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视角下典田制度对当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启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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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9052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经济论文研究,在现代,我国诸多学者致力于探索更多更新颖的土地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新的农业政策,为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增添动力。历史是打开未来大门的钥匙,是引导未来航行方向的灯塔,要想解决我国现代土地流转政策中的问题,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就要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总结经验教训,得到启示。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仍然占据很大比例,三农问题依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农民的生存发展依然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稳定。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选题背景
我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比例占全国人口的 40%以上,这充分说明农村稳定社会才稳定,农村进步社会才进步,农村经济发展才能整体推动我国经济的进步。2017 年 10 月 18 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认为要想彻底解决我国至关重要的民生问题,就要把“三农”问题提到发展政策的前列。在农村,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作用关系着农户的生存,进一步影响着农村的经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农村土地政策,为激发农民积极性、解决农民温饱问题、解放农村生产力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模式渐渐不符合现代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的要求,也不能解决土地撂荒、新技术引进这些问题,造成了一些“高投入、低产出”的现象;同时,农民的需求变得多样化,而农业生产的收入却越来越不能满足农户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农民无法在赖以生存的土地当中获得足够的经济来源,便开始向城市转移,但是在承包期内的土地又不能荒废,部分农户便以应付的心态种植庄稼,使土地很长时间处于半充分利用状态。这样一来,农村经济发展越来越困难,城乡差距越拉越大。数据显示,2019 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33 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2359 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021 元,城市和乡村之间居民的收入差距将近 3 倍,说明我国农业生产需要加快由传统模式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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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及文献综述
一、国外文献综述
笔者在该篇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阅读了一些国外关于典制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文献,总结了部分国外学者对于土地抵押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但是,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特色,与其他西方国家不同,因此,外国学者针对农村土地抵押问题的研究经验和见解只能作为借鉴,并不能全部应用于我国,而且西方经济学中并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因此接下来简单地从“典”的定义、产权和抵押物的角度介绍一些相关的国外研究成果。
(一)“典”的定义
日本学者寺田浩明(1998)则认为典是土地所有者允许其他人出资土地价格的一半以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在约定期限内以原价赎回土地的一种权利安排;日本学者滋贺秀三(1998)认为中国的典属于向“作为一种担保制度的近代质权”发展中的一种过渡形态。
(二)产权的明确性对农村土地抵押的影响

Marley(1966)认为农村土地资源闲置是因产权的外部性和不确定性造成的,稳定农村土地的产权,可以提高其产出。Binswanger(1993)认为在产权制度中,准确的规范条例和强有力的执行措施是评估产权价值和执行市场功能的基础。执行措施既要有国家制定政策,法院保证实施等正式制度,又要有社会风俗之类的非正式制度。Michler and Shively(2015)在数据分析过程中,运用菲律宾 230 个水稻农场面板数据和随机前沿模型实证分析土地租赁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总结出农户关于投资的决策受到土地产权安全性的影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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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典田制度的演进

第一节 典田和典田制度的产生
一、典田的定义
典田,被称为传统中国一种普遍存在却又独特的土地交易形式。《大清律例》中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1由于土地的可赎回性,黄宗智把典看成是仅存于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的一种特殊转让制度。土地出典意味着虽然将土地转让,这个转让仅限于使用权的转让,但是出典人依然可以将土地赎回。学者孔迈隆通过对我国台湾地区的契约文书的研究,给出了“典是一种可以回赎的或者是一种以抵押形式存在的出售”的定义。在典这一交易中,借款人出让土地等财产获得钱款,出钱者支付钱款获得土地等财产的使用权,并在交易之初约定一个具体的期限偿还这些钱款以使这些财产回到最初的借款人手中。笔者认为,典田是农户将约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暂时交予承典人,在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产权转让中的交割过户行为,待到期之时,以原价赎回土地。出典人(原业主)获得贷款,成为债务人,承典人出资成为债权人(典主),以获得约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和收益权。

