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治理问题思考——以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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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8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仅是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研究中的沧海一粟,希望能够对该类犯罪的减少起到一点作用,虽然笔者对该类犯罪的相关研究已告一段落,但是会持续关注下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相信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各位前辈的努力,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关注度会越来越高,问题解决越来越完善!
第一章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刑事裁判实证分析
1.1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刑事裁判宏观分析
为了使得统计结果更加具有准确性和说服力,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以下关键词进行检索:案件类型条件检索“刑事案件”、事实条件检索“醉酒驾驶”、案由条件检索“刑事案由”、裁判日期条件检索“2011年5月1日至2022年2月15日”、公开类型条件检索“文书公开”、判决结果条件检索“危险驾驶罪”,统计收集的数据共539880份[7],(由于数量庞大,后续仅选取其中部分典型案例进行研究)。
1.1.1时间分布对检索得到的539880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以年份为标准对每年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分别列举(表1-1),计算出每年的同比增长率(2011年、2022年除外,2012年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的数据对比),并按照表1-1中的数据(数量)制作了扇形图(图1-1),以便更直观地看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时间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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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刑事裁判文书微观分析
上文从宏观角度对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统计、分析,下文将会从具体细节的微观角度来进行分析,以由全国各基层人民法院制作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535144份刑事判决书作为统计对象,分别从诉讼记录段中的审判程序、当事人段中的被告人基本情况、事实和理由段中的血液酒精含量、判决结果段中的拘役刑、缓刑、罚金刑等方面内容为统计基础进行分析,从而可以更全面地得知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刑事裁判的司法现状。
1.2.1审判程序情况
表1-5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审判程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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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统计分析的样本中,539880份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刑事判决书中有170462件适用了认罪认罚制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占全部刑事裁判文书的31.57%,这说明我国正在全面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推动刑事案件的侦破、审理,推动刑事案件走向执行程序,从而使案件得到解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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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刑事治理存在的问题
2.1诉前存在的问题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自公安交警部门将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时,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移送审查机关进行刑事审判的包括立案、审查起诉环节的诉前阶段,存在着一些问题,本节将详细列举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在诉前阶段的司法困境。
2.1.1血液酒精含量较高且关注度不够
血液酒精含量(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BAC),即人体内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是一项用于法律或者医学目的的指标,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用作评判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存在饮酒或者醉酒的状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体内的血液酒精含量保持在20mg/100ml以下为正常情况;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为饮酒状态;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则属于醉酒状态。
作为区分行为上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抑或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为人所控制的客观标准,以及评判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程度的标准,也是评判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案件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主要犯罪情节之一,血液酒精含量对于司法实践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通过对数十万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大部分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都高于甚至严重高于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醉驾标准,数据显示,过分高于醉驾标准并触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从重情节(即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的被告人数量虽占比不多但是仍不可小觑,超过300mg/100ml的被告人较少,大多数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都在100mg/100ml-200mg/100ml之间。
血液酒精含量的数值,代表着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血液酒精含量数值越大,证明机动车驾驶人的精神状态越糟,能够清醒并准确认识并控制驾驶行为的能力越差,对于突发事件进行应对所需的时间越长,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可能性越大,社会危险性越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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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诉中存在的问题
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在移送审判机关之后至刑事判决书产生效力之前,为刑事诉讼的诉中阶段,在此阶段主要由审判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将案件交付执行,但是在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问题,根据案件特征,主要集中在对行为人的定罪及量刑上,本节将详细展开。
2.2.1拘役刑量刑幅度过为集中
通过前文,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刑的被告人最多,占总数的90%,比较集中,但是在分析具体案件的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发现出现了相似犯罪情节的案件却量刑不同的情况,且量刑相同的案件中也存在着犯罪情节可能差距比较大的情况。
通过个案研究,在全部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的刑事裁判文书中,被判处拘役刑的幅度在两个月以下的案件里,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最低为85.6mg/100ml,最高的能够达到382.7mg/100ml,相似的主刑时长,血液酒精含量这一关键量刑情节却相差如此巨大,刑罚过于集中,甚至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量刑较轻,这无法体现不同的行为人造成的损害情况和社会危害性的区别,量刑普遍较低不能体现出刑罚的威慑性,也无法体现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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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29
3.1法定刑设置不合理.................................29
3.2缺乏统一的量刑标准...................................31
3.3执法方式异化.................................33
第四章醉酒型危险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建议..........................35
4.1法律依据层面....................................35
4.1.1优化法定刑设置..........................35
4.1.2统一量刑标准.........................36
结语.........................50
第四章醉酒型危险犯罪治理体系的完善建议

4.1法律依据层面
法律具有滞后性[15],虽然法律不能朝令夕改,但是要根据社会现实情况的变化,及时做出符合社会现实情况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反作用于社会现实。本节将从司法实践的法律依据层面进行介绍,通过法定刑、量刑标准、行刑衔接方面进行一一阐述,根据司法实践,及时适当调整司法实践所需要利用的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为刑事审判甚至刑事诉讼全过程服务。
4.1.1优化法定刑设置
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为“处拘役,并处罚金”,通过数罪并罚拘役最长可达1年,而罚金并没有高限,只有2000元左右的低限。每年国内出现数以万计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而其中有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适用拘役刑较为合适,但是有相当多的被告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情节,仅仅适用拘役难以达到打击犯罪的法治效果,这样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公检法机关希冀通过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罚的手段,达到对社会公众一般预防和对犯罪分子特殊预防的法律效果,但是刑罚的轻微导致这一效果不甚明显,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的手段,在危险驾驶罪的条文中增加设置其他法定刑,优化法定刑配置[16]
笔者建议,优化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设置,可以在现有拘役刑的基础之上,增加设置管制、短期有期徒刑等主刑罚,或者根据行为人不同的具体犯罪情节来判断是否可以不对其判处自由刑,只是单处罚金[17]。
根据前述,可以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以及严重程度,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类讨论:其一,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经审理发现无需适用刑罚处罚、但是又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以无罪处理的情形的,可以对其判处有罪判决,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免予行为人刑事处罚。其二,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但是对其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又有违社会公平的,可以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单独判处管制、短期拘役的自由刑,或者不判处自由刑、单处罚金。其三,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为严重,但是并没有触犯其他犯罪,仅仅构成理论上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则可以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对其判处长期拘役、并处罚金或者短期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四,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严重,触犯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罪名,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明显有违社会公平的,则应当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以该行为人触犯的其他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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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德国刑法学家耶林说过:“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52]。”对于刑罚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准确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给道路交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带来的危害和风险非常大,对于该类犯罪的规制应当随着时间的进程而严格、规范。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已十年,尽管在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很多差异和问题,但是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随着一条条司法解释的出台,相信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法律规定会更加完善,对司法实践带来的意义更加重大,对该类案件的减少甚至杜绝产生更大的作用。本文仅是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研究中的沧海一粟,希望能够对该类犯罪的减少起到一点作用,虽然笔者对该类犯罪的相关研究已告一段落,但是会持续关注下去。“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相信通过理论界和实务界各位前辈的努力,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关注度会越来越高,问题解决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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