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一篇研究农业论文,笔者认为该认为主要包括生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绿肥等方面,今天该网为大家 推荐一篇农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农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一: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的绿色化变迁
一、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的萌芽阶段
新中国法律制度是在推翻旧政权法律制度的前提下而建立起来的。1949 年 2 月,《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公布及 1949 年 4 月《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令》的颁布标志着旧法制的废黜、新中国司法原则的正式确立,即一切司法工作必须以党和政府的各项法律、政策为准绳。然而,限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建国初期,我国的立法工作并未得到全面而系统的开展,取而代之的是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出台。就农药管理而言,国家对法制建设也未予以重视,政策成为了主要调整工具。
(一)农药质量的要求
自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对农药生产的管理一直集中于科研开发与生产数量之上,直到 1958 年,农药质量问题才被予以关注。1958 年 3 月召开的全国农药会议要求发展化学农药生产需“大搞群众运动”的同时,还指出“没有质量就没有数量,数量与质量同时并举”,这一政策的出台引起了全国各地区的普遍重视,各省、市纷纷针对本地区农药生产的具体情况,对农药质量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江苏省制定了农药质量标准、检验制度、操作规程和炉前监督等制度;常州市还总结了提高质量的十大措施(包括“磨细拌均”、“温高不结”、“加强分析”、“负责有制”、“注意安全”等)。1960年1月,为实现党中央提出的加速农业技术改造的号召,更好的完成农药生产、研究任务以支援农业,全国农药生产研究工作会议于北京召开。大会制订了 1960 年农药标准化工作计划,共包括标准草案 61 种(包括 38 种国家标准、20 种地区标准和 3 种厂订标准),在这之后的数年中,全国农药会议通过的农药质量标准不断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和补充。1975年,为响应毛主席提出的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指示,中央又召开了全国农药标准审查会,可见,国家对农药质量标准化是极为重视的。在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萌芽阶段,政策的号召力与影响力是巨大的,因而在中央高度重视下所制定的农药质量相关政策,各地区都狠抓落实,为我国农药工业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二)高效、低毒农药的发展
在 20 世纪 60 年代末至 70 年代初的几年里,筛选高效、低毒农药品种已成为我国农药研究工作的大势所趋。几年间,经研究筛选出的农药品种的毒性大多为中等毒或低毒,剧毒农药明显减少。高效、低毒农药的科研工作在国内已初具规模,而因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明确规定,使高效、低毒农药并未得到广泛生产和使用,直到 1977 年。在全国“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热潮中,为加快我国农药工业学大庆的步伐,化工部于1977年6 月26日召开了化学农药生产会议。会议指出“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加快发展高效、低毒农药是我国农药工业一项急待完成的重任”。这次会议,对我国如何发展生产高效、低毒农药作出了明确部署:(1)为我国农药工业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奠定坚实基础,应对我国农业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农药骨干品种扩大产量,并全面提高这些品种的质量、工艺技术和三废治理,为研制农药新品种创造条件;(2)各地区应在发展农药骨干品种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农业需求,积极发展高效、低毒农药新品种;(3)重视发展如病毒、细菌、农抗等生物农药;(4)新品种的研制过程中要做好毒性评价试验,不能盲目认同国外的评价结论。会议规定为我国发展高效、低毒农药指明了方向,使我国农药工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为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的绿色化奠定了基础。虽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会议的最终目的还是“完成生产计划”,但我们并不能否认党和国家对“保护环境”的先进认识。
二、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的起步阶段
