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之“家庭成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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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18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案例分析论文,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法律的模糊性使得相关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理解,使得部分人群无法从法律保护制度中受益。适当扩大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以亲密关系为基础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可以大大提高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度,帮助《反家庭暴力法》认定实施家暴的具体行为。

一、家庭成员的基本理论

(一)家庭成员的界定
1.家庭成员的内涵
家庭暴力的对象是家庭暴力犯罪。也就是说,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及其行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二是发生在除家庭成员之外具有特殊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其中,《反家庭暴力法》没有详细规定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但是对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的范围则进行了限制,也就是说,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必须具有共同生活的这一基本要求。
在通常意义上而言,家庭成员具有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特点,彼此之间有一定程度的经济共享和所有权共享,且互负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家庭暴力的特点,“家庭成员”可以定义为具有法律规定的婚姻、血缘或特殊关系的人。对于家庭成员的范围的界定应当与具体家庭暴力案件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如果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则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相反,只能被认定为普通的暴力行为。
2.家庭成员的特征
家庭暴力中的家庭成员不仅限于《民法典》中关于近亲属的规定,还包括生活在一起的其他近亲属。只要他们具备共同生活的这一特征,那么三代以外的直系血亲、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就都属于家庭暴力犯罪中所规定的“家庭成员”,应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共同生活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生活在一起,互相帮助。在生活事务中有一定时间性,互助性。共同生活主要表现为紧密的经济联系和情感联系。对于成年子女而言,他们仍应属于家庭成员。例如,当成年子女结婚后,即使他们并未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之间仍然具有血缘关系,如果发生暴力行为应受到《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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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成员与相关概念辨析
1.家庭成员与近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 24 条①,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范围最广泛的,因为有“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一兜底条款,就会使其范围囊括地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第1 款第 6 项②,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刑事诉讼法》对近亲属的规定范围很窄,这也是我国目前法律上规定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规定的近亲属。根据《民法典》第 1045 条③,民法典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近亲属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区别在于,家庭成员只是近亲属的一部分。 因此,家庭成员必须是近亲属,近亲属不必是家庭成员。
2.家庭成员与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不同于未婚同居。未婚同居是指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共同生活。而非婚同居包含两种形式:一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在尚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下,便以夫妻的名义、公开、持续、稳定地一起生活。此时虽然他们不具备合法婚姻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合法婚姻又有相似的特征。二是指已经进行婚姻登记的一方与没有配偶的另一方共同生活。在我国,法律并未禁止互相没有配偶的双方当事人同居。但《民法典》第 1042 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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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
1.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属于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第 37 条的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关于家庭成员的范围,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只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属于家庭成员。具体何种类型的人属于这一法律概念,《反家庭暴力法》并未给出具体的解释。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对其保护对象的范围规定的很模糊。因此,社会各界人士对“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这一法律内涵存在不同的理解。在某些情况下,《反家庭暴力法》的中对于家庭成员规定的不确定性也会导致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
2.尚未摆脱传统家庭伦理观对家庭成员范围的界定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后,本法在适用上打破仅保护家庭成员的界限。但在某种程度上还是受到中国传统家庭婚姻伦理道德的制约,这一做法在也延续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对家庭暴力中“家庭成员”的界定也没有完全脱离中国传统家庭伦理观中以血缘和婚姻为主的规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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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成员及家暴行为规定的不足之处
《反家庭暴力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它的诞生打破了“法不人家门”的立法传统,是总结国内长期实践,同时借鉴国际家庭暴力防治法经验的结果。但是,《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家庭成员”这一概念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不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不一致、难以区分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等问题。现分述如下:
1.家庭成员的范围界定不明晰
家庭由一系列亲属组成,这些亲属是社会成员,他们之间有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从法律规定总体上看,我国的家庭成员是由祖辈、配偶双方及其子女(孙辈)等共同生活的成员组成。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家庭形式日益多样化,家庭不再是一个仅由血缘和婚姻关系构成的集合体。关于家庭成员的定义,也不应局限于现存的法律规定。
域外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走在我国前列,未婚同居关系、前配偶关系都被纳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护范围,这打破传统的“家庭成员”概念,从而扩大家庭成员的内涵。我国法律也应当贴合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趋势,将家庭成员的界定标准转变为以各种类型的亲密关系为划分基础。
如果家庭成员的范围规定的过于模糊,那么基于亲密关系而引发的许多暴力行为将只会被确定为一般性的暴力行为。应借鉴域外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现有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将家庭暴力中家庭成员的范围适当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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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关于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及启示...........................10
(一)域外关于家庭成员范围的规定............................10
1.德国...................................10
2.日本...................................................10
3.美国........................................10
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范围的建议..............................16
(一)在家庭成员范围中增加同居关系.......................................16
1.非婚同居关系...........................16
2.同性同居关系.....................................17
结语............................................24

四、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成员范围的建议

(一)在家庭成员范围中增加同居关系
德国、法国、英国、新西兰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范围扩大至同居者,这一次同居人的暴力也被我国吸收进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之中,这是符合国际法未来发展轨迹和人权保护行动的。
我们需要从如下几方面去定义关于“家庭成员以外具有同居关系的人”的内涵。1.单纯的字面意义是说亲属间因为具有共同的财产所有权而一起生活。在法律层面上,分为外部形态和内部形态,前者为夫妻二人在同一个空间居住,后者指日常社会生活的相互帮扶;2.根据《反家庭暴力法》里面的规定,家庭成员之外的共同生活者,是指除夫妻二人之外的其他一起生活的人;3.将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便公开一起生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确定成同居关系;4.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的婚姻会导致夫妻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由曾经共同居住的事实转变成现存的同居关系,这并不意味着二人在共同生活时发生的暴力行为会免于《反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只不过是法律上不承认这段婚姻关系而已,并不代表这段关系没有客观存在过;5.现实中还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同性同居,世界上有不少国家将同性婚姻合法化。所以可以将家庭成员之外的同居关系划分成非婚同居及婚外同居。
1.非婚同居关系
非婚共居的狭义定义为当事人都不存在配偶,并且在双方同意不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前提下,彼此在一定的时间内公开、连续的像夫妻一样一起生活。
我国对不履行登记手续的共居者的态度是由好转坏的,即一开始确认其为事实婚姻,具有法律效力,随即转变成非法共居,又变成不保护和不干预的状态。《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在适用没有补办婚姻登记的当事人时,不再视为非法同居,而是以解除共居关系的方式处理。对于当事人只是对解除同居关系提起诉讼的,并且还是不属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共居的情况,人民法院不受理,更表现出了当前法律法规不干涉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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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为了提前预防、及时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从而实现对家庭成员合法权利的保护,逐步让家庭实现“零暴力”。在完善家庭成员这一概念之前,我们必须充分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背后的立法目的,在制定和完善反对家庭暴力法时必须立足于中国的历史传统和当前的社会发展。因此,在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对于家庭成员的规定,再结合社会整体对家庭观念的转变,适当扩大我国家庭成员的范围。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和家庭成员的范围,法律的模糊性使得相关标准在实践中难以理解,使得部分人群无法从法律保护制度中受益。适当扩大家庭暴力的保护范围,以亲密关系为基础界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可以大大提高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度,帮助《反家庭暴力法》认定实施家暴的具体行为。这些做法可以更妥善的解决家暴问题,同时极大的帮助整个社会形成反家暴的良好风气,这都是为了完成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的初衷,即让家庭更加和谐,社会更加稳定。本文对《反家庭暴力法》的研究还有所欠缺,还需要结合《民法典》及域外家庭法的规定,对家庭成员这一概念进行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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