合,从而发挥更佳的效果,在这方面,日本给了我们很好的示范。本文主要分析狭义陪审制的发展历史。

三、陪审团的基本特点和早期原则

(一)陪审团的基本特点从狭义陪审制的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在陪审审判制度下,陪审团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正是因为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来源于民众而不是法官,同时是以多数人裁判的形式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所以使得陪审团进行的审判更加具有公信力,审判结果更加具有说服力。笔者认为陪审团至少有以下几个特点:

1、陪审团是一种组织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国家权力行使的主体机关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人,一种是集体。“个人”处理事务的特点是迅速、高效,但同时我们看到个人处理案件时的弊端就是出错的几率较高,而且常常是全对或者全错,纠错困难。而“集体”就具有个人不具备的属性特点,其中最有益的就是它出错的机会少,即使在少数人犯错的时候,这个错误也可以被其他人纠正。大家普遍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在一个集体组织中,多数人同时犯错的几率很小,至少比一人犯错的几率要小,这是组织比个人优越的地方。陪审团就是一种组织,它是一种由一定数量的符合特定条件的公民临时地召集在一起组成的审判组织。它以集体的形式出现在世人面前之时,往往给人一种比职业法官更加公正的印象,这是陪审团能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萨达卡特说,“陪审员们可能不是圣贤,也不是绝对正确的、全知的人,但是多样性允许他们可以抵消彼此的缺点。”⑧第二,陪审团这种组织形式之所以吸引人,还在于它的成员的“流动性”。政治组织通常有一定的任期,并且在任期内,政治组织的成员是固定的。但陪审团却不同,在一个地方的法庭中审理案件的陪审团成员则可以流动。由于陪审团成员并不固定,而是通过一定的方法从一个范围内遴选,因而就可以组成多个成员不同的陪审团来审理案件。这一点对人们有巨大吸引力,因为这使得被告可以通过某些方式(如提出回避)挑选审理自己案件的陪审员,或者把他认为对自己不利的人排除在外,以使得自己得到更公正的审判。

第二章 英国陪审制度的确立.............. 9

一、诺曼征服............... 9

二、邻居调查团的适用.................. 9

三、邻居调查团演变成邻居陪审团................. 9

第三章 英国陪审制度的早期理念及其起源............... 18

一、英国陪审制度的早期理念............. 18

二、英国陪审制度早期理念的起源............... 20

第四章 英国陪审制度的确立及其理念起源的启示............... 28

一、英国陪审理念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启示............... 28

二、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反思和建议................ 29

结 论

从英国陪审制度的确立及其陪审理念的起源来看,无论是陪审理念处在原始阶段的古希腊,还是在陪审理念成为行政和司法制度的中世纪的英国,陪审理念天然担当起了把民众带入司法,防止政府滥权的角色。虽然它也曾充当过政治家的统治工具,但是它始终代表了一种司法民主的进步理念。它所具有的集体裁判、平民裁判和分权制衡的理念在历史的长河中从未被磨灭,而是被许多国家和民族学习借鉴并付诸实践。由于陪审制审判具有先进性,因而陪审制及其陪审理念一直被人们所推崇和信赖,并传播到世界各地。陪审制通过公民分享司法权的方法让普通人获得了参加国家管理的机会,同时又限制了法官司法权的滥用,达到了在司法权中的分权和制衡。在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应该坚持保有英国陪审制度中的先进理念,借鉴英国把陪审理念制度化的历史,逐步把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成为有中国特色的承载人类优秀陪审理念的陪审制度。

参 考 文 献

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2、[英]萨达卡特·卡德里:《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杨雄译,当代中国出版社 2009 年版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良果译,商务印书馆 1997 年版

4、[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

5、[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

6、[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未来》,刘庸安、张文镇译,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7、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版

8、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年版

9、宋英辉、孙长久、刘新魁等:《外国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6版

10、陈业宏、唐鸣:《中外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 2000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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