1978 年是我国农药管理法制发展史中重要的一个年份。这一年,农药管理的主要部门——农药检定所,重新恢复了工作,使我国农药管理工作从混沌迈向了一个崭新有序的时代;这一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了,改革开放的实施,促进了国际间农药管理法制的交流,我国在参与制定联合国农药管理相关《准则》的同时,还积极借鉴、吸收国外先进绿色化农药管理法律制度;还是这一年,我国《宪法》第一次出现了环保的相关内容,这意味着我国环保事业将提升到法律层面加以发展。就是在这样的年份,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的发展开始步入了正轨,并初步有了“绿色化”特点。农药登记法律制度建立,提交登记申请需包含相关环保指数,登记后如若对环境有严重危害,可撤销登记;农药生产法律制度产生,生产农药需办理生产许可证、需文明生产、需达到质量标准;农药经营法律制度要求对农药实行专营,并严厉打击假劣农药销售行为;农药的安全使用以及按国家标准合理使用是这一时期农药使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对于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起步阶段的宏观法律环境及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法律制度的绿色化特点,本部分将分别予以详细分析。
(一)农药管理法制初步产生的宏观法律环境
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的初步产生受到了国际农药管理法制发展和国内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的双重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国际法律环境
为了促进国际农业生产,增进全世界人民身体健康,保障世界各国农药的生产、使用、销售及管理的有序进行,1985年联合国粮农组织成员国共同审议通过了《农药供销与使用国际行为准则》(后简称《准则》),这是一部对世界各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的农药管理法制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国际准则。《准则》最早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总干事于 1981年就国际上频频出现的农药管理混乱状况提出的建议,后在 1982 年召开的农药登记要求国际协调第二届政府磋商会议上正式决定制定,我国农业部也曾派员参加了此次会议,并就准则草案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农药管理问题提出过多次建议,1985年,我国作为粮农组织成员国,参加了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农业委员会第 23 届大会,《准则》最终审议通过。《准则》第六条“管理与技术要求”6·1规定:各国政府应采取行动,就农药管理制定包括注册在内的法律,同时为其有效实行做好充分准备;并应努力建立农药基础设施和农药产品在国内使用前登记注册的农药登记注册制度,以此来确保每一种农药首先按照本国的法律或规定登记注册后,才能出售供人使用。《准则》的制定与实施使世界各国纷纷意识到农药管理法制的健全不仅可以规范本国农药产业发展,还可以有效降低甚至避免农药对人、畜及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
1989 年由联合国粮农组织、美国环保局等共同组织举办的亚太地区加强农药管理研讨会的召开对我国农药法制绿色化的初步产生具有积极意义。会议中,美国环保局农药管理署的专家们就本国农药管理情况进行了介绍:哈里森先生指出美国农药申请登记必须提交产品药效、环境影响、毒理学、残留等相关资料,并由专业部门对其进行审议;爱德华·杰森先生分析农药的使用具有两面性,在带给农民增收喜悦的同时,农药还可能由于残留对人们的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也可能因其毒性对环境造成一定损害,因此对农药的管理可采取四种模式:继续使用、限制使用、禁止大量使用、禁用。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措施为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的绿色化发展提供了宝贵参考意见。
(二)农药登记法律制度绿色化的初步产生
自 1978 年以来,随着农药工业的崛起,我国农药品种不断增多、效用也逐渐加强,农药作为我们农业大国的重要生产资料,有效的促进了农、林、牧业逐年稳定高产。但当时,调整农药管理关系的法律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零星的几条原则性规定之外,其他专门调整农药管理关系的法律也几乎没有。如果说《农药质量管理条例(试行)》算是调整农药管理关系的法律,而其中也并未包含任何关于农药登记的规定。鉴于此种情况,为了充分利用农药在农、林、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了对农药的绿色化生产、销售及使用进行源头性的限制,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化工部、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于1982年4月10日制订颁发了《农药登记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关于农药登记的法律文件。
1、《农药登记规定》的主要内容及绿色化特点
《农药登记规定》共 16 条,首次对农药登记的管理范围作出了详细界定,严格要求国内生产的农药新品种和规定颁布前已生产的农药品种都必须进行登记,并对登记种类、登记程序以及申请登记所需资料和样品作了规定。现将《农药登记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绿色化特点介绍如下。
(1)《农药登记规定》的立法旨趣
《农药登记规定》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其制定的目的则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林、牧业发展,加强农药管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对农药未实行登记制度之前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人畜中毒事件以及混乱的市场秩序都有了初步认识,只有从源头上加强农药管理,实行农药登记制度,才能减少甚至杜绝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对生态系统造成的破坏以及假冒伪劣农药对农药市场造成的秩序混乱。《农药登记规定》的立法旨趣为农药管理法制的绿色化迈出了第一步。
