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的混合法特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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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2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导言

有关混合法系的话题,一直以来为法学家们所乐道。若采纳加拿大威廉·泰特里教授的观点,目前世界上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相混合的地区主要有:“路易斯安那、魁北克、波多黎各、南非、津巴布韦、博茨瓦纳、莱索托、斯维士兰、纳米比亚、菲律宾、斯里兰卡、以及苏格兰等地区。虽然对于混合法系的争论从未停止,例如对于混合法系的英文表述是 还是 的争论,以及茨威格特和克茨与康斯坦丁内斯库等人在法系划分标准上的分歧等,但正如帕尔默教授所秉持的观点那样,“恐怕比较法学家们在 两个词的解释上是很难取得一致的,但关键的是要从当下的理论辨析与延伸中获得一种严谨的观念。概念的过度辨析易于让人们堕入理论堆砌的怪圈。本文将尝试从魁北克民事诉讼法4这一具体区域的具体部门法入手,力求为混合法系的研究提供一些补实。

第一章 新法兰西时期的民事诉讼法

约翰·A·迪金斯10教授认为法国法在加拿大这片殖民地的施行可以“从 1608年第一个魁北克的商业殖民公司建立开始,至 1760 年蒙特利尔市的投降结束”。11然而对于新法兰西地区来说,法国法的继受并不是一个一以贯之的过程,这期间还伴随着法国统治者对殖民地的态度由轻视到重视的转变,而新法兰西的民事诉讼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环境中逐渐形成。

第一节 新法兰西民事诉讼法产生的背景

一、新法兰西的建设

(一)1663 年前的新法兰西

在雅克·卡迪埃(Jacques Cartier)发现了加拿大后,1541 年,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Francis I Of France),任命希尔·德·罗波尔(Sieur De Roberval)为加拿大及周边地区总督。1598 年该职位由马凯思·德·拉·罗彻(Marquis DeLa Roche)继承。在 1598 年至 1663 年期间,新法兰西地区主要由那些从法王处获得特许令的贸易公司统治。总督只是名义上的领导者,这些贸易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发展经济以及促进法国移民。12这期间赛缪尔(Samuel De Champlain)于1608 年在魁北克建立了第一个永久殖民地。魁北克在建立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并无永久居民,其土地亦未得到开发。直到 1627 年,根据王室命令(Decree)设立的“百人公司”(Copagnie Des Cent Associes )开始对殖民地内的法律和秩序负责,魁北克的移民人口才开始逐步增加。但这次的王令并没有在魁北克制定什么新的法律原则,仅是对统治的权力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王令还涉及具体的移民事项,例如明确规定了预计每年的移民数(二百到三百人)。但这期间发生了移民船落入柯克匪徒的事件,这一惨剧几乎使得最初的移民热忱完全消失。13起初,作为法国殖民地,魁北克处于相对被忽视的地位。因此,早期新法兰西的治理十分松散,遇有纠纷也多以本地习惯法解决,并没有受到法国法过多的影响。虽然“百人公司”的建立使得这一情况有所改善,但在早期法律适用方面,人们主要还是依照印第安习惯法以及来到殖民地的法国殖民者所熟悉的法国习惯法来解决矛盾。而且“法国当时是通行‘习惯法’(Droit Coutumier)的地区:在 16 世纪,它有大约 360 多种一般的或者地方的惯例,这些同样的法律在加拿大殖民地一直流行到 1664 年。”14这其中又由于来到新法兰西的法国人往往来自法国的不同地区,所援引的习惯法便也存在各种差别,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渊源处于并不统一甚至冲突的状态。直到后来雄心勃勃的路易十四决心以魁北克为中心展开殖民扩张时,新法兰西才真正迎来了继受法国法的春天。

