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诉信访相关问题概述
1.1 涉诉信访制度的历史
1953 年 4 月,人民信访第一次出现在司法工作的范畴里。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为了保障人民的来信来访能够得到更为妥善的处理,提出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人民接待室处理群众的来信和来访。1956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改进处理申诉的工作和加强人民接待室工作的指示》,明确各级法院人民接待室的职能:处理因执行问题提起的申诉或者未涉及案件本身的来信来访。2009 年 8 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1]为了保证问题得到解决,避免反复信访,强调了要问责制度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这大大节省了涉诉上访当事人的成本。
2013 年 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的轨道内解决的要求。在此之后,中央及最高法院均就涉诉信访工作机制的改革问题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相关部门从涉诉信访工作入口、程序及出口三个方面进行规范,提出实现涉诉信访的法治化发展。2015 年 11 月,中央政法委颁发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2]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分别明确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2017 年 7月中旬第八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召开,在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对信访工作又作出了新的指示,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提出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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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涉诉信访的基本内涵
1.2.1 信访的概念
信访是“人民群众来信来访”[3]的简称。李秋学提出:“一切通过写信或走访等形式向公共权力表达个人或群体意愿的行为都叫信访,包括反映情况、询问、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及要求、检举、揭发、控告、申诉等”。[4]“信访”一词,最早于 1963 年在国家机关内部文件中开始使用,后出现在 1966 年国务院秘书厅制定的《县级机关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措施(草稿)——在公社建立接见群众日制度》的文件中。[1]1966 年中央办公厅成立“信访处”,[2]《红旗》杂志在 1971 年刊登《必须重视人民来信来访》,并在文章中使用了“信访”一词。1972 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信访工作和维护首都治安的报告》的批语中使用“信访”一词,这是“信访”一词首次正式地出现在中央文件中,并从此开始成为一个专用词汇。[3]1995 年的《信访条例》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信访”的概念,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大众动员型信访阶段。从 1951 年到 1979 年,我国政府出台了《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规定》,受到政治运动背景的影响,当时的信访以接发、平反等内容为主。第二阶段:拨乱反正型信访阶段。从 1979 年到 1982 年,经历过文革后的这一阶段的信访,以解决文革遗留下的问题为主。在这一阶段,信访制度开始复苏。第三阶段:安定团结型信访阶段。从 1982 年至今,这一阶段信访的功能不再具有特定的历史性,其主要作用在于处理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各类矛盾。2014 年我国出台《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从此开始了信访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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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涉诉信访现状
2.1 涉诉信访秩序混乱
2.1.1 涉诉信访权利被滥用
涉诉信访在相当一部分信访人心中,不是法律程序终结之后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是在相关案件进入法院大门的那一刻起,法院工作的任何环节一旦脱离了当事人的期望,便可随意行使的一项权利。根据最高法及各级法院对信访立案事宜、窗口建设事宜的要求,各级法院都应当在法院的立案厅或立案窗口设立信访窗口或者信访接待室负责处理来信、来访事项。有的案件当事人从案件立案缴费时就开始不满,进行上访,一直到案件审理、宣判、执行阶段。[1]他们认为只有进行信访或上访,才能使得案件正常向前推行,只有这样才能引起法官、法院办事人员的注意,其案件才能得到解决、诉求才能得以实现。这是对信访的一种错误认知,这种错误认知会导致信访权利被滥用,而这种滥用很有可能会造成违法犯罪。
一方面案件当事人有权利在诉讼过程中通过信访的方式对法院、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建议,但是权利的滥用不仅扰乱了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按照对信访案件“件件有回声”的要求,法官不断的接访、下访更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滥用权力就是挑战司法权威,更是在试探法律的边缘和底线。权利使用不慎,很有可能导致违法犯罪。特别是信访人在情绪激动或丧失理智的情形下,不仅自己蔑视法律,更是招集相关人员聚众闹事,更有甚者,在法院等司法机关、政府机关拉横幅,拉帮结派围堵工作人员,妄图通过这种“威胁”方式使自己的信访或上访被重视、被关注。这种极其不理智的做法,不仅不利于事情的进展与解决,更有可能触犯法律,使自己陷于不利的境地。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过程中,信访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利,信访人应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2]由此可见,信访人应当采取正确、理性、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如果“无理取闹”的信访行为情节严重的话,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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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涉诉信访案件多因执行难