(2)农药登记程序的严格性
首先,申请农药登记所提交的资料中近半数是农药在环保方面的相关信息,包括:“急性、亚急性、慢性毒性和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实验结果;在作物及其产品中的残留、代谢、降解和分析方法以及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和安全使用等标准的建议;对大气、水、土壤、植物和生态系统的污染影响”。对申请资料如此严格的规定,可以从源头上有效降低农药对环境的危害性,促使农药朝着更绿色、更环保的方向发展。而现行法律对农药登记材料的规定也是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次,申请农药登记的单位,需要“经化工部对其生产技术和生产标准、卫生部对其毒性和允许残留量、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对其环境质量影响、农业部对其应用效果和安全使用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或各部门委托所属有关单位审查),商业部对其产品质量、包装规格提出要求,然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价”,符合条件的方能领取登记证。前述规定表明,国家在农药登记程序上采取了严格的审查态度,除此之外,还处处彰显着农药管理初步绿色化的特点。
三、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的初步发展阶段........... 26
(一)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初步发展的原因分析........ 26
1.农产品出口贸易的绿色化需求........26
2.我国农药管理法规体系的逐步建立...... 27
3.我国农药监管体系的逐步建立......... 27
四、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变迁的规律......... 40
(一)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变迁的外在规律......... 40
1. 农药管理法制形式上的变迁规律....... 40
2.农药管理法制内容上的变迁规律.......... 41
五、推进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发展的初步构想........ 47
(一)逐渐加大监管力度........... 47
(二)加快建立绿色化新制度............48
五、推进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发展的初步构想
农药管理法制在其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存在某些缺陷与不足,而正是由于这些缺陷与不足使得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的进一步发展受到阻碍。从前三个发展时期可以看出,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监管部门执法不严致使绿色化条款无法落到实处;二是,农药经营与使用管理中,绿色化新制度有所缺失;三是,既有的环保条款因罚则不健全而缺乏可操作性。根据变迁规律,我国的农药管理法制还会继续沿着演化式变迁模式,在形式与内容上不断丰富与完善,从而迎来农药管理法制的绿色化发展高峰。以下便是笔者对推动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进一步发展的初步构想。
(一)逐渐加大监管力度
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农药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生产企业的核准、工业废水的排放、农药质量的检查、高剧毒农药的禁限用、农药残留的检测以及农药使用的培训,任何一个环节缺少监管,都将导致整个农药管理体系的断裂,所有相关绿色化规定可能都将无法落实。但实践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的农药质量不达标、经营市场秩序混乱、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2013年5月发生在山东省潍坊市的毒生姜事件,又一次暴露了我国农药监管的弊端。潍坊姜农滥用剧毒农药“神农丹”造成生姜的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经媒体大肆曝光后,引起社会一片哗然。山东省在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督导检查,潍坊市相关部门也开始对“神农丹”的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一经发现违法经营“神农丹”的经营单位立马予以处置,对查获的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及时予以销毁,此外,对农药使用者如何科学、合理使用农药也进行了认真培训,对施用过“神农丹”的土壤,也进行了全面翻耕并予以降解、排毒。事发后的短短数日内,农药监管相关部门就对如此严重的事件从剧毒农药的经营到农药使用的培训再到残留量的检测都作出了妥善处理。可见,各部门对农药的管理是有能力使其井井有条的,但如此严重的事件还是发生了,这只能说明法律对监管部门的职权规定并不完善,渎职的后果并不明确,最终导致了监管部门日常管理的不到位。
结论
