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我国地域辽阔、江河湖泊众多、地质结构复杂,是一个地震、洪水、干旱、冰雹、泥石流等各种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国家。在历次抢险救灾中,军队作为一支重要的应急抢险救灾力量,与人民群众一道共同抵御各种自然灾害,为保卫国家经济建设成果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2010年中国国防白皮书》披露,近两年军队和武警部队共计出动兵力184. 5万人次,各型车辆(机械)79万台次、飞机和直升机181架次,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643万人次,多次参加抗洪.、抗震、抗旱、抗台风和森林扑火等抢险救灾行动,共抢救转移群众174.2万人次,抢运物资30. 3万吨,疏通河道3742公里,打井4443眼,加固堤坝728公里,运送生活用水50. 4万吨,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突出作用可见一斑。军队参与执行抢险救灾在我国已经有较长的历史,在其他国家军队参与抢险救灾也是司空见惯,可以说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成为世界各国的一种常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对军队参加抢险救军作出了制度性设置,是军队参加抢险救灾的合法性依据。
军队作为特殊的政治集团,参与抢险救灾能够及时有效地解救灾民、受难群众于危难之中.,同时也密切了军民关系、党群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解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于水火之中的同时,不可避免涉及到施救的先后顺序、暂缓施救、放弃施救,必要时,为保护人民群众更大的利益,而需要做出牺牲个体以及少数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定,甚至会发生由于施救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反而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事情。军队在前往救灾现场以及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离开救灾现场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对于以军队为主体执行的抢险救灾任务中,难以避免发生的侵犯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现象,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军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少有涉及。
客观上造成受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对军队的责任追究于法无据的局面。在抢险救灾中人民群众利益得到保护,自然是皆大欢喜,反之,则有可能受到个别群众的不解,甚至引起军民矛盾的激化。加强有关军队为主体的法律制度研究,尽快建立并完善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是军队在新时期有效履行使命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对军队参与抢险救灾涉法问题的评价,必须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用历史、发展的观点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以期为解决军队在参与抢险救灾过程中产生的涉法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法律依据。军队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致人损害行为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笔者认为这并不是一个简单到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的问题。军队在抢险救灾中发生的侵权行为明显区别于一般社会主体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行为的性质则发生了变化,就不应免除法律责任;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则要区分不同情节结合客观情况,判断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决定追究什么责任。有关军队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过程中因过失以及因故意致人损害所引起的法律问题非常值得研究。该问题不仅事关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更对完善军事法规、服务军队正规化建设,增强军队在新时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较长时期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人民群众基本没有什么财产,各种社会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相对淡薄。军队作为维护阶级统治的专政工具,其法律责任没有得到应有重视,相关理论研究滞后。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并积累了大量的物质财富,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也于2011年超越了日本而在世界排名第二,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西安政治学院、南京政治学院、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的高等院校均开设有军事法学专业,客观上培养了众多的军事法学专业人才,并促进了军事法学的研究发展。
但是,军事法学在各部门法中属于较为年轻的法学学科,甚至就军事法学是否作为一门部门法仍旧存在争论。我国的国家制度同西方发达国家不同,在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军事法律思想、理论、制度方面存在着很大障碍,因此我国在军事法学方面的研究整体上仍处于幼年阶段。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作为一特殊的法律现象更是少人研究涉及。军队作为特殊的政治集团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一般社会主体在组成、地位、职能等各方面均有不同。新时期军队在承担传统职能的同时更多担负起了抢险、反恐、维和、维稳等非战争军事行动职能,在履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过程中将会更多的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一般社会主体发生复杂联系。法治社会的特点之一就是将所有的社会主体包括军队在内均纳入法制的轨道,各社会主体的活动都要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规制。加强对抢险救灾中军队主体的法律责任研究,有利于军队在新时期更有效地履行多样化军事任务,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进行研究不仅是丰富军事法学研究的需要,也是完善军事立法的需要,同时也体现着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需要。
第二章我国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现状................. 10
2. 1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现状 .................11
2. 2军队在抢险救灾法中的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12
第三章完善我国军队在抢险救灾中法律责任的建议................. 15
3. 1明确救济方式、司法救济原则 .................15
3. 2明确权利请求主体、责任承担主体和管辖法院 .................18
3. 3明确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1
3. 4明确军事征用权及征用补偿责任 .................27
3. 5明确军事强制拆除权和强制拆除补偿责任................. 28
3. 6将军事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28
结论
当我挣扎着完成了本文的写作时,压在心头的一副重担终于卸了下来。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是一个比较偏的题目,极少有人涉及,因此当初在选题的时候,我曾犹豫是否将其作为我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还好在周桂党老师的不断鼓励与辛勤指导之下,再加上众多同学的帮助,我终于下定了决心,并且完成了我的学位论文。
回顾这几近一年的学位论文的撰写历程,我以为至少在以下几方面,颇为自己的工作而自豪:第一是,由于选题较少有人涉及,可资借鉴的资料少之又少,只好凭着自己多年法学知识的积累以及从其他法学著作中所获取的灵感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结合个人工作和生活经验做了许多辛苦的努力,做了一些有益的探讨,最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也相信自己的观点也确实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需求。第二是,作为一名军队现役军官,学就是为了以后致用,不管以后的工作是否会涉及到军队在抢险救灾中的法律责任,最起码贴近军队工作,做了一定知识的积累。
参考文献
[1] 刘嗣元、石佑启、朱最新.《国家赔偿法耍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M].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版。
[4]蔡唱:《不作为侵权行为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杨立新:《侵权法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6]刘凯湘.《权利的期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王焜:《积极的信赖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杜,2010年版。
[8]方世荣、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关保英:《行政法时代精神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0]方世荣:《论行政相对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