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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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09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结合“三孩”生育政策放开的背景,借鉴国际公约和各国对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从改善哺乳期女职工就业环境、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健全公共场所哺乳法律保障三方面的一些可行性建议。
一、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立法现状
(一)哺乳期妇女劳动权益的相关规定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制来看,有关哺乳期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中。《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职业病防治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哺乳期女职工的哺乳时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和劳动强度的限制等诸多内容。自“全面二孩”、“全面三孩”政策放开实施后,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差异,陆续在本地区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母婴保健法》办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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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后哺乳时间的安排
(1)哺乳期规定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哺乳期”指女职工哺乳婴儿的时期,在此期间内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哺乳期的计算一般从女性产后起至婴儿满1周岁止,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超过6个月。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规定,当婴儿处于身体特别虚弱或哺乳期时正值夏季的情况下,哺乳期可以酌情延长1至2个月。依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当婴儿被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情况下,哺乳期最多可以延长6个月。
(2)哺乳时间及待遇规定
哺乳时间指哺乳期内女职工仍需到所在单位上班的,单位应当在每日工作时间内安排给女职工喂哺婴儿的时间。一般情况下女职工生育一胎的,享有每日一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胎的,每多哺育一个婴儿就增加一小时的哺乳时间。个别地方的法律规定对哺乳时间的使用方式予以细化,如《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9条规定了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哺乳时间经申请后可折算成一定天数,可单独使用或与产假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属于劳动者享有的法定待遇,任何女职工均享有,不论人工喂养或母乳喂养,违法生育(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外的生育)或正常生育。从国家和地方立法规定来看,哺乳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视同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并支付工资,其中江苏、浙江、广东等地还将必要的往返路途纳入劳动时间,更加体现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人道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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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妇女健康权益的相关规定
新时代的年轻人婚育时间推迟,社会压力和生活成本加剧,具有生育意愿的适龄妇女越来越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我国人口规模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口增速放缓、老龄化问题等问题日益凸显。国家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新生儿增速缓慢的问题,制定了“三孩”政策,该政策的实施虽然对人口增长有积极意义,但我们更应关注到该政策的推行对女性健康权益的影响。首先,应当重视产后抑郁和喂养婴儿可能引发的心理健康问题。女性的生产、哺育和抚养是持续性的高强度工作,包括妊娠、分娩、护理、教育等具体环节,而大部分女性在产后都将面临身材恢复慢、精神易疲劳和新母亲角色身份转变困难等问题,从而导致女性内在悲观、颓丧的心理。其次,生殖行为本身具有的风险,许多妇女在生产第三胎时已是高龄产妇,而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流产、妊娠高血压等问题随之而来,这增加了妇女的生育风险,对妇女身体造成不可逆的伤害。最后,母亲的身体状况与婴幼儿的健康息息相关。生育并非只是简单妊娠分娩产出的过程,还应保证婴幼儿在母亲子宫生长发育健康,能基本符合分娩的要求。此外,孩子的产出伴随着喂养、照顾、养育等一系列劳动,母亲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严重影响到婴幼儿的健康发展,只有保障母亲的合法权益,才能提高娩出健康婴儿的可能性。因此,保护妇女的健康权不仅需要提供基础健康护理,而且还应考虑到妇女的生理特殊需要,为哺乳期妇女提供全面的健康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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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哺乳期妇女劳动权益保障的问题及成因
1.哺乳期被辞退或调岗降薪
职场女性被辞退或以调岗降薪形式被迫自动离职的现象常发生于人员和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一方面是减少因女职工处于“哺乳期”所需支出的额外生育休假和替代用工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以逐利为导向,看重职员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物质回馈,职场女性往往难以满足企业的利益需求。生育政策的开放表明国家对女性生育价值的重视,鼓励女性在合适的年龄优生优育,但女性因生育、哺乳失去获得工作和晋升的机遇,无形中形成的“母职惩罚”进一步压榨了女性在职场的生存环境。
在王女士与保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一中民终字第1365号],王女士与保诺公司于2009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聘任的职位为研究员,月度基本薪酬为8470元。2013年王女士休完产假返岗后因哺乳女儿一直在原属岗位从事辅助性工作,在此期间公司未正常支付薪资,实发薪资最低只有1400元。2014年保诺公司以王女士不接受调岗又拒不履行原工作职责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法院的判决可知保诺科技公司在王女士哺乳期内降低发放薪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哺乳期的保护性规定,保诺公司不仅要补发工资差额,还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金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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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哺乳期妇女健康权益保障的问题及成因
