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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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216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庭前阅卷是陪审员不能缺席的程序,要确保陪审员参与该程序的意义重大;法官指示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直接涉及案件事实认定,因此要从三个方面对法官指示内容进行完善。对于陪审员事实认定职责,在事实问题清单制度之上要从一般人角度参与案件审理,完善评议与表决机制。

一、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概述

(一)刑事参审制度概念
我国刑事参审制度是由人民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重要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是让民众参与司法审判,体现司法民主。托克维尔认为,不能把陪审制度仅仅看作是是司法制度,而应把它看作一项独立的政治制度。①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诉讼可以有效回应公众关切的焦点,也可以平息社会争议。近年来,不少刑事案件引起社会强烈的反映,舆论媒体的轩然大波。“昆山于海明案”“上海杀妻藏尸案”“张扣扣杀人案”等案件无疑都在检验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社会上的舆论无时无刻考验着司法公信力。对此,人民陪审可以正确引导人民大众理性参与司法监督工作,右左着人民群众的信赖感,充当着司法与人民之间的“桥梁”。
刑事参审制度可以促进发现实体真实,也可以促进程序公正,实体与程序的公正关乎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永远是人们所要追求的结果。在庭审中,专业法官精通法律和程序规定,对事实和法律有独立的表决权,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官权利不受监督的话很容易导致权利滥用或者为了结果公正而忽略程序正当的现象。一方面,事实认定是人民陪审员的基本职权,法官虽然熟练运用法律,但也不是精通社会生活上的形形色色的事件或疑难案件,反而以多年以来审判案件的经验以先入为主的偏见进行事实判断,影响实体公正,还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正因如此,人民陪审员他们用生活阅历和一般人视角发现事实,提供与法官惯性职业思维不同的角度,对审判公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陪审员介入司法活动对于正确的适用法律也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陪审员庭审中可以发表法律适用的意见,提供有罪或无罪、重罪或轻罪的看法,法官行使表决权的独立性也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正确适用法律起监督作用,时刻提醒法官从多角度推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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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陪审员的资格
刑事陪审员作为公民代表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因此选任陪审员时应满足广泛性、代表性和随机性的要求,应对这些要求,要成为陪审员并不是无任何门槛限制,而是也要受到一定的资格条件,充分考虑公民的的文化素养、道德水准、法律素养、社会经验等等,从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的阅历经验者中选任一定名额的陪审员作为参审人参加诉讼。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担任陪审员的所要具备的积极条件①和消极条件②,而年龄资格、学历资格是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核心内容。首先,现行法律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 23 周岁提高至 28 周岁,此规定有利于将阅历丰富者纳入陪审员范围,确保陪审员能够拥有更多生活经验、朴素的价值观和认知等,能够胜任其本职工作,对刑事案件事实发现发挥重要作用。其次,我国陪审员学历要求是具有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此规定把很大一部分学历低的在其领域有突出阅历的人员被排除在外且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发展不平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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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现状

(一)人民陪审员在刑事诉讼中的参审率
参审率(又可以称陪审率)是指一年中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占该年普通程序审结案件总数的百分比。③而本文中的刑事参审率指的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案件审判的数量占刑事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数的百分比。由于人民陪审员司法民主的政治功能且无任何制度可以取缔,从设立之初,就非常注重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甚至有的时候成为法院审理结果的公正与否的考核内容,也将其视为法院适用陪审员参审现状的考核指标,与法院的审判质量相挂钩。


表 1-K 县法院刑事案件参审率统计分析表

笔者通过梳理统计 2017 年至 2020 年 K 县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布的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①,对比《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前后的参审率及参与案件的类型得出以下结论:
从 2017 年至 2020 年,K 县法院共发布 1379 件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269 件,陪审员参审的案件数量为 240 件,平均参审率为 89.21%。可以看出,近四年 K 县法院人民陪审员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当中参审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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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陪审员个人参审案件数量
司法实践当中推进了一系列陪审员制度改革,明确规范了“随机”性的选任机制,确保陪审员参审的广泛性及代表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的广泛性及陪审员所处的领域具有代表性是促进司法民主的有效途径。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促使陪审员均衡参与审判,每个陪审员每年可以参审案件的上限一般不能超过 30 件,但结合法院案件数情况可以规定 30 以上并向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同时向社会公布。毫无疑问,该规定是为了防止出现“专职陪审员”或者“固定化陪审员”,陪审员逐渐具备法律素养,与陪审员朴素的价值观不符,从而失去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价值功能。


