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的侵权判定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198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笔者认为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在行为外观上属于多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在结果上,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描述的方法步骤被全面覆盖,造成了与直接侵权实质上相同的实施结果;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最终获利并有引诱表现的实施人以及部分提供侵权产品的实施人又具有类似间接侵权的行为表现,处于三种侵权理论争议的汇聚处。但三种侵权理论在面临此类专利实施问题的侵权认定时,又不能完全解决,均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

第一章 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的特点及侵权判定困境

一、多主体多步骤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
目前我国业内关于方法专利的撰写方式分为两种,单侧撰写与多侧撰写1。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由多个步骤组成,通过动作主体(设备、系统或者操作设备及系统的人)、具体的操作步骤、顺序来确定整个方法专利的流程。单侧撰写在撰写过程中将所有动作均以同一个主体作为主语来描述具体的动作与步骤。而多侧撰写则是依据各个主体具体协作执行的方式,采用直观的交互式的撰写方式,选择具体操作步骤的执行主体作为方法步骤的主语进行权利要求的撰写。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采用单侧撰写方式的权利要求,多个操作步骤的主语相同,撰写人在撰写时将所有步骤归于一个主体作为主语进行技术方案描述。而多侧撰写的方法步骤的主语即为该步骤的动作主体,因此一个权利要求中存在多个主语。
方法专利是由一系列包含时间要素的活动步骤组成的技术方案2。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下,专业分工进一步被细化,一项含有多个步骤的方法专利技术方案不再仅仅只由一个主体完成操作,而是需要由多个主体分工协作来保证技术效果的实现。与该技术特点相适应的权利要求以多侧撰写的方式出现,该类方法专利在具体实施中面临着多个主体对方法专利进行拆分实施的实施现状,侵权判定困难,专利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多侧撰写的权利要求较之单侧撰写的权利要求在进行方法专利侵权判定时难度更大,由于方法专利直接侵权必须满足全面覆盖原则,即一个主体实施了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多侧撰写方式下的方法专利在实施过程中无一个主体完整实施技术方案。目前实务中多采用共同侵权理论和间接侵权理论来处理涉及到多侧撰写的权利要求的案件1,但当参与实施的多个主体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间接侵权的成立又面对“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的侵权判定障碍时,如何认定直接侵权,如何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成为亟待理论界和司法解决的一大难题。


法学相关图片

.............................

二、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的特点
(一)多主体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
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最主要的特点即为多个主体之间不存在侵害目标方法专利的意思联络。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侵权要求共同侵权人有事先的犯意联络,参与者之间存在侵权的共谋,对这种有意思联络的拆分实施行为的侵权判定在理论上与司法实践中均没有障碍。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中,各个行为人之间无共同的犯意或共谋,参与主体之间存在单方(多为服务或产品的提供商家)实施部分步骤,再通过说明书或者其他指示,让他方(多为消费者)实施剩余的方法步骤的使用情形,从而使得另一方的行为与自己的行为达到技术上的结合,实现对方法专利步骤完整的实施。消费者作为技术方案实施的部分参与者,多为普通无生产经营目的的网络或服务用户,法律无法要求消费者对方法专利的存在有认识,也无法对其对自己的实施行为为完整实施方法专利的一环有了解,因此消费者对最终侵害结果的造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多主体之间无意思联络是该类实施行为在侵权判定上存在法律困境的重要原因。
(二)两种侵权形态
无意思联络的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行为的具体侵权类型根据参与者的参与形式分为以下两种不同情形:1.被诉侵权人提供侵权设备的情形:被控侵权人没有实施具体步骤,将设备提供给用户,用户往往为没有生产经营目的的消费者,用户在设备的正常使用过程中,仅仅依赖该设备或者也基于技术本身的原因利用了其他网络供应商的设备实现了对方法专利方案的实施,而被控侵权人却没有实施方法专利的任何一个步骤。2.被控侵权人参与步骤实施并提供具体服务的情形:被控实施人参与了方法专利部分具体步骤的实施,剩下的步骤由一个或者多个第三方主体实施,整体行为相加客观上全面覆盖了整个技术方案。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一、我国司法实践典型案例
(一)珠海格力诉广东美的案:方法专利的“使用”行为初探
格力电器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由该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可见,该方法专利为典型的多主体多步骤方法专利,涉及的执行主体包括遥控器与空调器主机1。
在本案被告美的公司的具体实施场景中,“舒睡模式 3”的设置由用户与遥控器、空调主机一起分工完成,在操作过程中,实现了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2 所有步骤的完整实施。用户在购买空调和遥控器后,用户就成为了空调和遥控器的所有权人与实际控制人,空调与遥控器的实施行为归于用户,没有生产经营目的的用户作为单一主体,完整实施了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 2 的全部步骤。而空调售卖者美的公司没有实施任何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任何步骤。
一审法院在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涉案空调的运行实现了对涉案方法专利权利要求的覆盖后,从原因力的角度,判决美的公司构成侵权。美的公司以其没有参与方法专利任一步骤的实施进而不构成对专利方法的使用为由,进行上诉。美的公司认为,作为空调器与遥控器的生产厂家,其只进行了空调与遥控器的生产与销售,而涉案专利被实施发生在销售后用户的使用过程中。涉案专利为空调器的使用方法而不是空调器的制造方法。美的公司在空调器的制造过程中并不涉及对涉案方法专利的“使用”,不是侵权主体。对方法的保护不能延及产品。
二审法院从实质正义角度出发,认为既然美的公司要达到制造具有“舒睡模式3”的空调器的技术要求,势必要进行相应的设置、调配,以确定该模式能够正常运行进而投放到市场,提供给目标消费人群1。
......................