本文着重讨论了我国农药管理法律制度是如何一步步进行绿色化变迁的,以及这种变迁规律将如何推进我国农药管理法制绿色化的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从全文的论述来看,笔者通过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制度四根线条的勾勒,展示出了我国农药管理法律制度从绿色化萌芽到绿色化起步再到绿色化初步发展的整个变迁历程。由此,读者可以对我国农药管理法制从新中国成立至今有一个全方位、多视角的认识。同时,通过对不同时期法律制度的研究,文章从法学、经济学双重角度出发,揭示了我国农药管理法律制度的绿色化变迁中蕴含的基本规律,包括内容与形式的外在规律以及路径依赖的演化性变迁与行动者思想观念影响的内在逻辑。
法律变迁是对社会变化的功能性需求的回应。鉴于此,笔者认为在绿色、环保理念必将充斥每个社会领域的未来,应采取以强化现有绿色化制度的执行性为主、以建立绿色化新制度为辅的方式来完善现有农药管理法律制度,同时需要立法机构、司法机构、行政机关以及环境法学者等各类主体不断探索新的发展思路,在理性交流的基础上共同协作。笔者期待我国农药管理法律制度的变迁向着绿色化全面发展的方向勇往直前。
参考文献(略)
农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二:论我国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的构建
一、农业旱涝防灾减灾的基础理论
(一)“农业旱涝”词义的释义
“旱害”是指降水偏少并且没有其他供水条件,造成农业生产条件严重缺水以至于影响农业生产的灾害,旱害的发生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天气气候是旱害的成因之一,也有学者认为干旱灾害是指由于供水短缺和降水将少,对生态、生产和生活造成危害的事件,“干旱;旱灾,长期干旱;长期的缺乏,不足”。洪涝灾害是指洪水灾害和涝灾,洪水灾害是指水流超出河道的天然或人工限制,从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泛滥淹没田地和城乡所引起的现象;涝灾则指因长期大雨或暴雨产生的积水和径流,淹没低洼土地所造成的灾害,还有学者认为“洪涝灾害”中的水灾分为“洪”和“涝”两种,其中“洪”,指大雨、暴雨引起水道急流、山洪暴发、河水泛滥、淹没农田、毁坏环境与各种设施等,“涝”,指水过多或过于集中或返浆水过多造成的积水成灾,其中雨涝主要危害农作物生长,造成作物减产或绝收,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其他产业的正常发展,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
在现代气候学上,当降水量小于蒸发量时为旱,当降水量大于蒸发量时为涝,而在农业生产方面,当供水量小于作物需水量时为旱,当供水量大于作物需水量时为涝。可见两者含义是不同的,当发生干旱时,也未必会产生旱灾,例如在沙漠中常年干旱就没有产生旱灾,因为干旱只有对农作物产生了影响,才可以成为旱灾。通过对上述定义的分析可以得知:旱涝灾害的产生既有自然因素,又有人为因素;通常所说的“旱涝”是指的对农业产生影响,“农业旱涝”和“旱涝”在一定范围内的含义是相同的;“旱涝”是一种自然灾害,都与水有关,水太多为涝,水太少为旱。
(二)研究农业旱涝防灾减灾的基础理论
1.系统论
系统论是研究自然科学的一种方法,系统论的基本特征有整体性、动态平衡性、时序性等,其核心思想是整体观念,认为对事物的研究应该以整体为研究对象,来研究环境、要素和系统的关系。
系统论虽然是自然科学的一种研究方法,但是其所有的思想方法可以用来解决人文社会科学问题,系统论的基本原则中可以为社会科学借鉴的有以下几个:(1)整体性,要求我们把系统如实地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因为系统的规律只有在整体上方能显示,系统内各要素的性质和行为都会影响到整体的性质和行为;(2)各部分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性,各元素之间是存在普遍联系,内部相互的制约;(3)动态性,系统是一个“活”的有机体,在元素之间、元素与系统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都存在着物质、能量、信息的流动,系统的平衡与稳定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和稳定,系统论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就是要认识和反映这种“活”的有机体,因此动态的观点就成为系统观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分析农业旱涝灾害问题时,可以把“旱涝”体系看作一个系统,用系统论的整体性、联系与制约性、动态性特征来分析应对旱涝的策略。
2.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不损害后代人利益的前提下,发展和维护当代人的利益,核心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强调政治经济生态的协调发展。
在面对自然灾害时不能简单的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对立,要把人看作是自然的一部分,尤其是在处理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律时,要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人与自然是互利共生的关系,而不是相互对立的关系。要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就要注重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当代与后代的利益,合理利用水资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为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国外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的现状及借鉴
(一)美国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现状
