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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通过封存犯罪记录的手段,助力青少年在接受改造后再次融入社会集体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具有消除淡化“犯罪标签”效应,保障人权,发挥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功能的价值取向。在分析制度概念的基础上,通过比对各个国家的实施状况发现在运行中存在着封存的标准较为单一、封存范围不够科学、查询条件不尽合理、启动方式有待完善、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等问题,提出了明确适用主体、启动模式多元化、细化救济权利、加强对制度监督等建议。
绪论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概念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取向
二、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比较
1.美国的相关制度
2.德国的相关制度
3.日本的相关制度
4.法国的相关制度
5.英国的相关制度
(二)国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借鉴
1.参考申请式启动犯罪记录封存模式
2.设置封存考验期矫正偏差行为
3.封存流程的隐私保护
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现状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存在的问题
1.封存的标准较为单一
2.封存范围不够科学
3.查询条件不尽合理
4.启动方式有待完善
5.与其他法律存在冲突
四、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
(一)扩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主体与封存主体
(二)确定依申请和依职权相结合的启动模式
(三)完善封存的监督机制
(四)完善封存的救济机制
(五)完善封存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结语
法学论文范文二:唯一住房可执行实务问题研究
唯一住房从法律规范层面而言是属于生活必需品,不能成为执行标的。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以及其复杂性,唯一住房可作为执行标的的案件逐年增加。这就带来一个唯一住房在什么情况可作为执行标的的问题。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发现唯一住房可作为执行标的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存在的可讨论的问题。即立法层面存在生活必需房屋界定不明确、执行前提条件不明确、执行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司法实务层面存在法官裁量权过大、对唯一住房的判断标准不一、安置方式使用单一等问题。
绪论
一、民事强制执行“唯一住房”概述
(一)“唯一住房”概念的界定
(二)“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1.考虑被执行房屋综合情况
2.考虑被执行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3.考虑被执行人的个人能力情况
4.考虑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
(三)“唯一住房”执行原则
1.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2.执行穷尽原则
3.执行比例原则
4.强制与说教相结合原则
二、我国关于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我国关于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立法现状
1.国家层面出台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2.地方层面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生活必需房屋界定不明确
2.执行前提条件不明确
3.执行救济制度不完善
(三)我国关于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司法实务现状
1.唯一住房强制执行司法适用的整体统计
2.唯一住房强制执行司法适用的抽样分析
(四)唯一住房强制执行在司法实务中的问题分析
1.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2.对唯一住房的判断标准不一
3.安置方式使用单一
三、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比较法考察
(一)以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规定的考察
1.英国有关规定及评析
2.美国有关规定及评析
(二)以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规定的考察
1.德国有关规定及评析
2.法国有关规定及评析
3.日本有关规定及评析
(三)对我国的启示
1.将保障被执行人居住权的责任部分转移给政府
2.将唯一住房执行的立法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
四、完善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的建议
1.明确唯一住房认定标准
2.完善唯一住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3.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4.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司法层面的建议
1.完善强制管理制度
2.加强识别规避执行行为
3.将廉租房机制引入到执行唯一住房的程序
结语
