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当前我国袭警现象及增设袭警罪的理论依据
第一节 当前我国袭警现象
一、概述
立法保护是最根本、最彻底的保护。设立“袭警罪”不仅有其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有着理论上的可行性和依据,它是其他方法和手段无法根本替代的。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然而,在当下的中国,警察的权威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公安部在通报中指出,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的2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牺牲的民警是8232人,因公负伤的民警达到了141312人。1990年至2005年,因公牺牲的民警就有6819人,平均每一天是1.2人,负伤的人数达到了120783人,平均每一天是20.7人。公安民警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多的职业群体之一。
据公安部统计,近几年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的人数居高不下。具体情况是:2001年牺牲民警68人,受伤民警3510人;2002年牺牲民警75人,受伤民警3663人;2003年牺牲民警84人,受伤民警4000人;2004年牺牲民警48人,受伤民警3786人。2005年暴力袭警现象愈演愈烈,仅上半年,全国公安机关因公伤亡民警3382人,牺牲170人,负伤3212人。其中,因执法中遭遇暴力阻碍牺牲23人、负伤1803人,分别占牺牲、负伤人数的13.5%和56.1%。以上数字中民警被袭受伤的统计是指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轻伤、重伤的,尚不包括轻微伤或打耳光等情形,如果加上这些情形,数字就相当庞大了。
暴力袭警的案件主要发生于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刑警执行勤务、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面对面的接触中。从暴力袭警案件致民警伤亡的情况看,伤亡数量较多的警种依次是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治安警和刑警,案件大多发生在民警处置突发事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治安案件和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二是犯罪手段不仅包括一般性的言语辱骂和拳打脚踢,还出现了持械殴打、驾车冲撞,甚至使用爆炸装置、枪支伤害民警等恶性案件,暴力程度不断升级;大规模、集体性袭警行为不断增多,有的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集体抗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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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外立法现状
一、国外关于袭警罪的立法现状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存在诸多差异,两者采用了不同的罪名设置模式,在以刑法规制袭警行为的模式上有着明显的分野。许多国家,特别是英国、日本、法国和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中,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及其制裁措施,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是独立罪名模式。例如,美国的联邦刑法及其各州刑法均将袭警行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并设置了相应独立的法定刑。美国纽约州的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包括治安警察、警官、消防队员等。其相应的法律后果是“针对治安警察、警官、消防队员或专业医疗急救人员的伤害罪属于C级重罪;针对警官或治安警察的加重伤害罪属B级重罪。再如,英国《1996年警察法》第89条规定袭警罪:
“(1)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构成犯罪,应当经简易程序判罪,处以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者单处或并处不超过标准罚金额度第5等级的罚金。( 2)对抗或者恶意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或正在协助警察执行职务者,构成犯罪,应当经简易程序判罪,处以不超过1个月的监禁,或者单处或并处不超过标准罚金额度第3等级的罚金。”英国警察法集中规定了五种侵害警察权的犯罪,即殴打警察罪、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在一些国家,“侮辱警官”也是一条罪状。
与英美法系规定模式不同的是,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威胁、袭击和伤害警察的行为纳入“抗拒公务员”的犯罪,并且按照情节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类型。采用这类
立法方法的主要是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大陆法国家,其中尤以法国刑法规定得最为详尽。法国刑法典第433条分别规定了针对警察的四类犯罪行为:“(1)针对担任公职的人进行恐吓活动罪第433- 3条针对司法官、陪审员、律师、公务助理人员与司法助理人员、宪兵军职人员、国家警察公务人员、海关官员、监狱机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任何行使公共权力或负责公共事业的人在其履行职务之时对人身或则产以实行重罪或轻罪相威胁,如此种威胁系反复实施或者是用文字、图像或其他物件来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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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内外立法现状.....................................................................12
一、国外关于袭警罪的立法现状......................................................12
二、国外对袭警行为的认定与处罚..................................................13
三、国内关于袭警罪的立法现状.......................................................15
四、我国法律对袭警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6
第三章 袭警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16
一、袭警罪的概念..........................................................................16
二、袭警罪的构成要件...................................................................17
第四章 袭警罪罪与非罪及与有关犯罪的区别 ................................... 27
一、对于袭警行为的界定..................................................................27
二、在认定袭警罪时,必须坚持上述犯罪概念与构成要件........28
三、袭警罪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别.....................................................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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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目前,国内学者对设立袭警罪观点不一,对于袭警罪的立法构想也是千差万别。对此,笔者认为,单独设立袭警罪在立法形式上有其理论上的可行性,在立法构想上,本文从概念到犯罪构成,都作了相对扩张的理解,这些既是基于自身的工作实践,也是在探究国内外关于对袭警犯罪的规制经验,并借鉴和吸收了众多学者的理论成果基础上,对袭警罪的立法作一些初浅的思考和设想。勿庸置疑,如何应对频发的袭警违法犯罪,增设袭警罪是最理想的选择。设立袭警罪,并非是对警察“特殊的合法权益”予以专门保障,而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保障警察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单独设立袭警罪,并加大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了袭警罪的法定最高刑,无疑能较好地发挥其惩戒、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力地打击袭警违法犯罪活动。单独设立袭警罪,且并不会导致警察“滥权”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警察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虽设置专门罪名给予立法保障,仍然要依法执行职务,确保执法的合法性,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做到公平公正。同时,要加强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限制警察权。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警察执法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立法保护的成效才能真正凸显出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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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袭警罪名的理论探索及立法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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