1.旱涝防灾减灾法律体系
美国是一个旱涝灾害严重的国家,密西西比河流域是美国最大的流域,美国的洪泛区面积相对较小,农业损失所占比例较高。美国应对旱涝灾害的指导思想是“预防重于保险,保险重于救灾,经济手段重于行政措施”,美国在灾害防治、灾害救助方面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1970年)是综合性的防治旱涝灾害法律,《灾害救济法》(1974年)是一部关于灾害管理和救济的法律,《国家干旱政策法》(1998)年是一部应对干旱灾害的法律,并规定国家干旱委员会为干旱立法作指导,其发布的报告《预防 21 世纪的干旱》,促使了《国家干旱预防法》(2002年)的出台,该法规定了国家干旱政策的指导原则、履行抗灾职责的机构和干旱预防措施等内容。
美国的跨流域调水措施实践较多,在联邦层面并没有专门的跨流域调水立法,美国的调水工程以州内调水居多,所以专门的流域调水法令出现在州一级政府。尽管如此,联邦政府根据宪法和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可以介入流域调水管理,各州的流域调水法令的形成是建立在管理委员会的报告之上的。
《美国流域保护与防洪法》(1954 年)规定了洪水保险和紧急事件应对措施、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等法律制度和原则,为了有效防止洪水造成的损害,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合作关系,共同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安全,美国还非常注重通过地方立法来保护农业水资源,例如 1990年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用水管理法案》,明确规定了政府和公民在保护农业水资源上的责任和义务。
美国联邦灾害紧急救援法案》也明确的规定了各部门在防灾减灾过程中的职权和责任,为了更好的保护水资源,防治干旱缺水,在保护农业用水方面,美国把金融机制和法律结合,开始实施“水银行制度”,这一制度的创新为保护农业水资源提供了新的方法。
在农业用水法律制度方面美国实施水权制度和节约用水制度,美国的水权制度比较复杂,在有些地区实行河岸权,在有的地区实行河岸权和先占权结合的方式,在节约用水方面,实施有偿用水制度,在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计价制度,在东部是累退制水价制度,西部却是成本定价模式。
(二)日本农业旱涝防灾减灾的法制现状
日本也和其他国家一样,每一部灾害法律的出台都伴随着重大灾害的发生,同时日本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日本最早的减灾立法是1947年的《灾害救助法》,到现在日本已有 30多部减灾法律法规。目前,日本的水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以《水资源开发促进法》为龙头,主要包括《水源地域对策特别措施法》、《河川法》、《特定多目的大坝法》、《电源开发促进法》、《工业用水法》、《水道法》、《工业用水道事业法》、《工厂排水规制法》、《水质保全法》、《水质污浊防止法》、《湖泊水质保全特别措施法》、《水资源开发公团法》等项法律,在救灾方面有《灾害救助法》(1947年)、《灾害基本对策法》(1961年)、《受灾者租税减免法》、《水防法》等法律。
其中《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应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的一部综合性法律,立法目是为保护国土及国民的生命、人身、财产免遭灾害的破坏,在防灾方面,通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共机关建立必要的防灾体制,明确其责任所在,同时通过制定防灾计划、灾害预防措施、灾害应急对策、灾害恢复以及有关防灾的财政金融措施及其他必要的灾害对策的基本原则,谋求完善和推进综合而有计划的防灾行政,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福利。该法的第三条到第七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团体和公民个人在应对灾害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了在灾害来临时的责任。
《日本河川法》(1964 年)规定了河流审议会(包括设置与职责)、河流管理的监督、河流的管理等管理体制问题,该法先后进行了 5 次修订,作为治理河流和防洪的根本法律,该法把全国的水系按照重要性的不同分为不同等级的水系,并明确了各行政主体的管理权责。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河川发生洪水和高海潮等灾害,合理地利用河川,对河川进行综合管理,以使河水保持正常的功能。不同等级的河川有不同的部门管理,例如一级河川的管理由建设大臣行使,二级河川的管理由该河川所在的都道府县的都道府县知事行使。在遇到洪水时,河川管理者在发生洪灾或认为可能会发生洪灾的情况下,如果认为防止洪灾发生或减轻灾害的需要,可以指示大坝业主在运行大坝时应综合考虑该水系上的河流状况,并为防灾或减灾采取可能的必要措施。枯水时用水的调整,由于异常枯水而使与许可有关的用水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取得许可的用水者必须就用水的调整相互进行必要的磋商。
三、我国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20
(一)农业旱涝防灾减灾的法律法规........21
(二)我国的防灾减灾救灾机构.......21
(三)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律存在的问题.....22
四、我国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的完善.......24
(一)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完善的基本原则........24
