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学问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自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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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1089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国际金融论文:美国的学问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自创由硕士毕业论文中心,硕士论文组整理提供,本文阐述了美国的学问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自创
一、学问产权的法律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学问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度之一,学问产权的法律建立能够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舞研讨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证著作家和创造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创造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益,以促进科学和适用艺术之进步”。1790年,美国公布施行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停止了屡次修订。

  迄今,美国曾经根本树立起一套完好的学问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合理竞争法》。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TRIPS)规则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定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学问产权法律作了修正和改良。

  二、学问产权的管理体制

  (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

  美国政府学问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正《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担任审理触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关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一切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能;(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当专利的检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谐和、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具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停止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答应转让。

  美国联邦的学问产权管理机构,按功用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检查注销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前者主管专利、商标方案控制及检查、注销,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价及预测等。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固然著作权的获得并非以注销为条件,但实践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注销。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美国国会为了研讨科技政策,草拟科技立法,修正与学问产权有关的法案,搜集最新的科技资讯等目的而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如国会研讨效劳署、会计署、科技评价室、国会预算室。

  (二)管理方式

  关于学问产权的管理,包括专利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及著作权的注销、技术的转移(或称之为专利的答应与施行的办理)、受权合同的拟定、收取权益金的计算、学问产权权益的维护、信息的追踪及资讯等,因性质及层次的不同,由不同的机构担任。

  美国专利商标局担任专利和商标的受理、检查、注册或受权,同时也担任为社会提供文件材料的效劳,主要分为专利和商标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请求较高,是美国联邦政府中学问层次较高的一个部门。美国著作权局担任著作权的注销和管理。  联邦政府为了谐和学问产权的资讯,促进技术转移,于1991年经过法案,并在1992年成立了“国度技术转移中心(NTTC)”,该中心提供资讯及有关学问产权的管理培训,并树立了资讯档案,把全美700多个实验室以及数千个研讨开发成果材料归入了“应用技术资讯系统(FLC)”协作,经过全国6个“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RTTE)”停止技术评价、市场调查及技术中介等工作,是美国政府支持的范围最大的学问产权管理效劳机构。

  美国商务部对国有专利负有推行的职责,但专利的施行和推行主要是由企业自主决议,由专利权人依据需求和市场状况决议。

  目前,在美国大约有500名专利代理人,他们活泼在美国各地,确认新技术并把潜在的买卖双方召集在一同,促进了技术转移。

  (三)执法体制

  美国学问产权维护方式主要是司法维护。在执法方面,美国树立了多层次的司法体系。版权、注册商标、专利、植物种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侵权案件的初审管辖法院为美国联邦地域法院。美国学问产权纠葛案件普通是在州法院审理,州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如有不服可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为终审讯决。学问产权案件中的专利纠葛普通在联邦巡回法院审理,上诉则在联邦高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联邦巡回法院的树立,减少了审理前的司法管辖权抵触,使专利制度愈加稳定。除上述案件外,联邦地域法院还管辖触及上述权益的不合理竞争和滥用商业机密的初审案件。各州法院普通管辖州注册商标和按习气法获得的商标侵权案及商业机密的滥用和不合理竞争等案件。

  在行政程序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依据《美国关税法》(1930年)第三三七节规则的案件(包括进犯学问产权的进口商品的案件)具有管辖权。美国海关有权对准备进口美国的冒充商标的商品或盗版商品实行扣押。

  在执法理论中,学问产权持有人能够取得遏止侵权和保存证据的暂时救济,还可取得遏止进一步侵权的永世性禁令、赔偿及其他最终救济。关于严重进犯版权和商标权的行为,美国执法制度还规则了刑事制裁措施。

  同时,美国具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律师队伍,因而美国学问产权纠葛案件多数在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的不时接触和商榷中得到处理,经双方律师商榷后仍不能处理的才诉诸法庭;由于美国处理纠葛的方式是法庭审讯,法庭审理的时间较长,纠葛双方的代理费和诉讼费支出较大,因而多数纠葛当事人都希望经过律师之间的商榷得到处理,事实上许多纠葛也是这样处理的,这构成了美国处置学问产权纠葛案的一大特征。美国学问产权法律律师协会(AIPLA)是美国学问产权律师的社团组织,担任组织会员研讨学问产权呈现的新状况新问题,谐和会员与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会员展开对外的交流协作,并每年春、秋两季举行大型学术会议,秋季的学术年会目前在世界已有了一定的影响。

