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与优化:女律师职业状况实证探讨——以C市女律师为主要观察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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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22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本文采取了社会研究方法对女律师职业状况进行实证研究,并将数据分析主要集中在描述的层次上,本意借助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式尝试女律师职业的跨学科背景研究,希望能探索新的研究思维和方式。诚然,社会研究方法的相关性和回归性研究需要庞大的数据支撑,而在本文撰写的过程中所能获得的女律师数据十分有限,加之自身学术能力薄弱,在客观上难以完成对女律师更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实属遗憾,希望未来有机会做更深入和细致的探索。

一、从“零”到“半边天”:女性进入律师职业的历史考察

(一)女性进入律师职业的历史变迁
公元前六世纪是世界律师制度发源之初,此时的雅典法律便已经将女性排除在“律师”职业以外。随后欧洲社会先后经历了帝国时期和中世纪封建时期,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一直处于附属地位而无法进入到律师这一高尚的职业。直至启蒙时期的平权运动和女性主义运动的开展,女性才得以撞开律师职业的铁门,并将这股风潮逐渐蔓延开来。放眼律师制度的世界历史,从古希腊雅典时期至今已有一千五百多年的发展历史,女律师出现晚却发展迅猛:数量从凤毛麟角到如今的“半边天”的规模只用了一百多年。
1.“破冰”:律师职业中的零星女性
19 世纪后半叶,国外律师职业逐渐有了零星女性的进入。美国建国以后,女性一直被排斥在法律职业之外 。①1869 年,迈拉·布拉德韦尔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敲开律师职业大门的女律师。1870 年,美国有 5 位女律师获准执业,经过 10 年发展女律师增至 75 名,而 1900 年的美国有 1010 名女律师②。在英国,1913 年格温妮丝·贝布向律师协会申请执业,1923 年成为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其发起职业性别的抗争并推动英国颁布“取消性别限制法”。在法国,1897 年通过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邵娥环获准加入律师职业,成为法国第一位女律师。③澳大利亚第一位女律师于 1905 年获准执业。1987 年,新西兰和加拿大首次批准女律师职业④。日本在 20 世纪 30 年代取消了对女性进入律师职业的限制后,1940 年全国有 3名女律师,1950 年日本女律师 6 人,仅占比 0.1%⑤。
在我国,1912 年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已经开始筹备普及,但历史上第一位女律师是 1924 年法国留学回来的郑毓秀,距离法学教育铺设展开已经过去 12 年。此时国内女性仍然被明令禁止不得从事律师行业,获得法国律师执照的郑毓秀只能活跃在法国租界的法庭上。1927 年修订后的《律师章程》从法律层面取消对律师职业性别的限制后,1929 年上海法政学院正式成功招收女性法学生,同年上海律师公会出现第一位登记在册的女律师,至 1935 年上海律师公会登记在册的女律师达到 51 人①,1947 年民国时期上海女律师为 127 位②,其中就包括后来新中国的第一位司法部长史良。到 1948 年时,女律师占当年上海律师总数约 6%。


表 1.1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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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进入律师职业的制度变革
公元前六世纪古希腊时期雅典曾出现的“辩护士”“保证人”被认为是律师的起源。律师被认为是十分高尚的职业,只有雅典男性公民有资格担任辩护士。④纵观人类发展历史,女律师在等级森严的父系社会发展过程开始出现,即便各国发展模式和制度演变各不同,但女律师群体的发展都经历了较为漫长和曲折的过程,是“几个世纪文化落后的代价”⑤。人类历史上女性进入律师职业的制度模式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从“明令禁止”到“明令允许”的制度转变,以德国、日本和我国等成文法国家为主;另一类则是制度本身并未对律师职业性别做出限制,但实践中对却强硬地将女性排斥在外,例如英国和美国等判例法国家。
1.域外制度变革:性别平权的不同实现路径
近代律师制度诞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启蒙的“理性”投射于社会法治的一缕晨光。但承袭中世纪欧洲封建社会意识形态中对女性的忽视,女性依旧被当然地被排除在追求职业的实质平等外,其中就包括律师职业。具体考察域外各国律师制度中对女性的制度变革大致可分为以日本、德国为代表的成文法国家和以英美为例的判例法国家两种模式。
以德日为代表的成文法国家中,日本 1929 年明治大学设立专业女子部(法律系)成为日本大学法学系的起源。1893 年开始实施《辩护士法》,其第二条规定日本从事辩护士的人必须是“为日本臣民,有民法上能力之成年以上男子”①,至 1933年才剔除法律中对女性从事律师职业的禁止性规定。②德国因国内盛行自由主义于1922 年打破了女性从事律师职业的禁止,经过长期激烈的辩论后律师业最终向女性开放,但 1936 年纳粹执掌政权后妇女再次被禁止从事律师职业,直至 1950 年的联邦共和国时期律师职业中性别歧视才逐渐消退③。
以英美为代表的判例法国家在制度上并没有明令禁止女性进入律师职业,相反,在制度上崇尚人人平等的人权理念,但社会习惯法则却将不将女性理解为法律公共领域意义上的“人”,由此导致女性长时间无法进入到律师职业中,最终在女权运动的推动下通过立法确认了女性从事律师的正当权力。英国律师制度产生于 13 世纪,1843 年英国的《律师法》并没有限制女性从事律师职业,但实践中女性却被拦在了律师职业的门外,女性甚至因为无法获得学位而不能毕业。1913年的格温妮丝·贝布向律师协会申请参加初级考试遭到拒绝,理由是妇女不被接纳为律师。④在诉讼中法院表示,它受到“长期统一和中断适用的限制,法院......非常不希望改变”,后英国律师协会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和选举权运动的影响投票决定接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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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据画像:女律师职业状况实证分析

