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以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等案为例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191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通过对英烈保护的相关案件进行总体分析,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结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与英烈近亲属提起的“叶挺英烈保护案”的具体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英烈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文的研究阐述,发现在当前阶段,保护英烈权益虽然已经有了专门的法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拓宽视野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英雄烈士在人类社会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斯人已逝,但他们表现出的无私无畏的精神和大义凛然的气节却仍然长存人间。但是,近年来,社会上频频出现采取各种手段歪曲历史以及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现象,通过网络自媒体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的案例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社会价值观念和公共利益,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在此背景下,2017 年 3 月通过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下文简称《民法总则》)首次在基本法律中以制订专门条款的形式明确对英雄烈士利益进行特殊的保护。由于该条文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尚不全面,随后于 2018 年 4 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下文简称《英雄烈士保护法》),以专门立法形式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随后,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将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仍是以专门条款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形式,并在人格权一编中明确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但是现有法律的某些规定仍相对原则,比如上述法律均没有对英雄烈士的概念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务过程中保护的主体界定不明确会影响案件的进行;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表述也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是属于必要条件还是充分条件规定的不明确且没有相关的解释;以及关于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主体与对象的规定不够完善,等等,这些关系英雄烈士切身利益的内容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法学论文怎么写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各国学界对于英雄烈士保护的观点不同,有的国家是将对于英雄烈士的保护归入一般死者的保护中,有的国家则是将其看作对公众人物死后人格利益的保护。其中,德国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针对死后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在法律上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且其法学界认为在死者“人格权”遭到侵害时,其人格权主体虽已消失,但其家属可以以信托人的身份,有权就死者的事务当成自己的权利进行依法处理。德国学者也提出了“部分权利能力理论”来解决死者名誉保护的问题。美国法学界的观点主要是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虽然具有一定的专属性,但在其死亡后该人格利益仍然与社会利益和家庭利益不可分离,当死者的人格利益遭到诋毁或侵害时,与死者存在密切关联的人们的利益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另外,有些国家在立法上对于英雄烈士的保护,保护对象主要是在战争中牺牲的军人。例如,美国于 2000 年颁布的《全国追思时刻法案》,旨在以法律的形式肯定英雄的行为与精神,并禁止对英雄实施不敬行为,以及美国规定的有关军人抚恤的法律,其中关于不同兵种在战争或非战时受伤致残或牺牲的赔偿法有《军事赔偿法》《国民警卫队侵权赔偿法》《涉外赔偿法》等;俄罗斯在维护英烈权益方面,颁布了《卫国烈士纪念法》,对保护对象即祖国烈士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纪念卫国烈士的方式,以及采取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惩罚那些损毁烈士墓地、纪念碑以及其他纪念设施的人。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一)与本文相关的“英雄烈士”理论研究
目前国内对于英雄烈士的认定标准有不同的观点,相关的理论研究比较丰富,观点不一。王利明认为,“英雄应当属于名词,即属于与烈士并列的人”。梁慧星认为,“英雄烈士指的是生前或者死后被公权力机关授予英雄和烈士称号的自然人”。②房绍坤也认为,“英雄烈士是两类人,即英雄和烈士”。③张新宝认为,“虽然英雄既可以作名词理解,也可以做形容词理解,但应将英雄理解为形容词,并用以修饰烈士,即将英雄烈士理解为英雄般的烈士”。④综上所述,王利明、梁慧星与房绍坤等学者认为英雄应属于名词,与烈士并列。但张新宝认为英雄应属于形容词,修饰烈士。本文认为英雄与烈士应该是相互并列的。
........................

第二章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概述

第一节 英雄烈士的界定
一、英雄烈士的概念界定
英雄的含义从文义上理解,英雄作为名词,指才能勇武过人的人、具有英雄品质的人以及那些为了人民利益而英勇奋斗且令人敬佩的人。而从体系上理解,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英雄的概念予以界定,一个人能否被称为英雄,很大一部分原因取决于其对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的牺牲和贡献。那么如何理解烈士呢?从文义理解,烈士指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从体系上看,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和《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分别对现役军人和公民被评定为烈士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烈士的内涵和评判标准是相对确定的,即可以将“烈士”界定为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烈士褒扬条例》中所规定的条件并被批准或评定为烈士的人。
对英雄、烈士两个概念进行归纳,即英雄烈士之概念,从文义上理解,《现代汉语词典》解释:英烈指为正义事业或民族、国家利益而献身的烈士。梁慧星学者认为自然人在其生前或者死后被授予“英雄”和“烈士”称号的属于英雄烈士的范围。①黄忠顺学者亦认为“英雄烈士”是为国家、民族和人民作出牺牲和贡献且能够作为民族精神的代表、民族文化旗帜的已故人士。②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界定:英雄烈士是指具有英雄品质的,为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而英勇奋斗,奉献出自己生命的人;英雄烈士亦是指被批准或评定为烈士的已故之人。二者满足其一即可界定为英雄烈士。
......................