  三、专利管理政策

  (一)专利管理政策的开展阶段

  美国现行《专利法》是1952年公布的,这部《专利法》中所表现的美国政府专利管理政策,也随着近年来美国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而停止了几次改动,呈现出几个不同的开展阶段。

  第一阶段——专利权属争议阶段(1963年以前)。在这一时期,关于在执行政府合同过程中所产生创造的专利权是由政府具有还是由承包商保存的问题,不断是争论不休的。由于在此之前,美国政府不曾就这一问题制定出统一的专利管理政策,因而在实践工作中,政府部局各行其道、各执一词,但总体上不外乎存在两种观念:(1)放权观念,以为在政府合同所产生创造的专利权属问题上,除了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度平安的创造外,其他创造的专利权都应由承包商保存,同时答应政府有关部局具有为政府目的免费运用的权益。(2)收权观念,以为由政府合同产生的创造的专利权应当归政府一切,承包商只具有免费运用权。

  第二阶段——政府主导阶段(1963年至70年代末)。1963年10月,肯尼迪总统发布了“总统专利政策阐明”,初次试图制定一个统一的政府专利管理政策。该政策阐明指出,要合了解决政府合同所产生专利的权益归属问题,以便使创造可以更好地效劳于公众利益。但是,公众利益的均衡与完成毕竟是一个很难权衡的目的,因而,美国政府的这一政策还是对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采取了灵敏的准绳,做出的是比拟笼统的规则,即在政府取得专利权可以更好地效劳于公众利益时,由政府取得专利权,而其他状况或普通状况下,则由承包商保存专利权。

  第三阶段——促进专利的商业化施行阶段(1980年施行“Bayh-Dole法案”以后)。1980年,美国国会经过了由参议院贝耶(Bayh)及多尔(Dole)提出的“Bayh-Dole法案”,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即96-517号公法、美国法典第35篇第18章“联邦赞助所产生创造的专利权”)。该法案允许小企业和非营利性质机构在绝大多数状况下保存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创造的专利权,即有权就其完成的联邦赞助项目所产生的创造以本身名义申请专利并享有专利权,而政府只保存一种介入权(March-in Right),只要当专利权人不采取有效步骤施行创造或政府出于公众安康或平安思索的状况下,政府才有权责成专利权人向合理的申请者以施行答应方式转让该项权益。

  (二)“Bayh-Dole法案”实践执行过程

  “Bayh-Dole法案”的详细执行程序是,在政府赞助项目中,当创造人曾经确认一项创造产生时,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该单位应在2个月内向相关的政府赞助机构报告。受政府赞助的单位在向提供经费的政府机构提出书面报告两年内,有权选择能否以本人的名义申请专利。假如该研制单位想要申请这个专利,则应向联邦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并在随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假如研讨单位无意于具有这项专利,也应报告给联邦机构,联邦机构能够本人的名义申请专利,或向社会公开。

  “Bayh-Dole法案”适用于美国一切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范畴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规则除了这些部门需求失密和技术由失密法管辖外,关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失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关转让施行答应。

  1984年美国国会的修正案又把“Bayh-Dole法案”扩展到了联邦政府一切、由合同商管理的研讨机构,这样一来,政府合同所产生专利权的具有者范围进一步扩展了。“Bayh-Dole法案”独一不触及的仅有联邦政府一切并直接收理的研讨机构,这些机构所完成的创造专利依然归联邦机构一切。这次修正还触及到了专利施行后的利益分配问题,在注重维护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人员的实践利益的同时,对专利运用费的运用也做出了一些限制,以防止某些承包商不合理地运用该项资金。