表 2 -K 县法院人民陪审员个人参审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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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存在的问题.......................................13
(一)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仍难落实..................................13
(二)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不清晰...........................13
四、促进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的建议.................................19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19
1.确保陪审员选任范围的广泛性................................................19
2.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19
结论.....................................29

四、促进刑事诉讼中人民陪审员参审实质化的建议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遴选机制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在陪审员参审诉讼的基础环节,与陪审员如何发挥参审功能,能否达到参审目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实践中,“驻庭陪审员”“专职陪审员”的出现与选任机制规范与否有直接必然联系,因此选任工作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不可忽视的机制。
1.确保陪审员选任范围的广泛性
候选人的选任需要详细的基本信息,来源必须要真实且合法,开放的遴选角色与人民陪审员随机参审有密切联系。因此要完善公安机关的户籍录入工作,严格依照《户口登记条例》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公民基本信息的统计与更新,是做好陪审员遴选工作的前提。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本辖区历年的案件数量及案件特征的同时也要区分专家陪审员与普通陪审员的名额所占比例,确定本院陪审员名额,确定名额时,客观准确反映名额。司法行政机关同基层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从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时能够把更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纳入到候选人范围之内,有助于实现选任范围的广泛性,对“随机”提供基础。所以,公安机关做好户籍录入工作,扩大选取候补陪审员的范围,如果基数小的话,随机性也很难实现。
2.确保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
陪审员随机参审是从公民名单中随机抽取候选人并从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中随机确定陪审员两个“随机”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结果,因此确定本辖区陪审员单之后法院随机抽取陪审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节。①但是通过对 K 县法院的运行结果来看,落实情况并不如人意。笔者觉得人民法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确保陪审员的参审随机性:首先,三人合议庭和七人合议庭中的专业性较强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前从名单中选取案件事实有相关工作经验或者相近知识背景的陪审员若干名,要保证每个专业陪审员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但是合议庭中普通案件不需要区分与案件相关领域的陪审员,直接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摇号或则抽签等式选出;其次,法院依据本院审理案件的数量及特征要合理确定每个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的数量,如果接近上线数或者达到上线数的话,就要在陪审员名单中做好备注提示工作,保障陪审员参审的随机性,防止“专职陪审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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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我国司法民主意识的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诉讼有着其他任何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价值,对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法官所欠缺的朴素的一般人视角。《人民陪审员法》及司法解释的出台为人民陪审员参审各类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实践中总有各种问题困扰着陪审员参审实质性。目前,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一直处于较高稳定状态,说明注重在刑事案例中贯彻司法民主理念,但也面临着选任机制不规范,导致几名陪审员参审案件数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案件数,陪审员与法官出现固定的组成方式,随机性参审案件落实不理想,出现了“专职陪审员”的现象;参审案件范围不明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陪审员在简单清楚的刑事案件中也倾向于与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而一些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案件少有参加,没有真正发挥陪审员的功能;陪审员庭前阅卷、法官指示、不同合议庭下面的职权行使及评议环节等机制也存在不规范问题;陪审员的参审权利由于种种原因得不到保障等问题。针对出现的“专职陪审员”及陪审员个人参审率较高现象公安机关要做好户籍录入工作,为法院及司法行政机关随机选取候补陪审员做好基础以及法院要确定陪审员参审时要用各种方式随机抽取,避免陪审员连续参加几件案件,逐渐具备法律相关知识素养。正对参审案件范围不明晰,应把刑事案件类型扩大适用在侵犯生命、健康、自由等人身法益案件、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正当防卫的认定案件、庭审中的刑事和解案件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里面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案件,也要完善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参审机制。为了促进陪审员实质化参审,还要健全相关配套措施,比如庭前阅卷和法官指示。庭前阅卷是陪审员不能缺席的程序,要确保陪审员参与该程序的意义重大;法官指示是一项很重要的义务,直接涉及案件事实认定,因此要从三个方面对法官指示内容进行完善。对于陪审员事实认定职责,在事实问题清单制度之上要从一般人角度参与案件审理,完善评议与表决机制。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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