(一)职业基本特征:年轻的较高收入群体
女律师在职业基本特征中表现为年轻的较高收入群体。随着社会整体教育水平和纠纷解决要求的提高,律师群体中高学历的群体也在逐步增加,女律师以研究生高学历为主并且在总量上略优于男性律师。女性进入律师职业规模发展的历史较短导致了女律师群体中年轻律师群体较为庞大。女律师执业类型的选择上以专职律师为主,在执业环境上更多分布在综合型律所中。
1.执业类型:专职律师为主
我国执业律师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专职律师是指专门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兼职律师则是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依照律师法申请兼职律师执照的人员。②据国家统计局 2001-2019 年统计数据,律师队伍中专职律师一直是法律服务提供的主体。2001 年律师总数为 90257 人,专职律师人数为 76558,占比 84.82%;到 2019 年律师总数为 409918 人,专职律师人数为 397329,占比增至 96.93%。值得注意的是在律师职业的发展中,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的体量差距在不断扩大。2001 年专职律师人数为 76558,兼职律师人数为 13699,相差约 5.6 倍;到 2019 年专职律师人数为 397329,而兼职律师人数只有 12569 人,两者比例扩大为约 31.6 倍(见图 2.1)。


图 2.1 2001-2019 年我国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规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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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特征:传统律师业务为主
女性与法律职业的“冲突”是律师职业发展中始终抛不开的偏见,尽管历史中不乏有精英的女律师给出了一份份明确的回答,并向历史展现了女性和法律职业的契合,但在民众普遍的认知上只能是杯水车薪的力量。我国短短数十年间女律师力量的崛起正不断用专业打破律师职业中的各种性别偏见:女律师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业务领域中并不因为性别因素,而是与法律服务市场自身需求和规模息息相关。女律师并没有如刻板印象所描述的那样也许“更加适合非诉业务”,反而在诉讼业务中如鱼得水。在工作强度上,女律师将更多时间放在工作上而非工作以外的事务。
1.业务领域:民商事领域为主
随着法律服务市场专业化分工的深入,女律师群体由不同执业领域形成了“金字塔”结构,“塔尖”的资深女律师活跃在经济社会的高端,承办业务多与国际接轨,并角逐于蝉联于钱伯斯、ALB 等知名律师行业榜单中。更多的女律师以及新晋的年轻女律师组成了“塔身”部分,聚集在民商事各个领域,共同对法律运行和律师职业结构发挥不同程度的影响。统计分析发现,我国女律师群体执业领域呈现一下特征:
其一,女律师的业务领域集中于民商事领域。除 D 所为刑事专业型精品律所,其女律师执业领域均为刑事领域外,B 所和 E 所的女律师均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在全国性综合型律所 B 中,民商事领域女律师为 30 人次,其中公司法领域、破产并购重组领域相对集中,其次为金融证券保险领域。在地方性综合型律所 E 中的女律师则擅长婚姻家事、劳动领域和公司法领域相关的传统型业务,按大类分均属于民商事执业领域(见表 2.4)。这一特点在问卷数据中得到印证:在刑事、行政、民商三大领域中女律师集中在民商事领域,其次是刑事领域。在民商事领域具体执业方向中,女律师相对集中在公司法领域,其次为婚姻家事、建筑房地产、劳动法等领域。在环境资源、网络信息领域、海商事领域以及财税领域中女律师相对其他领域比较少(见图 2.10)。