法学论文范文三:民事跨域立案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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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域立案是信息化时代我国独有且新兴的便利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服务制度,它创设性地将协作法院引入立案程序中,通过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的案件信息传递替代当事人异地立案时的奔波,极大地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跨域立案在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赞誉与认可,其与传统立案在场地、时间等方面有自己的特殊性。本文以民事跨域立案为视角,概括归纳跨域立案的概念以及发展沿革,经过与其他立案模式的对比分析归纳其特征,通过实地调研总结其运行方式。
绪论
一、民事跨域立案概述
(一)民事跨域立案的概念与沿革
1.民事跨域立案的概念
2.民事跨域立案的发展沿革
(二)民事跨域立案的特征
1.三方主体参与立案
2.受理权的创设性剥离
(三)民事跨域立案实务现状及运行方式
1.实务现状
2.运行方式
二、民事跨域立案现存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民事跨域立案现存的问题
1.起诉时间的认定标准不同
2.出现重复起诉等滥用诉权的现象
3.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对案件进行重复审查
4.民事跨域立案诉前调解乏力
5.为违规推送案件开启了便利通道
(二)民事跨域立案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1.缺乏关于起诉时间的统一标准
2.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沟通衔接不畅
3.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职责分工不明确
4.民事跨域立案诉前调解缺乏配套机制
5.外部监督不理想以及查评机制缺失
三、完善建议
(一)制定并细化全国统一的起诉时间认定标准
1.完善立案规则中起诉时间的认定
2.确定协作法院收文之日为起诉之日
(二)完善预警机制与法院间沟通机制
1.完善滥用诉权预警机制
2.进一步完善协作法院与管辖法院间案件信息的流转
(三)坚持贯彻立案登记制,细化和明确形式审查的具体内容
1.协作法院审查内容以《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为准
2.完善《人民法院跨域立案服务工作规范》协作法院拒绝接收申请的规定
(四)诉前调解激励机制与网上诉前调解相结合
1.设置跨域立案诉前调解激励机制
2.与网上调解相结合
(五)完善外部监督与建立跨域立案查评机制相结合
1.完善跨域立案外部监督
2.建立跨域立案工作查评机制
结论
法学论文范文四: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互联网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网络直播平台数量呈现爆炸式增长,为互联网文化产业做出了巨大贡献。网络直播平台的发展为国家增加了新的税源和税收收入的同时,其与传统行业全然不同的商业模式也给税收管带来了巨大挑战。当前我国未针对互联网直播平台制定专门的税收法律,互联网直播平台的税收征管仍参照实体经济下相关税法规定,税收政策的滞后性与税收征管的不足导致互联网直播平台税源流失严重。因此,笔者以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期给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
绪论
(一)选题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2、国内研究现状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一、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界定
(一)网络直播平台相关概念及理论概述
1、网络直播平台概念与特征
2、直播平台税收征管概念与特征
3、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理论依据
(二)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主体
(三)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流程
(四)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方式
二、现行税制下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现状
(一)网络直播平台涉及税种
(二)网络直播平台收入构成
(三)网络直播平台纳税现状
三、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困境分析
(一)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滞后
1、网络直播平台企业所得税税负较重
2、增值税申报主体和税源地认定规则不适应直播平台经济特点
3、“网络打赏”法律性质不明确
(二)代扣代缴制度不完善
(三)税源监控效力不足
(四)税收征管技术落后
(五)纳税意识薄弱
四、网络直播平台税收征管对策建议
(一)税收征管相关法律立法建议
1、建构税收征管法律凭证管理制度
2、明确增值税申报主体和税源地确定规则
3、明确“网络打赏”的法律性质
(二)健全代扣代缴制度
(三)扩大税源监控力度
(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水平
(五)提高纳税意识
结语
法学论文范文五: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问题的法律分析
本论文主要研究内容是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适用的问题。通过分析立法规范现状与执法适用现状,认为二者因分号前后分句的不同关系而产生分歧。其次,执法适用的分歧根源是立法技术规范瑕疵,立法技术规范中没有将分号的使用规则详细说明,以至于执法机关普遍误认为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前后列举项之间可以并列处罚。建议提高立法技术,明晰分号使用规则,使其回归本身语气之间停顿的含义,防止执法机关在适用该类法律文本时产生歧义。
绪论
一、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的适用现状
(一)立法规范现状
(二)执法适用现状
二、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分号适用的基本分析
(一)立法中的分歧原因
(二)执法中的分歧原因
三、行政罚则法律文本中适用分号的建议
(一)从提高立法技术的角度分析
(二)立法技术方面的现实应对
(三)执法实践方面的现实应对
结论
论文写作涉及到的论文选题、标题、摘要、提纲、开题报告、答辩等方面,本网都有为大家提供相关的写作素材,有任何问题,欢迎随时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