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3
法学论文范文一:《民法典》中动产抵押权清偿顺序问题研究
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本质属性就决定了,在同一个动产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权时,各权利之间必然会产生清偿的先后顺序,这时也就出现了优先受偿的权利。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的物权编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与完善,动产抵押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中发生较大变化的制度之一。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点
一、动产抵押权清偿顺序的理论基础
(一)动产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与类型
1.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概念与特征
2.动产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竞存的类型
(三)动产抵押权的公示
1.公示的方式
2.登记对抗的含义
(四)清偿顺序确定的基本理论
二、域外动产抵押权清偿顺序的比较法考察
(一)域外动产抵押权的发展
1.英美法系动产抵押权
2.大陆法系动产抵押权
(二)域外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清偿顺序规则
1.域外动产抵押权登记制度
2.基于物权公示平等理念的优先顺序规则
(三)域外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清偿顺序规则
1.域外确立留置权的立法目的
2.《美国统一商法典》留置权绝对优先顺序规则
三、动产抵押权清偿顺序的一般规则
(一)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1.两个以上一般动产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2.一般动产抵押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二)动产抵押权与其他动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
1.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的优先顺序
2.动产抵押权与留置权的优先顺序
四、动产抵押权清偿顺序的特殊规则
(一)动产抵押权与所有权保留之间的优先顺序
1.所有权保留先于动产抵押权设立
2.动产抵押权先于所有权保留设立
(二)抵押不破租赁规则
1.租赁权先于动产抵押权设立
2.动产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
(三)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1.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正当性
2.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的适用条件
3.两个以上买受人之间的优先顺序
(四)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权规则
1.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权规则的正当性
2.价款债权抵押权的超级优先权规则的适用条件
3.两个以上价款债权抵押权之间的优先顺序
五、对动产抵押权清偿顺序规则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1.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部门
2.采用声明登记制度
3.构建完备的动产抵押登记查询系统
(二)确立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
1.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的含义与必要性
2.抵押物价金识别规则中抵押物价金的内容
(三)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
1.明确规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确定直接占有人的责任
3.厘清让与担保实现方式
4.规范让与担保制度体系
结论
法学论文范文二:离婚冷静期制度研究
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制度设立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探讨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真意及价值取向,分析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特征和类型,为下文的论述提供理论基础。针对我国登记离婚及诉讼离婚两种离婚方式,将离婚冷静期制度分为两种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在分析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对该制度实施的试点经验——预约离婚模式、试验离婚模式、离婚冷静期模式三种模式进行总结,突出显示了离婚冷静期在降低离婚率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肯定了我国婚姻家庭编增设该制度的合理性,并针对学界及社会上对该制度存在和实施的相关争议进行探讨与回应,论证我国立法设立离婚冷静期用以降低离婚率的必要性。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与不足
一、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述
1.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概念
2.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特征
3.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类型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之必然性
1.契合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取向
2.发挥制度本身的优越性
3.填补家事纠纷的立法不足
4.推进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
二、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发展及相关争议问题
(一)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发展
(二)离婚冷静期制度试点经验
1.预约离婚模式试点经验
2.试验离婚模式试点经验
3.离婚冷静期模式试点经验
(三)离婚冷静期制度相关争议问题
1.离婚冷静期的期间设置是否合理
2.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是否妥当
3.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离婚自由
4.离婚冷静期夫妻权利义务是否明晰
三、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研究概况及借鉴
(一)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及实践
1.大陆法系相关国家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及实践
2.英美法系相关国家离婚冷静期制度立法及实践
(二)域外离婚冷静期制度可借鉴之处
1.发挥调解的重要作用
2.区分解决不同离婚情形
3.节约行政与司法资源
四、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展望
(一)构建“期间区分设置”的立法模式
1.区分家暴虐待等离婚情形
2.区分有无未成年子女情形
(二)细化离婚冷静期立法制度
1.确立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
2.明确离婚冷静期夫妻权利义务
(三)完善离婚冷静期相关配套制度
1.组建专业化调解委员会
2.成立专业化婚姻家庭心理咨询队伍
结语
法学论文范文三: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以汾渭平原地区为例
表 1.1 美国