(二)1663 年至 1759 年,王权统治下的新法兰西

由于“百人公司”的统治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法王路易十四于 1663 年撤消了该公司的特许令,并亲自接管了新法兰西,将新法兰西变成法国的一个行省。这一新殖民地政府把权力授予主权参事会,其成员包括总督、主教、五名任命的参事以及 1 名书记官、1 名司法官。16虽然后来主权参事会又被改为最高参事会,但殖民地实际意义上的法律都是由母国制定,殖民地政府只是负责执行国王的谕令和条文,并处理各种民事和刑事案件。1726 年以后,省督和总督完全控制新法兰西的统治权,参事会也就形同虚设。新法兰西逐步落入法王的高度控制网络之中。17无外乎迪金斯教授认为“新法兰西的法律继受就是法国的市政建设及王权集中化体现的后果”。18显然,路易十四政治上的集权改革对殖民地法律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将殖民地纳入法国的行省序列的做法也更有利于法国法继受的展开。并且之后的路易十五登基时年龄尚幼,路易十四时期的政策得以延续。可以说这一时期的新法兰西总体上处于较为巩固的王权统治下的。尽管如此,本意体现民主精神的主权参事会在一定时期内也起到了一定的法律推广作用,该作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最初在民事和刑事领域,主权参事会(一个由总督、主教以及省督19组成的地方议会)相当于比初级法院高一级的上诉法院。另一方面主权参事会也会颁布一些领地条例 。这些条例主要涉及农业、公共卫生以及防火等事项。20领地条例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一些新法兰西殖民地特有的法律问题。例如主仆关系就规定于领地条例中,契约性质的仆人以及学徒在法律上的权利能力仅与儿童相近,即本身没有独立的法律权利。主人对他们有着绝对的家长权,且法律不允许他们在没有主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场所,甚至连酒馆的店员都不能在没有奴隶雇主的书面许可下就卖酒给这些人。下人和学徒几乎完全受制于他们的主仆契约。

二、建立统一的新法兰西法律体系

(一)殖民地的基本法——《巴黎习惯法》

早期移民集团多采取杂居方式,来自法国各地的移民一般都依循他们各自熟悉的习惯法解决纠纷,因此殖民地并未形成一套统一的法律制度。22出于统一新法兰西法律的考虑,路易十四选择了巴黎习惯法作为新法兰西的基本民事法律。该法是由路易十四在 1663 年 4 月和 1664 年 5 月分两次以敕令的形式引进的。巴黎习惯法”指的是“中世纪早期运用于巴黎及其近郊地区的法律。该法于 1580 年公布。之所以引进的是巴黎习惯法,主要是由于该法拥有相当丰富的不动产方面的内容(尤其是关于封建领主所有权方面的权利),相比之下,有关人的民事权利等方面该法少有涉及。尽管如此,巴黎习惯法的系统化与成文化仍然是当时法国法律学者,尤其是朴蒂埃 (Pothier)与多玛(Domat)等人的努力成果,25对法国社会的发展起到过重要作用。


(二) 新法兰西的公证制度——平民更偏爱的纠纷解决方式

严格来说,公证制度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而公证从法院的许可制度中脱离而独立盖用自己的章戳已是十五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事了。28在法国法的传统中,公证制度占有很重要的位置,而作为法国殖民地的新法兰西,自然也承袭了其母国相对完备的公证制度,且由于其殖民地的特殊背景,公证制度甚至成为新法兰西地区人民更为偏好的法律程序。“到了十七世纪,第一个法属殖民地的公证人由法王路易十四所任命,并于1663 年抵达,在当时的新法兰西,公证人很快地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当地的法律专家与商业顾问,当时的美洲移民有受教育及书写能力者尚属少见,但当时国王敕令又禁止诉讼律师移民美洲,所以公证人在殖民地的角色相较于法国本土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第二节 新法兰西的民事诉讼法

当我们欲探讨新法兰西民事诉讼法时,必须明确这一时期的魁北克并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和其母国——法国一样,彼时的殖民地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形成体系,往往是在法国产生新的诉讼规则,即通过国王敕令的形式施行于新法兰西地区。而有关民事诉讼法方面规定的引进则集中开始于 1667 年《民事诉讼敕令》。

一、新法兰西的民事诉讼法的形成

在法国统治时期(1608-1760 年),魁北克的民事诉讼法成形于 1667 年《民事诉讼敕令》,由于路易十四为这部法典倾注的心血,后世又称其为路易法典。38“法国进入 16 世纪以后,随着教会法的衰落以及法国王权的强化,虽然在诉讼领域仍然较大程度上保留着教会诉讼制度的一些特征。”“但国王颁布的有关民事诉讼的敕令已逐渐取代了教会诉讼法的地位。这一时期国王的敕令中,虽然 1539 年“维利—科特雷敕令和 1566 年“穆兰敕令在一定程度上也涉及民事诉讼的内容,如,“维利—科特雷敕令”强制性地规定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语,以及将过去诉讼中一直使用的拉丁语改为了法语;“穆兰敕令”则对诉讼证据制度做出了重大改革。40但 1667 年《民事诉讼敕令》仍是诸多国王敕令中最重要的。将该敕令引进新法兰西地区主要是因为巴黎习惯法“其本身并不涉及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41。正是以 1667 年民事诉讼敕令为起点,魁北克地区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才真正开始,这一地区才总算从母国获得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律规则。此后,新法兰西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得以较为明确地区分开来。