  “Bayh-Dole法案”的施行,使大学等研讨机构所具有的专利数量有了大幅度增长,并使这些机构乐于转让他们的专利技术,对创造的商品化起到了有益的促进作用。

  (三)政府机构对其具有并直接收理的研讨机构的专利管理政策

  美国政府机构的专利管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政府拨款项目(完成单位与拨款机构没有从属关系)的管理,二是对从属于政府机构的研讨单位的管理。以上所提及的,是美国政府关于前者的管理,而关于从属于政府机构的研讨单位,则遵照着不同的政策停止管理。不断以来,对政府具有并直接运营的科研机构产生的创造,政府机构以本人的名义申请专利并具有专利权。

  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的科研经费大量拨发给联邦机构外的大学、研讨机构和公司;另一方面,美国政府极为注重政府所属和直接具有研讨机构的科研工作。从属于各个政府机构的研讨中心、实验室雇用了美国1/6的科学家,具有全国1/5的实验设备。对这支队伍所产生创造的专利权,不断由相应的政府机构,如国防部、海军、农业部等代表国度具有的控制。在这种情形下,美国政府各部门、机构具有大量的专利。

  政府机构代表国度具有和控制一些特殊范畴或重要范畴技术的专利,关于保证国度平安,促进经济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随着技术创新和社会技术储藏量的增加,同时也为了使社会技术资源能更好地为经济建立效劳,政府对这局部专利的管理政策,也在向促使其在严厉管理体系的控制下标准地施行及转化的方面开展。

  为了促进联邦政府机构具有的专利的商业化施行,1980年,美国国会经过了“斯蒂文森-威尔德勒(Stevenson-Wydler)法案”也称“联邦技术转移法案”。该法案旨在促进联邦政府直属的研讨机构与工业界的协作,促进联邦政府具有的专利向市场转移。该法案规则:“一切公司、大学、研讨机构对与联邦直属研讨机构协作研讨完成的创造,可享有专利权,联邦政府只保存一种在一定状况下的运用权。”该法案还规则,一切联邦政府机构的研讨与开发预算中,应有0.5%的款项用于技术转让,另外,联邦政府机构能够保存一局部从技术转让取得的答应费,用于技术转让基金及返回到研讨机构中运用。在“Stevenson-Wydler法案”公布后,美国各政府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技术转让机构。这些技术转让机构的存在对联邦政府所具有专利的施行转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由政府合同产生的专利管理

  (1)从总体上讲,除了触及国度平安或出于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的思索之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普通由承包商保存。

  (2)在承包商保存专利权的状况下,政府具有无偿运用权、转让创造专利的审批权以及优先开展本国工业的权益。同时,保存学问产权的承包商负有一定的义务。

  (3)在承包商保存专利权的状况下,政府具有一定条件下的“介入权”,当呈现以下情形时,政府有权责成承包商转让该项专利的运用权:合理的比拟长的时间内承包商未采取有效步骤施行该创造;承包商未满足有关国度平安或公共利益的请求;承包商运用或转让该创造违背了国度的规则。

  (4)把承包商保存专利权的范围扩展到企业和营利性机构的重要前提是,政府合同产生的创造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而合理行使该专利权有利于创造的商业应用,并可以更好地维护政府和公众的利益。

  (5)管理政策适用于美国一切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范畴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除了这些部门需求失密的技术由失密法管辖外,关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失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并转让施行答应。

  (6)政府机构代表国度具有和控制一些特殊范畴或重要范畴技术的专利。但随着技术创新和社会技术储藏量的增加,同时也为了使社会技术资源能更好地为经济建立效劳,政府对这局部专利的管理政策,也在向促使其在严厉管理体系的控制下标准地施行及转化的方向开展。

  四、启示与自创

  (一)学问产权制度是推进技术创新的重要政策手腕

  建国200多年来,美国经济、科技、军事等多方面走在世界的前面,不只与其顺应消费力开展的经济制度亲密相关,学问产权制度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鼓舞创新,经过专利制度本身促进创造发明和技术进步,促进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应用技术创新和学问产权获取最大经济收益和市场份额。美国学问产权制度和司法体系的有效运转,完成了对学问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法律化,并构成了科技、经济的有序竞争,促进了美国企业从技术创新中获取最大利润。