通过法院的大数据调查显示,在涉诉信访案件的起因中,因民事案件无法执行、难以执行的原因占比较大,甚至八成以上的涉诉信访案件都是源自“执行难”。[2]这不仅是信访人的困难点,更是困扰法院及办案法官的“老大难”问题。一方面,当事人的判决或裁定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另一方面,法院因权利限制、案件限制,债务人自身缘由等多种因素难以找到执行线索,迫于职业道德操守,也会觉得对不起当事人。执行法官的压力较大,面临的精神压力与案件压力,执行财产“冻”不了、执行财产难查、执行人难找,若碰到特殊的企业,还会因各种原因延迟,种种原因造成了执行难的现状。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便是,一起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因民间借贷起诉,经过法院的判决而胜诉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但是经过了五年的时间,不但一分钱都没有执行回来,还因为执行案件办理时限已届满而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案件执行过程过,并非执行法官不作为。在接到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冻结了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号、到房产局查询了其名下的房产、到车管所查询其名下车辆。经过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几年的等待仅仅换来了一纸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申请执行人百感交集,踏上了无休止的信访之路。其足迹遍布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各级信访局、政法委、监察委、检察院。上级部门也一次次的进行交办,要求执行法院限期化解此信访案件。但是被申请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执行法院无计可施,案情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就成为了基层法院的一件涉诉信访积案。
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也并非无迹可寻,总结后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原因。首先,被申请执行人确实无力偿还,没有履行能力。不可否认,有些被申请执行人并非故意拖欠不还,而确实是迫于各种压力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一方,手握胜诉的生效判决,但是案件款迟迟不能执行到位,心中憋闷,再加上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并不高,申请执行人认为是执行法官故意不作为而导致的此种困境,就开始四处上访,企图给法院施加压力。其次,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有履行能力,却隐匿财产、转移资产,利用法律打擦边球,在法律的边缘试探再试探,甚至有些人熟悉法律,才知道怎么用“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这部分被执行人是最可恶的,[1]这就导致债权人不得不上访。
涉诉信访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
3 涉诉信访现状成因..............................................14
3.1 法院的原因........................................................ 14
3.1.1 司法公信力不足........................................14
3.1.2 法官素质欠缺.........................14
4 涉诉信访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22
4.1 树立涉诉信访法治化意识................................................. 22
4.2 完善涉诉信访相关法律制度..................................23
结论.......................................31
4 涉诉信访治理的法治化路径
4.1 树立涉诉信访法治化意识
法治意识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首要一步,也是时代发展的需求。我国的法治制度、法治发展、司法权威等自十八大以来开始受到重视。十九大后更是将我国的法治问题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机关、法院、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都进行着不同阶段、不同程度的法治宣传工作,普法教育工作。通过这些举措,加强了我国公民的法治意识,不论对维护司法权威还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都起到了更好的推动作用。
涉诉信访离不开法治路线,更离不开法治的权威,因此,若想实现涉诉信访的法治化,必须依托于法治精神与司法权威,由此才能加强、加快涉诉信访法治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每一位公民都提出了一定的要求,让每一位公民达到心中有法的境界,不仅要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所知晓与了解,更应该对日常处事过程中一直保持法治观念,积极参加法律知识学习,配合法治宣传活动,这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必经之路。[1]意识决定行为,只有树立、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才能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重感、信任感与安全感,如此,人民群众借助司法权威处理涉诉信访相关事宜也会遵照法律程序。树立法治的规则与意识,可以避免涉诉信访权利的滥用,让人民群众在程序框架内处理涉诉信访事宜,不再用“自由意志”主导信访、上访事件。
在涉诉信访事件的处理和解决中,不论是人民群众、当事人还是各级机关、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都要秉持着法律至上的思想观念,兼顾法律意识与大局意识,一方面为解决人民群众的忧虑而处理信访,另一方面为了巩固司法权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而努力。特别是法官,也要坚持按照法律、按照原则办事,坚持并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虽然法官处理、解决的审判案件数量越多越好,但是不能以追求数量为基础,要以质量取胜,实实在在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与需求。
涉诉信访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
结论
涉诉信访案件归根结底来源于法院。提高法官的办案质量、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尽快出台《信访法》使涉诉信访各方都有法可依、做好普法宣传提高法治化理念督促各方有法必依、明确规定非访和违法违规办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后果,做到违法必究,净化涉诉信访的环境,使涉诉信访制度成为畅通民意、保障诉权、为案件当事人服务的诉讼“最后一公里”。
本文在涉诉信访治理的法治化路径部分结合在法院涉诉信访一线工作多年的经历,提出了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立案登记制度、明确涉诉信访案件的审限及时效制度、建立与审判系统相通的涉诉信访系统、法院院长离任前信访审计制度等切实可行的改革方面,以期更好的约束法院并提高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效率。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涉诉信访的乱象已存在了很长的时间,原因是多方面的,改革的成效也非朝夕之间就能立竿见影。但是我们要坚信,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意识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涉诉信访向良好的态势发展指日可待。而笔者将一直坚守在基层的涉诉信访岗位,见证这一刻的到来,并为此付出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