二、其他相关民事诉讼敕令

法国法学家让·文森与萨尔日·金沙尔曾评价民事诉讼敕令“指望用 502项条款来解决一切问题。这显然有点空想。”50因此,“继 1667 年民事法令后,路易十四又陆续颁布了 1669 年、1673 年和 1695 年等较重要的法令,它们分别涉及管辖、法院组织和诉讼费用。在 1737 年,路易十五还颁布了关于书证的法令。”51但一直到 1760 年英国人攻占魁北克前,殖民地的民事诉讼体系就如同其母国法一般,是在以 1667 年《民事诉讼敕令》为基础辅之以其他国王敕令的颁布而逐渐完善的民事诉讼体系。

第二章 英属北美时代的魁北克民事诉讼法

从上一章可以看出,假若英法殖民扩张的战火没有殃及魁北克,法国也未完全放弃其发展新法兰西的构想,魁北克的民事诉讼法极可能会沿着法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轨迹成长,进而,在 1806 年法国颁布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事诉讼法典之后,魁北克也将被纳入这一法典的施行区域。但法国的战败和撤离,英国政治制度与普通法的推行以及魁北克法裔族群的抗争,却使魁北克的法律逐渐走上了混合法的发展道路,进而形成了现如今加拿大“一国两法”和魁北克“一域两法”的独特形态。

第一节 魁北克的失守与“坚持

一、短暂的军事政府时期和 1763 年《王室公告》的颁布

1759 年魁北克城与 1760 年蒙特利尔市两座城市的失守在名义上终结了法国法在加拿大的适用。但事实上,1759 年至 1764 年,虽然魁北克处于英国军事政府的统治下,但原来的法国法却在刑事领域外继续普遍适用。58人们不禁要问,难道英国统治者不想在魁北克推行英国法?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从历史上看,“英国法引入加拿大的具体过程包括:1670 年 5 月 3 日,英国殖民者根据《哈德逊湾公司王室宪章》(The Hudson's Bay Company RoyalCharter),首次将英国法引入加拿大。之后,新不论瑞克和新思科舍地区在 1758年也采用了英国法。1763 年,英国政府颁布《王室公告》,宣告在加拿大各地广泛推行英国的政治和法律制度。自 1773 年至 1870 年期间,爱德华王子岛、安大略省、不列颠哥伦比也省、阿尔伯塔省、萨斯客彻温省也先后采用了英国法”59而魁北克成为了英国普通法在加拿大尚未成功施行的唯一区域。

二、1774 年《魁北克法案》

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如与法国继续战争的可能,要对新征服的魁北克居民采取怀柔政策;以及当时美国殖民地愈加动荡的局势;英国帝国政府及其议会于1774 年颁布了《魁北克法案》以安抚魁北克的法裔族群。这一法案的最大特点便是恢复了法国民法的体系:有关财产以及民事权利的纠纷,依照加拿大原有的法律解决,判决规则也同样恢复。在这里,英国人仍旧玩了文字游戏,他们并未明确说明什么才是原有的加拿大法律。这在1774 年,还没有人能说的明白。法律渊源来源广泛,以至于常常发生重叠,有时甚至相互冲突。珍·莫里斯·布理森教授(Jean Maurice Brisson)曾这样评价《魁北克法案》“我们可视之为一部新宪法,它使魁北克地区更加强大并开创了一种更具实效性的政策。它复兴了法国民法,从官方上认同法语与天主教,并允许有法国血统的加拿大人进入殖民地政府工作。它仅在刑事法范围内保留了的英国法。”“这部1774 年的法律,在魁北克地区,是法国民法和及其习惯法得以存在的源头。直至今日,仍没有任何一部宪法性质的文件能改变这种现状。”74魁北克法案的出台,极大程度的缓解了魁北克的民族矛盾。但由于政策倾向性过于明显,也遭到许多英国人的反对。不满主要集中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第一,遭到其他北美英属殖民地的反对。例如这时候的宾夕法尼亚和纽约就对该法案表示了反对,因为法案中对于魁北克领地的界定侵害了他们的自治领”75;第二,英国商人们并不适应使用法国民法。英国占领魁北克后,起初来到魁北克的英国人多为商人,而魁北克人中依附土地和森林的农业人口居多,双方的经济利益并不一致。此外,英国的国会议员们并不看好这一法案,因为这样一来,仅仅是实施一种皇家官员的统治,并无法促进代议制政府的产生。