  (二)顺应经济的开展和企业竞争的需求,及时调整专利政策

  美国学问产权的构架、施行细则以及学问产权政策的调整,都是基于美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并不时与社会经济科技开展的进程相顺应。美国《专利法》与其他国度《专利法》的差异,在很多方面都表现了美国政府对本国利益的一种维护,特别是对跨国公司利益的维护。如,美国目前仍在执行的专利受权公开制度,使得美国企业一切不可取得专利法律维护的技术都不对世界公开,而它们却能够从其他国度申请专利18个月公开的文件中获取新技术信息;又如,美国现行施行先创造制实践上只合适于美国的申请人。

  同时,美国的学问产权工作注重团队作战肉体,无论是政府制定政策,还是企业详细的消费运营活动及学问产权维护、管理工作,处处都能感遭到他们的团队作战肉体。触及学问产权的各个方面,各部门、各层次互相配合的都是协同作战,使这一制度的作用在企业和国民经济开展能得到有效地发挥。

  (三)注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问产权制度的作用,增强对政府赞助和拨款项目产生的学问产权的管理

  美国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兴旺的国度,其市场经济体制早已步入成熟开展阶段,政府的职能也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效劳功用上。由于历史、文化等多方面缘由,美国的政府机构在整个社会运转中的管理作用远不如我国政府机构对社会的作用,但在学问产权问题上,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的介入则很深,管理上也较之我国政府愈加缜密和严厉。特别是对美国联邦政府机构拨款产生的专利权的管理上,不是听任,而是宏观上有政策指导,详细项目上也有特地机构操作、运营。

  (四)外交、贸易等多种手腕并用,维护海外学问产权

  美国政府以为,以专利权为中心的学问产权,是美国新经济的根底,也是当代美国经济的中心利益之一。因而,维护美国在海外的学问产权是美国对外政策的重要目的。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相关法律,为美国对付在海外学问产权被进犯提供法律根底,其中最著名的就是特殊301条款。该条款规则,美国贸易代表呈送一份年度报告,列出回绝有效维护美国的学问产权的国度并注明其中的重点国度;在肯定重点国度后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开端对这些国度的学问产权维护状况停止调查,在半年内做出采取报仇措施的决议,即施行进口限额,增加进口关税,或取消贸易优惠待遇。同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在每年一度的国别贸易壁垒报告中对各国在学问产权维护方面的状况停止评价。在多边外交活动中,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美国不但使有关反补贴的规则便利于美国技术政策的制定与运作,而且使与贸易相关的学问产权条款表现美国的利益需求。

  美国把学问产权列为贸易政策的关键局部,以发明一个愈加尊重学问产权的国际框架。经过世界学问产权组织和WTO会谈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进步了美国创造人和学问产权持有人在海外取得和维护平行权益的才能。虽然如今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各国间关于学问产权法律、管理和执法的纠葛完整能够经过世界贸易组织学问产权理事会处理,但美国依然抓住特别301大棒不放,这样能够更及时、有力、不受干扰地反响美国的意志。

  (五)企业普遍把学问产权作为企业开展战略的中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腕,学问产权管理在企业运营管理中具有重要位置

  为了竞争,美国企业界越来越注重对各种各类智力劳动成果给予学问产权维护,并经过执法维护其商业利益,取得企业市场竞争力。一批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时请求美国政府强化对美国企业最具竞争实力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学问产权维护力度和维护范围,以维护美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优势。如美国近年来对计算机软件、商业办法、基因工程施行的学问产权及专利维护政策就是最好的阐明。

  美国多数企业中,学问产权维护与管理是企业运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学问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运营管理中。从整体管理体系的定位到管理部门的设置、人员的装备及实践职能,都具有重要位置,决策层注重学问产权维护工作。

  企业把专利战略作为企业开展战略和竞争战略的中心,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美国企业在高度注重研讨开发的同时,不只高度注重专利权的获取,而且特别注重海外专利权的获取。许多企业目前曾经不只是为曾经研讨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而且应用专利手腕在新技术范畴停止“圈地运动”,划地为界,据为己有,以构成大批所谓战略性专利,树立以专利为根底的垄断格局。美国企业不只注重国内专利权的维护,而且非常注重其专利权在国外的维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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