(二)综合防灾减灾法律制度..........26
(三)农业水资源法律制度........27
(四)农业保险法律制度..........30
四、我国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的完善
农业人口众多是我国农业的最大特点,所以农业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属性,既具有经济性又具有政治性,与经济属性相比社会属性更多一些。农业的安危事关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可是我国农业生产水平低下,严重的制约了防灾减灾的能力。农业用水占到了用水总量的 62%,旱涝灾害不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还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危及粮食安全,因此加强对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业旱涝防灾减灾法制完善的基本原则
1.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原则
农业旱涝是一种自然灾害,从宏观上看就是人与自然关系之间矛盾的对立统一。在我国古代很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表现在哲学上就是“天人合一”。到了 18世纪以后人们认为自然界是为人类而存在的,只有使用和利用价值,“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盛行,在这样的思想下,人类无限制的开发和利用自然,给自然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同样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灾难,出现了温室效应、酸雨、水资源短缺、水污染、沙漠化等灾害,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人类应该改变以前对自然的不正确看法,人类要善待自然和尊重自然,就水资源而言,在以前人们认为水是用之不尽,取之不竭的,现在我们必须转变对水的认识,在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三大问题时,要注意综合治理、统一管理,实现水利的可持续发展。汪恕诚曾提出转变对水资源的认识:从防止水对人类的侵害转变为在防止水对人类侵害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人类对水的侵害,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注意节约和保护,在农业用水方面有原先的大面积灌溉转变为利用高科技有针对性的重点喷灌和其他节水的方式灌溉,由原先的“多龙治水”转变统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加大管理力度。
结语
农业旱涝灾害是影响我国粮食安全和农业生产的重要灾害,防灾减灾的手段和方法多种多样,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能依靠法律和其他手段的共同作用有效的减少和降低旱涝灾害对我国农业造成的影响。前文对如何从环境法的角度论述了农业旱涝防灾减灾,从系统论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综合防灾减灾法律制度、完善我国农业水资源法律制度和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些立法构想是建立对整个农业旱涝防灾减灾体系的理论分析之上,具体能不能在实践中落实,能不能对我国的农业防灾减灾起到作用,都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理论可以指导实践,但是由于个人没有去有关部门调研、没有到实务部门去实践,得出的理论难免有较多的漏洞和瑕疵,某些想法的不足和欠缺之处还请专家们多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略)
农业论文2018年精选范文三:基于“家庭农场”模式的赣州休闲农业发展研究
第一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与依据
我国的 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第一次浮现出“家庭农场”这一概念,文件中声明将大大鼓励农民们将传统的土地承包制向家庭农场或是更大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发生流转。随着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家庭农场以来,各地方都在尝试大力发展家庭农场。本文以“家庭农场模式”为切入点,围绕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的关系、家庭农场对休闲农业发展的作用等问题探讨,并结合赣州市的休闲农业实际情况以提出赣州休闲农业发展的大环境并展望其发展之新型思路与路径。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在寻找与本课题相关的国内外文献,并深入分析研究这些综述的过程中,可以发现,大力开展休闲农业,大力优化家庭农场制能为我国乡村旅游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利益,促进旅游经济和农业经济的发展。
国内外关于家庭农场方面的研究,有很多值得借鉴引用的地方,我们应该在充分认识基础理论的情况下剖析具体国内家庭农场的问题,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利用多元理论支持家庭农场机制的构建。但国外研究也呈现出一些问题,国外相关研究大多也是是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的结合,但往往偏重于实证探讨,往往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一些区域,而对旅游区域后发展的地区研究不够。