1.哺乳期妇女医疗保健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在怀孕、分娩及哺乳阶段为育儿母亲提供哺乳知识的宣教和专业化技术咨询,指导哺乳期妇女如何安全用药和营养饮食,解决母亲在哺乳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帮助她们树立起哺乳的信心,在医疗卫生健康领域更好的维护哺乳期妇女的健康权益。目前,医疗机构在爱婴医院的制度管理和专业哺乳指导人才的提供上还存在一定提升空间。
(1)爱婴医院缺乏长效管理机制
《母婴保健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公民有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医疗或保健机构应对产后哺乳期内的妇女提供保健服务。爱婴医院作为落实爱婴爱母服务,满足妇女儿童健康需求的重要医疗阵地,提供对哺乳期妇女母乳喂养指导及身体健康保障的支持性服务。适宜、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离不开爱婴医院对各项管理指标的严格遵循,2014年《爱婴医院复评估标准(2014)》发布后明确爱婴医院管理由院领导牵头、医务处负责,提升了医院内各部门对于母乳喂养工作的重视与联动,10但部分爱婴医院在倡导和推动母乳喂养方面缺乏力度,对孕产妇健康管理指导帮助不够,甚至个别机构出现违规行为。许新平11调查发现部分医院存在健康宣教内容及形式不全面,缺乏规范正确的培训教材,护理记录单内容不规范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强落实爱婴医院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爱婴医院行动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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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法律规定比较 .................. 23
(一)国际条约的规定 ........................... 23
1.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 23
2.我国未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 ........................... 25
四、完善我国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 .................... 31
(一)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权益 ............................ 31
1.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 ............................ 31
2.设计哺乳期弹性工作制 .................................. 32
结语 ......................... 37
四、完善我国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女职工权益
1.完善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机制
加强对妇女面临就业性别歧视的保障措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调整男女两性关系,保障妇女权益的专门立法,在客观层面担任中国男女平等基本法的角色。2021年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一审稿)》首次阐释了“歧视妇女”的含义,即“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明确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禁止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或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益于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滥用行为。2022年4月《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初次审议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明确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保障妇女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发展权。2022年10月《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修订通过,除在一审、二审草案中新增的内容,还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和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进一步消除妇女基于“性别”在就业领域遭受的消极影响,为更好维护哺乳期妇女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法学论文参考

建立企业性别平等报告制度,推广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集体合同。性别平等评估是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工具,也是实现性别平等的制度化机制。14该制度紧扣性别平等信息的披露,体现企业社会责任,要求职工人数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员工性别比、管理层性别比、性别薪酬比、反性骚扰措施等相关内容,定期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公示。这样的方式将有助于提醒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合同能够扩充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范围,对女职工法定保护外增加各项保护措施。15职工一方和用人单位经过一致协商,除了规定法定哺乳期内女职工的权益,还可以规定申请延长哺乳期或根据情况休哺乳假,建立单位哺乳室。针对人数规模较小和资金略显紧张的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一室多用、功能集合”的配套支持设施,充分利用单位有限的空间资源,将卫生、休息、哺乳等功能相结合,为处于孕哺期间的女职工提供一个相对陈设整洁、隐蔽安全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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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生育政策的放开,相应的生育配套支持措施也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哺乳期妇女权益作为我国生育保障法律制度下重要的一环,对实现妇女健康、公平就业和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有着重要意义,理应受到大家的关注和研究。本文通过梳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对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发现在具体落实中仍存在哺乳期女职工遭受职场性别歧视、用人单位哺乳保障不足、爱婴医院缺乏长效管理机制、专业哺乳医务人员缺乏和公共场所哺乳权益受侵害的困境,造成这一系列哺乳期妇女劳动、健康权益保护不足的原因有多方面,具体包括法律对就业歧视界定不足、生育分摊机制不合理、劳动监察存在局限性、社会支持体系不完善等。本文结合“三孩”生育政策放开的背景,借鉴国际公约和各国对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提出了从改善哺乳期女职工就业环境、完善社会保障以及健全公共场所哺乳法律保障三方面的一些可行性建议。希望能在今后的法律工作中将所学理论真正运用到司法实践,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障法律体系,改进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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