本文通过文献分析法归纳和总结了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知识,从法学视角挖掘了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为汾渭平原地区实施和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通过比较分析法分析了山西省、陕西省和河南省三省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立法实践,发现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如下问题:生态补偿法律基础薄弱、生态补偿区域性合作不足、生态补偿长效性制度缺位以及生态补偿实施保障制度欠缺;通过分析研究了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施经验以及美国、欧盟大气污染治理协商立法的经验,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汾渭平原地区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即要加快立修法步伐,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推动汾渭平原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深入合作、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长效性制度及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保障制度。
第1章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综述
1.2.2 国外综述
1.2.3 国内外研究发展趋势分析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1.3.1 研究内容
1.3.2 研究方法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第2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概述
2.1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概念
2.2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特征
2.2.1 对监测技术水平要求高
2.2.2 补偿主体界定困难
2.2.3 影响大气环境的因素复杂
2.3 实施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必要性
第3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现状分析
3.1 大气污染现状
3.1.1 大气污染成因分析
3.1.2 大气污染协作治理分析
3.2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相关法律现状分析
3.2.1 国家层面
3.2.2 汾渭平原地方层面
3.3 小结
第4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
4.1 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撑
4.1.1 生态补偿缺乏基本上位法
4.1.2 区域性生态补偿立法缺失
4.2 区域生态补偿管理体制不完善
4.2.1 生态补偿区域性合作不足
4.2.2 缺乏区域性政策评估和调控
4.3 生态补偿长效性制度缺位
4.3.1 补偿主体界定不明确
4.3.2 资金来源单一
4.3.3 补偿方式单一
4.3.4 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度低
4.4 生态补偿实施保障制度欠缺
4.4.1 缺乏绩效考核制度
4.4.2 缺乏监督制度
4.5 小结
第5章 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经验与启示
5.1 主要发达国家生态补偿经验
5.1.1 美国生态补偿制度
5.1.2 欧盟生态补偿制度
5.1.3 日本生态补偿制度
5.2 欧美地区大气污染协商立法经验
5.2.1 欧盟环境指令
5.2.2 美国州际协议
5.3 小结
第6章 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议
6.1 加快立修法步伐,完善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6.1.1 将大气环境领域纳入国家《生态补偿条例》
6.1.2 尝试区域协同立法
6.2 推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深入合作
6.2.1 将汾渭平原协商协作机构上升为等级协作机构
6.2.2 积极跟踪评估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及成效
6.3 建立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的长效性制度
6.3.1 明晰生态补偿主体
6.3.2 多渠道筹措资金
6.3.3 探索多种补偿形式共同推进
6.3.4 积极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参与
6.4 健全大气污染治理生态补偿保障制度
6.4.1 设立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制度
6.4.2 建立公众监督以及问责制度
6.5 小结
结论与展望
1、结论
2、展望
法学论文范文四: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以新冠肺炎疫情为视角
本文意图通过对情势变更制度的研究为实践中正确理解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提供帮助。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障碍。如何判断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何对合同解除与变更进行认定、法官裁判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如何认定免责事由等等问题。
引言
(一)选题背景
(二)选题意义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现状
(五)创新与不足
1.创新之处
2.不足之处
一、问题的提出
(一)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1.案例简介
2.双方诉讼请求及争议焦点
3.裁判结果
(二)对裁判结果的反思
1.新冠疫情与不可抗力
2.新冠疫情与合同基础
3.新冠疫情与情势变更
二、情势变更基本理论概要
(一)情势变更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情势变更概念
2.情势变更的法律特征
(二)情势变更与相关概念
1.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三)情势变更制度功能
三、国内外情势变更制度立法发展
(一)国外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二)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1.情势变更制度的确立
2.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沿革
四、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一)一般适用条件
1.合同基础的界定
2.重大变化的认定
3.不可归责性判定
4.不可预见性判定
5.明显不公平的认定
(二)特殊适用条件——不可抗力
五、适用情势变更法律效果的法理解释
(一)实体法效果
1.再交涉义务
2.合同变更的条件
3.合同解除的条件
(二)程序法上的效果
六、情势变更适用的理论障碍及对策
(一)合同能否继续履行认定的障碍及对策
(二)合同变更与解除认定的障碍及对策
(三)法官裁判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边界
(四)免责事由认定的障碍及对策
结论
法学论文范文五:同案同判实践路径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
同案同判意味着相同案件相同裁判,无论是采用同案同判的称谓抑或是按照一些学者称为之类似案件类似裁判,其意在说明两个相同的案件应当得出相同的裁判结果。同案同判在现代法治中占据核心位置,同案同判的实现不仅有利于法律适用统一,提高审判效率同时又能实现司法公正的终级目的。
引言
一、同案同判的内涵诠释
(一)同案同判的概念界定
1.同案同判的意涵
2.同案异判辨析
(二)同案同判的基本判断标准
1.以裁判要点为基础判断案件相似性
2.以裁判理由为基础证成案件相似性
(三)同案同判的功能
1.同案同判的内在功能
2.同案同判的外在功能
二、同案同判的理性证成
(一)形式合理性的要求
1.形式合理性与同案同判的关系
2.形式合理性对同案同判的指导性
3.形式合理性对同案同判的指导性基础
(二)实质合理性的要求
1.实质合理性与同案同判的关系
2.实质合理性对同案同判的指导性
3.实质合理性对同案同判指导性的基础
三、同案同判的实践困境
(一)同案同判的实践现状:以指导性案例为视角
1.待判案件未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
2.待判案件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
3.待判案件隐性适用指导性案例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三)司法实践困境之成因
1.自由裁量权过大
2.判断标准不明确
3.类案检索机制不足
4.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四、同案同判的制度构建
(一)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以指导性案例为框架确定同案同判判断标准
1.以关键词和相关法条确定相关性
2.以争议点确定相似性
(三)完善类案检索机制
1.建立精确化的类案数据库
2.明确案例推送范围
(四)通过程序设定保障同案同判
1.设定严格的论证程序
2.完善案例背离报告制度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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