表 2.4 女律师执业领域分布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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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华丽背后的隐忧:女律师的职业困境 .............................. 30
(一)专业型/创新型缺位 ....................................... 30
1.专业型女律师较少,“万金油”式发展普遍 ...................... 30
2.传统业务型较多,高端业务型稀少 .............................. 31
四、迈向未来:完善女律师职业发展若干建议 .......................... 37
(一)强化女律师职业优势,培养专业化和创新性女律师 ............ 37
1.加强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培养,发展律师高端业务领域 ............ 37
2.建立健全律师分类制度,推动律师专业化发展 .................... 38
五、结语 ....................... 43

四、迈向未来:完善女律师职业发展若干建议

(一)强化女律师职业优势,培养专业化和创新性女律师
1.加强法学教育复合型人才培养,发展律师高端业务领域
新兴领域法律人才紧缺为女律师群体提供了执业领域和发展模式上的更多选择,强化女律师职业优势应该从法学教育的“入口”开始注重推进培养复合型人才的改革,在执业过程中鼓励女律师发展更高端的业务。
首先,培育复合型人才应该立足我国法学教育和高中教育。其一,从教育培养的阶段性角度考察,大学教育应该欢迎不同专业背景的优秀学生跨考法学。在当代业务领域中信息网络、医疗手术、财税金融等都是同样专业性很强的领域,报考也多是理科生,而单纯法学教育背景多为文科生,缺乏学科交叉研究的常识和思维基础,难以在这些领域进军“深水区”;其二,高中教育应该增加职业规划课程。将社会职业的系统性研究结果并作为高中生对进入大学的专业选择辅导。我国高中阶段的学生群体在职业规划、专业选择上较为迷茫,能提供专业性建议的父母也是少数。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是什么、哪些是复合型职业、这些职业的特点又是什么、是否适合自己等问题并不清楚。应该将社会职业研究现状安排进高中生专业选择的必备常识,改变法学在本科和研究生专业选择中“备选”的局面,作为复合型人才培养的基础。其二,增强法律教育中法律职业意识培养。法学教育中应该增强法律教育职业意识,正确引导学生正确对待法律职业性别差异。性别的“对立”是社会千年历史遗留的问题,性别偏见也在人类历史中代际相传。本文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越是与社会实践接触少的在校学生,其对职业女性所面临的性别刻板印象越是严重。尽管认为律师职业的女性在思维定式、生理差异和社会资源偏差中不及男性的群体并不是小数,但是对待“偏见”从来都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于法律人而言,忠于职业信仰、遵守职业规范,努力练好内功才是急需解决的,要学会正确对待法律职业中的性别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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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艰难又曲折的职业起源让女律师显得十分“特别”,在社会性别差异并未完全消除、我国女律师规模又不断增长的实践背景下,其研究的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也越发深刻。但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女律师逐渐退去这份弱小的“特别”,转而在执业的各个方面显示出与男律师并驾齐驱的“普通”,而越是“普通”越意味着平等意识的觉醒。女律师职业本身是多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背后更是隐藏着更为深刻而复杂的社会性问题,涉及经济发展、性别偏见、社会结构、家庭分工、教育意识、政策导向等等,加之法学院对女法学的“持续输出”,女律师、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群体中的女性工作人员等在内的“女法律人”将不断增长。由“半边天”到“女儿国”、从“女律师”到“女法律人”,都决定了法律职业中的女性群体研究还有很深的路值得开凿。
此外,女律师职业群体的研究绕不开社会性别问题,它是由社会性别期待、社会性别角色以及社会性别认同所组成的社会性别体制在社会各方面不断影响和作用的总和。换句话说,我们不改变现有的社会性别体制中的某些问题,包含女律师在内的女性所面临的职业困境和背后的原因最终都会归于生理差异、思维定式以及社会资源获取偏差三个大的方面。基于目前女律师实证研究较少的研究现状,本文采取了社会研究方法对女律师职业状况进行实证研究,并将数据分析主要集中在描述的层次上,本意借助社会科学的研究方式尝试女律师职业的跨学科背景研究,希望能探索新的研究思维和方式。诚然,社会研究方法的相关性和回归性研究需要庞大的数据支撑,而在本文撰写的过程中所能获得的女律师数据十分有限,加之自身学术能力薄弱,在客观上难以完成对女律师更深层次的分析研究,实属遗憾,希望未来有机会做更深入和细致的探索。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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