第二节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范围
一、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含义
(一)人格利益的含义
“人格利益”这一词汇,并不是伴随着我国民事法律而存在的,其诞生在法学领域经历了一番波折。“人格利益”作为复合词汇,从文义上看,包括人格和利益,在阐述人格利益的发展背景时,需要借鉴人格一词的语源及含义,同时在谈论人格利益时,必不可少的要对利益一词进行讨论。
首先,关于“人格”一词,源于拉丁语“persona”(人格),它是指戏剧面具和戏剧角色,该词也曾被一些学者认为是指面具之后的真实自我。①后经过古罗马哲学家的反复运用,才将词义逐渐确定为“人格”,主要表现为理性的和个别的存在。从中国传统语境上看,并没有现代法学意义上的人格概念,我国有学者认为,英文词 Personality 在汉语中将其意译为“人格”,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家从日文中引入的,且是在宣扬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过程中所探究的。②在法律层面,人格一词有多重意义,有学者认为人格是法律上一个最抽象的概念。③在民法语境下,学界对人格主要围绕以下几种含义进行理解,一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权利主体;④二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主体拥有法律资格和民事权利能力;⑤三是指一种利益,且当然应为法律所保护。上述对于人格含义的不同描述中,本文更倾向于第三种,即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其次,“利益”一词如何理解呢,文义上看是指好处,也是指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需要。而“权利”一词怎么解释呢,其容易与“利益”混淆,指的是法律对公民或法人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显而易见,利益与权利是不同的概念。如果将二者视为对等的,那么,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享有权利,而对于死者而言,其死后的一系列人格利益将无法受到保护,因为其拥有的权利随着自然人的死亡也就终结了,这无疑会使得死者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无法理支撑。基于这一点,关于自然人死后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中,历来有赞成和反对两种观点。本文认为死者的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法学论文参考

.........................

第三章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现状分析..........................................11
第一节 《民法典》第 185 条中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分析...................11
一、保护对象的概念界定......................................11
二、保护法益的范畴.......................................12
第四章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案例评析....................................20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20
一、案例检索情况.........................................20
二、检索案例分析...............................21
第五章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31
第一节 明确界定“英雄烈士等”的概念和范围...........................................31
一、明确界定保护主体的必要性...........................................31
二、具体界定......................................31

第五章 英雄烈士人格利益民法保护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明确界定“英雄烈士等”的概念和范围
一、明确界定保护主体的必要性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没有明确英雄烈士的概念和范围,对“英雄烈士等”的涵盖范围也没有具体解释。《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保护的对象为英雄烈士,但并没有细化英雄和烈士的范围。现行的做法是,国家相关部门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将被评定或批准为烈士的人物归入《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民法典》保护。那么何为英雄?正如案例中提到的叶挺将军,无疑是民族英雄,这是家喻户晓的人物,司法机关在认定适用上述法律时自然没有争议,但是如果遇到在某一领域实施英雄行为具备英雄属性的人物,但并不为大多数人知道,且没有被评定或批准为烈士,这种人物是否适用《英雄烈士保护法》和《民法典》第 185 条呢?“烈士”的认定可以参考法规来确定,但是“英雄”的概念和认定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和规定。因此,应结合《烈士褒扬条例》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英雄烈士的含义和范围以及英雄与烈士之间的关系。同时应对“等”字的含义、标准与范围作出解释,从而强化对英烈的保护,增强法律的实效性。前文阐述了英雄烈士的内涵,而英雄与烈士的关系是界定英雄烈士这一概念的前提。英雄烈士是并列存在的两个名词,指英雄和烈士;英雄烈士也可以理解为一个复合名词,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称一个人为英雄或者烈士,而在法律实践中,“英烈”缩写也是常见的说法。究其本质,应当对英雄烈士的概念进行立法上的界定,使得法律条文具有确定性。
............................

结语


本文通过对英烈保护的相关案件进行总体分析,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结合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曾云侵害英烈名誉案”与英烈近亲属提起的“叶挺英烈保护案”的具体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践中英烈保护存在的问题。通过本文的研究阐述,发现在当前阶段,保护英烈权益虽然已经有了专门的法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拓宽视野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通过研究不同学者对涉及到英雄烈士范围的界定、保护英烈权益的范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以及设立英烈保护公益组织的可行性等的观点,分析对英雄烈士的概念进行界定的必要性,论证保护对象范围的扩大的可能性以及扩大请求权主体的现实性,并提出以下四点完善建议:一是对英雄烈士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和细化;二是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提出设立专门的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公益组织,通过对不同学者提出的设立英烈保护公益组织的观点,进行补充深入分析阐述,分析这一公益组织设立是否具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具体阐述英烈保护公益组织的功能定位与功能设置;三是扩大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范围,将隐私、遗体与遗骨等纳入保护范围;四是加大赔偿力度,加重侵害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入失信惩戒机制与惩罚性赔偿机制,进而提升侵权人的违法成本。经过这一系列的研究,确保相关法律在实践中能够有效实施,能够更好的保护英烈荣光。但是,对于英烈保护公益组织设立的研究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来需要对这一组织的人员配置与监督、考核制度与标准以及运转基金来源与具体运作等方面进行深入的探讨与研究。由于作者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设立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的公益组织之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在给后续研究者提供思路与资料的同时,也期待提出指导与批评。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