二、对我国相关司法判决意见的评述
(一)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侵权形态较为统一
通过上文对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四个典型案件基本案情的介绍和法院判决的梳理可以看到,四个案件类型具有相同点,都是通过侵权设备实施了最终的技术方案的侵权类型案件,设备提供方在方法专利的使用场景下,没有进行方法专利步骤中任何一个步骤的实施,只是提供了产品。珠海格力案中,美的公司提供了在客户操作下即可实施格力公司涉案专利全部步骤的空调及遥控器;西电捷通案中,索尼公司提供了在用户使用下,能够与“AP”供应者、“AS”认证者三方主体共同实施了西电捷通方法专利的智能手机;敦骏腾达案中,腾达公司生产了内含“虚拟 Web 服务器”一经用户使用就能够再现原告专利权利要求 1、2 的路由器;美高案中,美高公司通过内置“云发 APP”的广告终端机,利用 WIFI 网络再现了涉案技术专利。
进一步分析,四个案件的侵权样态有轻微不同,一种是所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实施了全部步骤,一种是实施了部分步骤,租用另外一些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设备或服务,完成全部方法步骤的实施。在珠海格力案与敦骏腾达案中,参与实施的设备都由用户所有,即被告所提供的设备在用户的触发下即按照技术设定实施了涉案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用户作为单一主体实现了权利要求的全面覆盖;在西电捷通案中,涉案专利被用户所拥有的智能手机与“AP”供应者、“AS”认证者三方主体共同实施,消费者控制着“AP”供应者、“AS”认证者的进一步实施行为,但消费者并不知晓西电捷通公司完整的技术方案也没有从中获取直接的经济利益1;在美高案中,美高公司除作为广告终端机的终端使用者外,租用 WIFI 服务,购买云发操作系统,在对云发操作系统和 WIFI 服务的利用下,结合广告终端机这一硬件设备,实施了技术方案。
这两种情形在技术层面没有本质区别,因其可以随撰写方式的变化而转换。当多主体实施的方法专利由多边撰写变为单边撰写时,所提供的侵权产品就可以从实施部分步骤转换为实施全部步骤;重点在于设备提供者通过提供给用户该被诉侵权产品,未实施方法专利的任何步骤,但实际上基于涉案方法专利的实施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


法学相关图片

............................

第三章 美国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的侵权判定.........................................20
一、BMC 案之前的侵权判定理论.............................................21
(一)“代理”标准...........................................21
(二)特定联系标准...............................................21
第四章 我国相关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29
一、中美司法实践对比分析........................................................29
(一)对法益保护的基本倾向相同.................................................29
(二)涉及的侵权形态不同.........................................................29
结语..............................................37

第四章 我国相关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中美司法实践对比分析
(一)对法益保护的基本倾向相同
在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侵权行为中,多主体中的指挥控制者以及提供一经客户使用即自动触发方法专利步骤的产品的商家,虽然没有完整实施方法专利的全部步骤,覆盖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但其指挥控制行为以及产品的提供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实现了对专利实施结果之发生的实质性推动。
行为人实质性促使了他人实施专利,使得其未完全满足专利全部技术特征的结果得以在第三人的后续行为中被完成,且对专利权人造成了无异于专利直接侵权的损失,导致原本尚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的行为产生了与专利直接侵权等同的效果1。在此情形下,付出劳动对技术方案进行创新,推动技术进步发展的专利权人研发过程中的付出无法在专利实施中得到回报,有生产经营目的的拆分实施人却在专利的拆分实施中攫取了本属于专利权人的经济利益,这是不符合基本的公平正义的要求的。
专利制度内含公共政策功能,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战略与社会对社会和发展的要求动态对专利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进行调整,保证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失的情形下也要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激励创新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面对技术发展带来的挑战,对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的侵权判定及时作出司法回应。
............................

结语


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在行为外观上属于多数人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在结果上,专利权人权利要求描述的方法步骤被全面覆盖,造成了与直接侵权实质上相同的实施结果;在具体表现形式上,最终获利并有引诱表现的实施人以及部分提供侵权产品的实施人又具有类似间接侵权的行为表现,处于三种侵权理论争议的汇聚处。但三种侵权理论在面临此类专利实施问题的侵权认定时,又不能完全解决,均存在一定的适用障碍。
引入“控制或指挥”标准完善直接侵权,放宽作为间接侵权的成立前提的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和侵权专用品的条件完善间接侵权,将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根据多主体具体的实施样态分为两类侵权形态,分别进行侵权判定,是多主体拆分实施方法专利行为的侵权判定困境较有可行性的解决思路。第一类是被诉侵权人为无生产经营目的的用户提供侵权设备的情形,该情形的侵权判定困境为该设备并非目前规定的严格的侵权专用品,实施了方法专利技术方案的用户无生产经营目的,无法定的直接侵权的发生;对此类侵权行为的解决,建议以间接侵权中的帮助侵权进行规制更为合理,根据“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标准对方法专利侵权专用品进行重新定义,有利于解决间接侵权在此类侵权形态中的侵权判定困境。第二类为多主体分别实施了部分步骤的情形,在该情形中被诉侵权人实实在在地参与了技术方案的实施过程即执行了方法专利的一定步骤,控制指导其他实施人实施了剩余步骤。对此类侵权的解决,建议以“控制或指挥”标准下的直接侵权来对此类侵权行为进行规制。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