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1 年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截至 2011 年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5.13 亿人,较 2010 年底增长 5580 万,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从 34.3%提升到 38.3%,互联网普及率正在在稳步上升,另外随着手机功能的不断强大,手机上网的便捷性以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的不断丰富性使得网民规模的增长率也不断提高。同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2011 年年度报告数据中的网络应用状况图表显示,网络不仅可以娱乐人们的业余生活,给人们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世界,而且通过网络还可以给人们的生活提供很多的便利,其中一项很重要并且现今很普遍的形式——网络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通过图表中的数据可以很明显的看出人们对于此种新兴的购物方式的青睐,网络购物逐渐普及。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最近发布的《2011 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数据显示,2011 年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突破 8000 亿“大关”,达到 8019 亿元,同比增长 56%;而截至 2011 年 12 月,中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 2.03 亿人,同比增长 28.5%。预计未来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仍将持续增长。
网络交易带给我们便捷的同时,由于互联网本身的虚拟性以及开放性,随之也产生了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去研究解决,尤其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近些年来,每年的 3.15 维权投诉中有关电子商务部分的比例就占了很大一部分,可见在这种新兴的消费模式中,消费者的权益比在传统的消费模式中是更容易受到侵害的,虽然现在这种方式已经是非常的普遍了,但是对于绝大多数的消费者而言,他们更愿意进行传统的的,面对面的消费方式,而不会轻易的去尝试网络消费,因为他们对这种方式缺乏信任,甚至在身边总是听到一些从事网络消费后权益被侵害的例子,从而导致他们对于这种消费方式一直是处于观望状态,不敢轻易的踏入,而且如果任由这种趋势发展下去,势必会影响到消费者对于网络消费模式的信任,从而影响到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阻碍我国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进而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中还没有专门针对网络交易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在我国适用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该法在这个特殊的领域有其局限性,首先在该法制定颁布实施的时候,我国的网络消费模式还没有出现,最起码是还没有普及,所以其滞后性将对网络消费当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能严格的适用,再次即使是按照广义的消费者概念来理解的话网络消费者也是属于消费者的一个分支,所以其中涉及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部分可以适用于网络消费者,但是在具体适用的时候就会发现很多问题又出现了,在网络消费这个特殊的平台中,由于其虚拟性、技术性等特点网络消费中出现的很多问题用该法是无法解释的,所以就算是该法适用于网络消费,也是必须经过修改或者补充之后才能完全适用的。在 2005 年第一部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虽然这是一部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但是该部法律不仅内容少,只有仅仅三十六条,而且里面的内容主要是针对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电子证据等方面的,根本就没有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 2005 年制定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文件的效率和级别问题,往往在适用的时候会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问题,所以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很不利的,综上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应该尽快的建立健全我国有关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消费者概述
2.1 传统消费者概念
2.1.1 国外关于传统消费者的概念
在国外立法中相关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及地区对消费者的定义基本上相差不大,只是可能在表述上会有不同,例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消费者委员会于 1978 年 5 月其首届年会上对消费者所作的定义为“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俄罗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所做的定义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劳务)的意图以供个人生活需要的公民。”日本学者竹内昭夫认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利用他人供给的物资和劳务的人,是供给者的对称。所以从以上定义中可以很明确的得出国外对于消费者的概念必须符合两点要求即:主体资格必须是“个人”,消费目的必须是“生活消费”亦或是“个人消费”。
2.1.2 我国关于传统消费者的概念
在我国,199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概念已有了一个基本的界定,即第 2 条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条虽然对消费者的概念有了一个初步的定义,但是距离“精确”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该定义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消费者”、“消费者的范围包括哪些”、“消费者的主体资格是怎样的,个人还是单位也可以成为消费者的一部分”等等都没有在此概念中得到答案,正是由于该概念的模糊性,在我国理论界以及实践领域很多专家学者曾经一段时间对此问题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见解,例如,杨紫烜在其主编的《经济法》中就提出了,“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这里的居民是指自然人或称个体社会成员。”1另外,还有将消费者定义为“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或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人。”2还有人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3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理论界还是比较倾向于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当然在学界也有很多不同的观点,比如在消费者主体资格这一条中就有人认为应该将单位也列入消费者的范围之中,在消费目的方面也有人认为不应该刻意地去强调消费目的,而应该以消费者的最终客观行为为依据,虽然在目的上都会承认应该以“生活消费”或“个人消费”为依据,但是在定义消费者概念的时候不应该只是强调仅仅有这种主观目的就可以了,必须最终以这种目的进行了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的实实在在的客观行为为依据,才可认定为消费者。但是在本文中所指的消费者必须是在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下所下的定义,也是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条件下得出的,即所谓消费者就是为了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
第三章 网络消费者权利实现的现状和困难...11
3.1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1
3.1.1 立法现状 ......11
3.1.2 实践现状 ......13
3.2 知情权实现面临的困难...14
3.2.1 信息的不完整性....14
3.2.2 信息的不真实性 ....15
3.2.3 网络消费中存在虚假信用度.....15
3.3 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15
3.4 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问题....16
3.5 隐私权难以得到保护.......17
3.6 安全权遭受威胁 ......18
3.6.1 消费者安全权的概念.......19
3.6.2 网络消费者安全权遭受侵害的表现...19
3.7 网络消费者安宁权受到侵害....19
3.7.1 安宁权的概念 ...20
3.7.2 网络消费者安宁权遭受侵害的情形...20
3.8 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20
3.8.1 公平交易权的概念 .....21
3.8.2 网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遭受侵害的表现.....21
3.9 获得赔偿权难以实现.......21
第四章 国外关于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21
4.1 国外关于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做法 ......24
4.1.1 国际组织的相关立法.......24
4.1.2 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25
4.2 国外关于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的保护...30
第五章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32
5.1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32
5.1.1 实体法方面 .......32
5.1.2 程序法方面 .......34
5.2 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网络消费经营者的监管 ......38
结论
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导致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的差别很大,尤其是网络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地位的悬殊,但是作为消费者无论是在网络环境下还是在传统交易中其法律地位确实是相同的,因此随着网络交易的迅速发展关注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人为本政治理念的体现更是网络企业乃至全社会的社会责任,而我国目前在此方面的立法还有一些不足与缺陷,所以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分析了目前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借鉴了一些在此方面立法比较完善的国家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与网络发展现况,提出了一些保护我国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整体水平的提高尽一点绵薄之力。
网络消费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带来的新型的消费形态,因此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仅是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问题,同时也是全世界其他国家正在面临或者是曾经面临的问题,但是我们充分相信在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律政策的不断完善网络消费环境会健康、有序地发展的,这样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不再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整个的网络消费环境将会得到很好地改善。最后,在这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充分地认识到自己的理论水平太有限,只能在此问题上做一个最初步的研究与探讨,同时在某些问题上的论述以及对策上的提出也会有很多不妥之处,恳请诸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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