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工作宏观协调和疑难案件会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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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96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部分《决定》出台背景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出台,是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也是法学刻门孜孜以求的结果。原有的司法鉴定制度已经成为进一步司法改革的瓶颈,突侧拼瓦颈已经成为了业内人士的共识。自1999年起,连续两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都有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对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立法,可是鉴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复杂性,相关立法进度与代表的期望相去甚远。与止哪成鲜明对比的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改革,尤其是经济改革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经济生活的节奏大大加快,而刻板的司法鉴定制度确日益成为进一步经济改革的不利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业已成为宪法确定的目标,依法治国成为基本的治国方略;法律服务业蓬勃兴起,法学教育也已经成为显学,法律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随着科技的发展,新的证据种类不断涌现,诸如电子证据等等,证据问题空前复杂化。所有这些时代背景,对司法鉴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要求解决我国的诉讼实践,尤其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才是改革真正的动力,是《决定》得以出台的前提刹牛。同时,业内人士的强烈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的频频反映,已经使司法鉴定制度不能再按原来的方式运行下去了。在现实矛盾突出和改革艰巨复杂的两难选择之下,可以说《决定》是一个各方面折衷的结果,都绝折衷局面的原因是值平豁研究的。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促使事物发生变化的是事物的外因和内因,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原因。准确把握其外因和内因,是理解事物变化原因和规律的一把钥匙。研究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问题同样如此。

一、外部原因

外部原因主要是指国外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影响。有学者明确提出,在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西方化的过程,这是一个有待证伪但还算说得通的命题。只要翻开我国的部门法体系,就会发现我国法律制度改革的总体趋向是“和国际接轨”,当代国际虽然有芸芸近乎两百个国家,法律制度也五花八门,可是真正引导着国际潮流并且影响深远的国家的也不过十来个。这十来个国家主要就是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国家和以德、法、意等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两大法系以其自身的优点广泛影响着法治后进的国家。

二、内部原因

所谓内部原因,主要是指现行司法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鉴定制度自身的问题是改革的内在驱动力。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可以说是千疮百孔,问题一箩筐,已经严重阻碍了诉讼的顺利进行。在实践中之所以存在严重的超期羁押,超期审理的现象,常常的原因是鉴定的时间太长,或者几份鉴定结果相互矛盾,鉴定结论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事宝铁宁的不确宁,阵异劲体撞活闺防干所活刀关于鉴定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严重滞后,仅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很严重;在上文中已经作了粗略的说明,立法并州良缺乏操作性;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资格缺乏统一的认证,并且鉴定人的诉讼地位不明;鉴定的启动权严重不均,公、检、法都有鉴定的启动权和实施权,而辩方没有启动权,这显然有违程序正义;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缺乏相机构和次数缺乏应的法律支撑,且鉴定人的法律责任不清;对重新鉴定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效率严重低下。由此可见,漏洞百出的司法鉴定制度何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说起来好象已往的司法鉴定制度一无是处,有人主张在司法鉴定制度领域来一场革命,以图一劳永逸。这种不与现实妥协的精神实在值得敬佩,但是作为一个理性的学人,除了从专业的角度审视制度的建构以外,还应该站在社会的角度来看待事情的前因后果,尤其是看到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民众认可的程度等等都是必须予以考量的,相关配套改革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司法制度的变革也与社会变革一样,必须遵循社会历史的条件,尤其是作为一个社会生态十分脆弱的大国,任何操之过急的做法都会引起社会的剧烈振荡。

第二部分《决定》所取得的成就

一、《决定》的文本结构和主要内容

《决定》一共分为十八条,不分章节,结构体系十分简单,主要内容涉及了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的范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鉴定人的资格和条件、鉴定机构的设立和相互关系、鉴定的委托和受理、鉴定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等问题。该决定无论是从文本结构还是所涉内容都相对简单,甚至连许多重大的司法鉴定问题都未涉及,这充分反映了《决定》的过渡性质。

二、《决定》的法律地位

法律文件的位阶和等级将直接决定法律文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决定》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四次会议通过,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诉讼法对司法鉴定问题另有规定以外,《决定》对于当前全国的司法鉴定活动都是应当遵循的最高原则。

三、《决定》的主要成就

(一)明确了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模式:既非单纯的职权主义模式,又非自由鉴定人制度

在《决定》出台之前,学界对我国鉴定体制采用何种模式的问题一直众说纷纭。有人主张应该与我国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相适应,将司法鉴定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只能由政府独占。另外一种观点主张鉴定启动权是控辩双方所固有的诉讼权利,并且只要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水平,其以何种面目出具鉴定意见并不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以利于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即所谓的自由鉴定人制度。很显然,这两种观点都有极端的倾向。前者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大大缩小,同时还导致政府有限的鉴定力量不堪重负;而后者则可能导致原本十分混乱的鉴定体制更加混乱有违改革的初衷。这次《决定》吸收了两种观点的合理内核,规范了职权鉴定机构的活动方式和受案范围,同时对有偿服务鉴定机构和社会鉴定机构进行监督。《决定》虽然没有明言允许社会鉴定机构的存在,但从《决定》的第四条、第五条可以看出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只要具备了《决定》规定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取得司法鉴定资格。再结合《示政许可法》的相关内容,可以认为我国的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实行司法行政许可制度,同时《决定》第八条还规定,鉴定人必须在一个鉴定机构执业,这其实表明了对照搬自由鉴定人制度的否定。当然,对自由鉴定人制度的放弃并不是说自由鉴定人制度一无是处,只不过在鉴定人专业水平参差不齐、职业道德有待提高的情况下,贸然实行自由鉴定人制度委实弊大于利。《决定》基本照顾了我国以往的司法鉴定的实际状况,除了撤销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鉴定机构和禁止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从事有偿服务外,对面向社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和政府行业鉴定机构都予以了肯定。

(二)明确了各类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

在以往的鉴定实践中,职能部门内部的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明确,而高校等科研单位设立的社会有偿服务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由于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厂使得鉴定机构的经营不可避免产生一些短期行为,不敢于进行大规膜的人才弓}进和设备更新,社会有偿服务鉴定机构在一段时间内,不但没有得到发展,反而有衰落之势;另外一方面,由于社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没有法律作保障,所出具的鉴定结论难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如以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法律依据而不予采信等等。科学技术没有国界,更不应该由体制性的障碍而割断科学技术的统一性,这次《决定》中虽然没有关于社会有偿服务鉴定机构的专门规定,其中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都反映了行为立法而非主体立法,对各类鉴定机构实行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二部分《决定》所取得的成就...........8

一、《决定》的文本结构和主要内容...........18

二、《决定》的法律地位...........18

三、《决定》的主要成就...........18

第三部分《决定》所面临的置疑...........18

一、司法鉴定概念问题...........24

二、司法鉴定的行政管理范围问题...........25

第四部分司法鉴定制度进一步改革的思路...........31

一、进一步改革的必要性...........31

二、进一步改革的指导思想...........32

结论

形式和内容的统一是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立法名称的不同不但体现了法律效力和等级的差异,也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性质和大致的特点。社会关系的纷繁复杂,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需要不同的法律形式来调整。在当前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主要有以“法,’、“钟l”、“办法,,、“决定”、“规定”等名称,以“法”命名的法律一月勿凋整社会中带有普遍胜的社会关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但有很大的普遍陛,而且有很大的稳定性的特征。“条例”则是对社会生活中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这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往往带有操作性强、专业味浓并且容易出现变化等特点。从司法鉴定制度的内容来看,比较适合采用“条例”的形式,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也多采用“条例”的形式,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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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10、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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