我国在研究休闲农业的过程中,常常会运用到旅游与地理方面的学说方法来达到研究休闲农业与观光农业的有关学问。然而在外国有很多的学者早已开始使用管理、经济等学科的方式方法对休闲农业的发展进行研究了,我国却刚刚起步于这种研究方式。我国去年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非常明确的为当代农业的进步与发展指清了明确的方向,使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共同结合发展,以此提出了加快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努力建设出美丽乡村的崇高任务,成为了中国乡村旅游建设的推进器,促使农村、农业及生态的可持续性发展战略。
美国发展“家庭农场”比较有经验,而我国正是出于起步阶段,为了要最终形成全国范围内的休闲农业竞争力就必须通过配套合理的产业规划,来达到实现休闲农业的规模化与产业化发展的目的。作为一个新兴的乡村旅游产品,其优势就在于回归自然,然而在现今旅游消费者要求日渐提高的时代,这只能是吸引消费者的一个简单条件,而不能成为消费者必然购买的必然原因。所以,我们应该在传统的生产模式下,提高产品质量、丰富产品类型、优化分销方式、拓展市场渠道、健全物流体系,打造信息时代新型特色旅游产品的分销系统,进一步以点带面搞活当地农村经济,使家庭农场带动区域休闲农业发展。
第二章 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的关系
2.1 休闲农业理论概述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的过程中,我国于过去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中非常确定性地要求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化建设,并且提出了“乡风文明、民主管理、生产发展、村容整洁、生活富裕”的要求。对于农村建设首先带动距离城市较近或交通条件较好的周边乡镇发展休闲农业。着眼于现代农业旅游,其基本功能应该被高度强调,利用当地值得游客游览的农业景观与农业生产制作环境等等资源来开发农业景色观光与休闲度假的现代化农业旅游形式。休闲农业结合于生产、生活,更离不开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游客们在农业基地,可以享受传统的观光。当然,想要亲自在基地享受采摘、农活的乐趣也是可以的,它让人们享受到清新的乡土风情。休闲农业的开发不仅有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调整农业结构,还有助于深度挖掘农业资源的优势并进一步提高农民们的农作收入,是一种现代化的新型农业发展形态。
休闲农业一方面要生产出包含劳务形态的无形产品,另外还能够生产出有形的农业产品。在兼备旅游活动属性的同时,体现出农业生产的基本特性。因此来看,休闲农业主要具备以下几大特征:
特征1、绿色生产;农业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生产出人们可以带走的绿色农产品,这些产品的生产由游客们与农业生产者共同创造出来,它在特定的农业环境中完成。
特征2、回归自然;依靠农作活动是农产品的生产必然,除此之外,还要依靠大自然。离开大自然的自然生长环境,农产品是无法变成现实的。从这一点看来,休闲农业是把农业中的某些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部分进行了有效的改造、整合,使人们能够通过休闲农业活动回归自然、享受自然。
特征3、农业文化;因为农业涉及动植物、花卉苗木、地理等多类知识,人们在进行休闲农业活动的时候必然要接触到相关农业知识。
特征4、生态持续;休闲农业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业的可持续性发展,考虑农作生产的生态效益,这才是真正做到生产、生活与生态相协调。
特征5、消费市场;通常参与休闲农业活动的消费群体都是一些渴望回归大自然、享受乡村乡土气息的城市居民。这样一来,休闲农业的大市场应由城市流向乡镇。在闲暇时间里,这些向往大自然的消费者前往乡镇从事农事活动对他们来说是多么惬意而神往的事,何乐而不为。
休闲农业的开展对于发展地方经济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它一方面保留乡村民俗、传承农村文化,另一方面不断的将城市信息引入,使得广大农民不出乡镇便能获取最新信息;开展休闲农业的活动有利于为农民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从而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民们的就业压力;它不仅可以扩大农业生产销售链、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还可以拓宽农业的基本功能,建设好现代农业。此外,发展休闲农业还可以拓展农村的相关旅游服务接待的功能。
2.2 休闲农业实践概述
以全世界范围来看,我国的农业资源较为丰富,是个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乡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较城市人口要大的多,虽然这其中有许多城市人口也来源于农村,有着深厚的农村情结。我国休闲农业开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相对于全世界来说是开发的较晚的,起初为参观性农业旅游,主要以观光为主,后期便发展为观光与休闲度假结合为一体的休息农业旅游,由于给农业、经济、社会等都带来了巨大的效益,因而会引起人们极大的兴趣和重视。过去2006年为我国旅游局公布的“乡村旅游年”,一直到现在伴同观光性质的休闲农业有了很快的发展,旅游政府部门对于乡村旅游的发展十分重视,立足将其发展为中国新型旅游形式的亮点。中国农业旅游的发展之所以这么快速得益于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休闲农业活动包含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覆盖农、林、牧、渔、副及种植、养殖、加工等各种形态,这种追求民俗生活及置身田园的休闲农业旅游已然呈现出快速膨胀发展的趋势。