二、典田的本质
不动产是中国在封建社会时出典的主要标的物,例如房子、田地等。普通百姓将出典看作是卖,因此当时有“典卖”之称。然而,尽管典与卖的本质都是一种“用物换钱”的融资方式,但是典与卖不同。在清朝,政府官员利用标注特殊字眼的方式巧妙地将二者加以区分,若为卖契,必须在契约中标注“绝卖”、“永不回赎”等字眼,若为典契,就要写上“回赎”二字。此外,与卖不同的是,典是一种使用收益权的交易,交易双方约定一个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出典人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向承典人偿还原典价,以恢复土地等财产的使用收益权;第二种是向承典人索要这部分土地等财产的实际价值与原典价之间的差额,进而将土地等财产的所有权也给承典人。但是承典人可以拒绝出典人行使第二种权利的要求,同时也要接受待出典人将典物售出获得资金后再偿还典价的做法。对于此,李志敏将典看成是一种将土地的使用收益权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暂时性的折价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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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典田制度的发展
一、典田的出现
从目前掌握的官方文献资料来看,很有可能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典的萌芽。后来在北齐时期又出现了贴卖制度。贴卖是指贴卖者将土地暂时给钱主使用和收益,到期回赎。虽然没有“典”字,但是该制度中的“钱还地还”却是典的关键要素,具备了典的雏形。
随着民间关于典的交易逐渐增多,典在隋唐时期开始大范围产生。北齐时期实行的“均田制”被沿袭下来,农民所耕种的土地是国家授予的,农民成为国家的佃农,虽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但对土地的权利接近所有权;同时,土地的买卖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也有很多人性化的政策,比如,可以通过卖永业田的方式解决缺钱导致的无法为去世亲人办葬礼的问题,也可以在搬迁时将永业田卖掉以解决土地无法搬迁的问题。虽然当时土地流动受到抑制,但是典因为其“钱还地还”、并不改变所有人的特点,得到了官府的认可。只不过当时对于“典”、“当”、“质”这些字眼的具体区分还有些混乱。
关于典的规定,一开始出现于诏令中。《唐田令》中有“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14到唐朝中后期,均田制被破坏,越来越多的农户将永业田进行抵押和典当,同时也有农户通过典当的方式获得田地。从唐元和六年(公元 811 年)开始规范典卖这一行为,屡屡制定敕条。元和八年十二月敕令:“应赐王公公主百官等庄宅、碾磨、店铺、车坊、园林等,一任贴典货卖,其所缘税役,便令府县收官。”15这个时候就能看到,“典”与贴赁、卖有相似之处。唐穆宗一开始只对典有严格的规定,如果承典他人的土地,就需要将税费一同承担,而且原业主可以根据规定在约定期限内赎回土地,承典人不许阻拦。这样做旨在给予贫农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后来又对典贴做了严格规定:“应天下典贴得人庄田园店等,便合祗承户税。”16就是说典、贴赁他人土地,均需承担税费。唐代在当时并未区分土地典、贴、质等字眼,因此,查阅文献时在诏敕中会发现“典贴”、“贴典”区分不清。而民间对这种状态并不反对,使得“典”在唐代后期,得到了官方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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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与典田制度的比较........................27
第一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产生背景与典田制度的比较..................27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性质与典田制度的比较..........................29
第四章 典田制度对当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启示及建议....44
第一节 搭建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完善风险保障机制.......................44
一、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中心...............................44
二、建立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45

第四章 典田制度对当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启示及建议

第一节 搭建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完善风险保障机制
典田制度中当出现出典人无法按时回赎土地的使用收益权的问题时,承典人可以在告知出典人并经其同意的前提下进行转典,以保证双方各自的权益,说明了产权流转在土地流转中的重要性。另外,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性,典田制度中虽然没有详细的对土地受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失的经验,但是对典产灭失的规定仍然说明完善的风险保障机制对政策的顺利推进至关重要。因此,为了保证政策的顺利进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中心
河北邱县成立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砚山县由政府带头出资搭建的流转平台,都对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的开展提供了保障。此外,山东省沂南县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专业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储公司,用于破解经营权二次流转处置的难题。截至 2017 年 4 月末,沂南县累计发放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1473 笔、金额 4.16 亿元。59这些充分说明农村产权流转中心对处理产权二次流转、减少不良贷款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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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想要预知未来,就要很好地了解过去。典田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其发展到清代已经相对完善,同时契约文书完整地记录了当时土地流转的详细流程,以及在那时的典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及解决对策,在当时很大程度上缓解了贫民生计上的窘迫,同时又使得他们不落得败家不肖之名,符合我国扶危济困的良好的传统道德观念,对当时的经济产生了正向的影响。

在现代,我国诸多学者致力于探索更多更新颖的土地流转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新的农业政策,为扩大农业生产规模,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增添动力。历史是打开未来大门的钥匙,是引导未来航行方向的灯塔,要想解决我国现代土地流转政策中的问题,加快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就要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出发,总结经验教训,得到启示。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农村人口仍然占据很大比例,三农问题依然是亟需解决的问题,农民的生存发展依然关系到国家的繁荣、稳定。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民享受的权利的体现更多的是在对土地的使用上,因此,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就要给予农民更多的权利,让他们更自由地使用土地。笔者从典田制度入手,详细介绍典田制度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在当时解决的方法,然后总结前人研究的我国现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问题,将二者的问题做比较,从古代典田制度和部分试点的业务经验中得出现代试点要完善风险保障机制、保证产权的二次流转、探索合适抵押期限、完善担保和监管机制、确保抵押物价值确定公允等经验和启示,给出成立产权流转中心、完善立法、完善信用风险、增加农业保险种类和范围、成立专家评估小组、允许受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但仍具备生产能力的借款人“找贴”、借鉴“中人”经验加强担保和监管等具体建议,以期促进现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政策更好地实行。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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