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劳动教养制度自建立之初发展至今,其作为一个法律制度的弊端和缺陷越來越多,劳动教养的审批权力从建立之初的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手中,后移给了公安机关。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组成的,审查批准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员,但是在运行过程中政府的行政工作效率大幅度降低,为了简化政府的行政效率,由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进行审批,但是,公安机关审批劳动教养的程序和实施细则没有规定,其行使范围比较大,出现了很多侵犯公民私权利的案件,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同的混乱的劳动教养案件结果,公安机关审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程序几乎没有,其公权力行使有滥用和越权的可能,对公权力进行制约是必要的,也是完善劳动教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现行的制约劳动教养公权力的法律文件是缺失的,在劳动教养的相关法规中也是寥寥无几,检察机关作为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劳动教养的监督也只是原则性规定,公安机关对劳动教养的审批也与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不相衔接,对屯批程序不能进行事前监督和救济,个人觉得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责任体系,有效建立起劳教和刑罚的体系链接。公权力制约和公民私权利保障是法治社会的两个重要的衡量标准,最大程度对公权力迸行制约是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文章是从一个案件中看到公安机关审批权力的滥用,从而分析如何对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安机关公权力进行制约,希望能从立法和实践对此问题进行完善,以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法律对策。
一、问题的提出
(一)一元钱劳动教养案件基本介绍
2011年江苏常州市的三位公民因为一元钱被劳动教养的案件将劳动教养制度再一次推到了人们议论的当口,对这个制度的议论已经经过了几十年,劳动教养是进一步完善还是直接全部废除,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本文仅从这个案件中的公安机关入手,谈谈公安机关在劳动教养制度中如何更加完善的行使公权力,努力达到司法公平公正的目标,争取在制度上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2009年6月,包括吴某、陆某和朱某在内的10多名江苏人,在北京等14路公交车,准备前往国务院法制办领取行政复议书,但是案件中却只牵涉出三名行为人。吴某称自己上车后刷了卡就往公交车的里面走,当时的确有人没有买票,司机和乘客之间发生了争执,司机崔某拒不开车,然后报警,致使该车停运1个多小时。北京市公安局当円的报警I己录显示,崔某报案,声称在车上有半车上访人员,要去中南海闹事,请民警来;同时14路公交车当R值班记录,10余名自称上访人员的人上车,要去中南海"闹事",在这W份记录中,司机并未提及有人上车不买车票,而是有上访人员要去中南海。
此后,行为人三人先后被决定送去劳教,理由是上车没有买票,仅一元钱的公交车票没买,且无法查证当时情况,决定下达后立即被执行劳教的行为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权力非法劳教,2011年4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二审败诉的判决书,此案件法院的一审二审均败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行为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的要求,但遭到拒绝,法院给出的理由有袒护公安机关的嫌疑,这么一个备受争议的案件应该尽全力做到程序公丌和宪备,但是结果就是提交了书面的证言,证人都没有出席法庭。这个案件被人们称为"一元钱劳教案"',让人们感觉这样的案件不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更不符合人之常情,人们更多的是觉得他们仅是因为要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和秩序,而不是因为没交一元钱公交钱被劳动教养,其中一个没有再上访的当事人就没有卷入这个案件中,当事人的代现律师将这件事公开之后,社会上公民和法学界的法学家们对这件事议论各异,在这个案件中劳动教养制度的公安机关审批程序成为罪魁祸首,公安机关的公权力行使范和程序没有细则规定,只宵公安系统内部机关的指引规则,且无法给公众一个比较满意的解答,造成仝ISI范圆内的案件结果千差万别,不同的区域和地区运用不同的规范细则指导工作。
(二)案例评析
这个案件本来是一个简单的治安案件,如引起如此大的风波,看看报道和评论,最大的发现在于警方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具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在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公权力范围过大,没有法律明确的行为规定,实际运用该制度的限制和制约儿乎没有。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法理问题是现在立法首先所要解决的问题。自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开始9,劳动教养的立法计划数次被提到全国人大立法计划的议程,1987年、1991年、1995年分别被列入"七五""八五""九五"立法规划,2001年法学界召开了劳动教养程序和'A:体立法等研讨会,劳教立法问题是劳教制度的法律根据,此基础是完善劳教制度的前提要求。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劳教制度经过50多年的发展,其立法时机己经成熟,可以将劳动教养的立法提上円程,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在实质上并没有形成理论和提出问题,在实体上的问题争议较大,成为劳动教养不能出台立法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现在学界和实践中对于该制度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之初就是为了解决政治问题,其作为法律制度的实体基础几乎没有,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实践和经验积累,在程序上的问题突出的比较明显,现在制定一部偏程序性的制度立法是比较可行的。我国立法机关可以在各地充分调查研究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标准系统化的劳动教养的^IT批程序立法,取消现在各地不同的劳教法律依据和程序,其法律依据位阶较低,效力仅限于一个地区,各地的区域差异性太大,我国立法机关的立法可以为了保证全国的标准和范園,其制定的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应该有一赛完整的监督制约的救济程序。
二、 劳动教养公权力制约的现状及分析..............9
(一) 劳动教养公权力制约的现状 .............14
(二) 劳动教养公权力制约的现状分析............. 16
三、 劳动教养制度中公权力制约的理论基础.............18
(一) 权力制衡理论 .............21
(二) 保障人权理论 .............24
四、 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中公权力制约的立法建议............. 27
(一) 实体上的制度完善 .............31
(二) 程序上的制度完善 .............33
结论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个老生常谈的活题,该制度在现在社会还有一定的存在必要性,学者和司法界对于该制度的完善进行着不懈的努力,对该制度中的公权力进行制约学者也进行了非常有效的探索,只是在立法上和实际操作层面,并没有进行相关的、及时的修改,文章的问题是由一个案件中发现并提出的,对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安机关的审批程序进行制约是本文的中心问题,从立法和实际操作层面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希望予以指正。文章以劳动教养制度中公安机关公权力制约的问题为中心,从案件中评析公安机关的公权力运用现状,在该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找出公安机关屯批权力一家独揽的历史根源,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对于公安机关的审批权力制约提出自己在立法上的建议,希望立法上能够制定一个程序性的法律,形成比较统一的劳动教养审批程序,借鉴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能够将公安机关的劳动教养最后决定权移交给法院,检察院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进行监督,这样对当事人來说多了一层保障,这样的司法过渡形式是为了劳动教养制度确立一个更长远的发展方向,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改革现在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不断完善该制度。当然,由于选题较大、笔者的认识受自身知识的局限,很可能存在不完善之处,今后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本文只是起抛砖引玉的作用,笔者相信,法学界将为该制度的完善提供更加科学的、权威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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