目前,休闲农业是全中国旅游行业新兴的一个具有极强力量的旅游形式,虽然我国的休闲农业还处于初级阶段,但休闲农业在中国早已经存在了,近几年正在形成并壮大规模,这种农业旅游开发的空间价值还很大。它是第一和第二产业的有机结合,它的出现不仅有效解决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还达到兴一处旅游、富一方百姓的目标,为改变单一的农村经济结构起到促进作用。我国的休闲农业旅游应该把农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变换传统农业为休闲农业,变换农业区域为农业兼旅游区域,以乡村独有的自然、人文景观为吸引物进行有效规划,通过满足游客休闲、求知、回归的需求来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章 家庭农场与休闲农业的关系...................10
3.1 休闲农业理论概述...................10
3.2 休闲农业实践概述 ...........11
第四章 赣州休闲农业资源禀赋与问题...................1
4.1 赣州休闲农业资源禀赋 .............17
4.1.1 赣州市旅游资源概况 ...........17
第五章 休闲农业在赣州发展的新思路与新途径探讨............38
5.1 休闲农业在赣州发展的新思路 .....38
第五章 休闲农业在赣州发展的新思路与新途径探讨
5.1 休闲农业在赣州发展的新思路
5.1.1 发展的思想与原则
赣州休闲农业的发展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全国休闲农业发展规划和江西省休闲农业发展规划为依据,立足于赣州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实际,以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农村建设、赣南苏区振兴以及秀美江西建设为目标,以赣州市农业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以及保护为基础,以农业特色产业和农村自然资源为依托,以结构调整为突破口,以农民增收和生态环境建设为核心,立足市场需求,抓住特色、革新理念,大力发展休闲农业,把赣州休闲农业打造为一个新的农业经济增长点。
为了促进赣州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农民增收增效,统筹城乡发展,实现赣州农业和农村跨越式发展,赣州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提高经济效益
休闲农业的发展的依托是农业生产,要把农业生产放在整个发展过程中的重中之重,确保农业产品在休闲农业的发展中处于重要主体地位。利用当地资源进行休闲活动的同时要把农业产品生产与市场经济融合起来,经过第一、二、三产业的有效联动结合,不仅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而且给当地农民创造了更多的经济效益。
(2)科学发展,统筹规划
精心规划赣州休闲农业发展,同时紧密结合赣州当地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提高休闲农业规划的科学性与整体性。休闲农业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旅游业发展相结合,开发中农业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相结合,立足于新农村建设,保护好生态环境,充分发挥规划在经济发展、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中的指导作用,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结合。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休闲农业旅游是我国一项新型的旅游形式。从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它已经具备好高速发展的良好基础。要继续平稳赣州乃至我国休闲农业的平稳进步,一定要总结过去、各尽其职、有力创新、用心经营、通力合作。本文章在创作过程中通过对美国家庭农场、江西赣州乡村旅游的实地调研与考察,不断总结前人的发展经验以及结合各种宏微观环境对休闲农业的发展重新思考,并得出新的结论:
(1)在我国,无论何时、何地,休闲农业旅游必定要结合生态与民俗文化共同持续发展。这与欧美、日本等国所侧重的点不大相同:欧美国家侧重绿色环保,日本则侧重国家传统文化。但无论休闲农业发展到什么地步、社会经济得到怎样的变化,游客的需求与农庄的供给情况如何演变,我国休闲农业的生态与文化永远是第一主题。
(2)要将休闲农业稳定高效发展,必须营造高起点、高品位的定位思路,坚持本土化、差异化的地区特色原则,打破现有行政区划的格局,并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赣州市休闲农业精品。全市一盘棋,避免重复建设,深入挖掘和包装最本质、最具特色产品,突出差异性,提高产品吸引力。充分挖掘各地民风民俗、特色餐饮和特色建筑等资源,形成种类多样,结构完善的休闲农业格局。
(3)赣州休闲农业是的存在实现国有、集体、个体经营并举,农户的农事活动属个体经营,家庭农场将许多零散的农庄统一起来经营是集体经营的表现形式,合作社再将许多家庭农场联合起来统一管理、统一生产、统一流通、统一销售,真正做到国有、集体与个体的并举。
(4)势必要将我国当代的农民重新推向一个全新的农作经营平台。家庭农场比一般农户更加需要新品种、新设施、新技术等,也更愿意接受推广和使用,农场主不但要懂得生产,还应学会生产经营和市场营销,所谓科教兴农,应当培育出现代化的新型农民。
(5)休闲农业的发展要以农民为主体,切实尊重其意愿,充分保护农民利益,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拓宽其增加收入的渠道。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