第二节 第一部魁北克省的民事诉讼法典的诞生——1866 年《下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典》

在新法兰西被英国征服的第 15 个年头,魁北克议会曾对加拿大民事法律进行了整理,但发现法律纷繁复杂程度惊人,且这种趋势在 1865-1866 年进行民法典编纂前愈演愈烈。于是制定魁北克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典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且法律适用中的混乱经常发生,不同的族群往往在联邦与省法律中无所适从。然而这些魁北克民事法律本身的缺陷只是促使法典编纂的原因之一。更深层的原因则是由于“统一时代(1840 年-1867 年)中独特的政治环境造成的。整个殖民地的私法体系实际上就是对巴黎与伦敦两种法律传统的继承。私法体系的合并——即将能解决法律不一致和相互矛盾的新法写入下加拿大使用的成文法典中——这项工作是在 19 世纪 40 年代后期,由下加拿大地区掌权的政治精英人士开始的。“类似于责任政府、联邦体制以及国家官僚体制,法典编纂活动也正是国家建设的基石之一。1857 年 6 月,由乔治-埃迪安·卡迪埃所提交的名为《下加拿大有关民法及民事诉讼法法典编纂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的基本目标是以法国民事立法为借鉴,重建魁北克民事法律制度,制定出符合魁北克现状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根据该法案,建立了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发典编纂委员会,委员会由“3 名适格的律师为起草委员,两名适格的律师为起草委员会的秘书,其中的一名母语应为英语,但精通法语,另外一名母语为法语,但精通英语。”84法典的编纂是一项长达 7 年的工程。这部法典主要是以法国传统的习惯法为基础,但在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也受到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以及路易斯安那民事诉讼法典的重大影响。尽管有学者认为“1806 年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主要是一部‘诉讼手续规则。但这部拿破仑眼中的第二部“基于自然理性的法典”,对第一部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仍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而路易斯安那民事诉讼法典则由于其所处地位(同时受到英国法和法国法影响)与魁北克的近似,也成了立法委员会的重点参考对象。

第二章 英属北美时代的魁北克民事诉讼法..........15

第一节 魁北克的失守与“坚持”..........15

一、短暂的军事政府时期和《王室公告》的颁布..........15

二、1774 年《魁北克法案》..........18

第三章 加拿大建国后魁北克民事诉讼法的发展..........29

第一节 1897 年《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29

一、修订背景..........29

二、法典概况..........30

第四章 魁北克混合法法律传统“亲法疏英”..........38

一、历史上英法两国君主政体上的区别..........38

二、魁北克民族结构的影响..........39


结论

《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自 1867 年生效以来,除了以上三次大的修订外,还经历了约 400 项的修正案,仅以在 1965 年《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之后出台的一系列的修正案为例,法典章节的名称发生了许多改变,如:1988 年,将“魁北克法院”引入法典;1971 年后,魁北克上诉法院改称为“王座法院”或“女王座法院”。138如今,民事诉讼法典的面貌已经彻底改变,但魁北克民事诉讼法中一贯具有的混合法制基因却从未改变。正如魁北克民事诉讼专家胡波特·瑞德(Hubert Reid)所指出的那样:“诚然,受不同版本法典影响而产生的多种修正案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法的完善,但其基本原则和理念并未得到改变。139虽然对处于这种混合法特征,学者的评价不一,有人认为其既吸收了英美法系相应的制度,又继承了大陆法系法典编纂的形式,可以同时发挥出两种法系在诉讼制度的优势。但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的编撰)结果仍然是法国法和英国法混乱无章的混合产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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