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进程与意义
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起步晚发展快。本章首先对法制建设以及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在明确这些概念以后,详细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度建设的历史进程,进一步论证了加快建设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1.1 法制建设与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1.1.1法制建设
法制建设起始于立法活动,贯穿于执法活动,终结于司法活动。所谓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立法也即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福利的第一次分配活动。执法又称法的执行,在我国学界,大多数学者通常在广义和狭义两种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及其实施法律的活动。生活中,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概念。司法又称法的适用,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综上所述,法制建设就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的综合,就是权力机关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出国家的法律,执法机关依据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和一定的程序实施法律,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当然,法制建设还包括守法和法律监督,守法是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法律监督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
1.1.2食品安全法制建设
要想弄清楚食品安全法制的含义,我们首先要弄清楚食品和食品安全的含义。《现代汉语词典(第 5 版)》对食品作了这样的定义,食品是商店出售的经过生产加工的食物。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食品就是一切供人饮用或食用的食物,包括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动植物,也包括经过人类加工制作的食物。在法律上对食品进行科学定义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不同的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依据其自身实际情况,也都对食品作了不同的界定。比如,欧盟对食品的界定是可能被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物质或产品。①现已废止的《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医疗为目的的药品。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对食品也作了这样的定义,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引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定义沿用了《食品卫生法》的定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人类对于食品安全的认识也随之有所改变,从当初仅仅强调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到更加重视食品生产加工的全过程安全。世界卫生组织也注意到了食品安全和食品卫生的区别,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食品安全被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
2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就、问题及原因
从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现状,基于这样的现状归纳出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特点,根据这样的特点总结出中国食品安全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说明尽快改革中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2.1 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就
2.1.1立法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着成就,一方面体现在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制定,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成效显著。我国有关食品安全法律制度是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种命令、决定组成,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在新的《食品安全法》统领下已经初步形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食品安全制度设计及法律责任规定上都具有以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没有的优越性,其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和检测, 国家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第二,统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现行的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予以整合,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规定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符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第三,确立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食品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自行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停止生产销售,并且应当召回已经上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第四,加强食品安全控制,食品检验“免检”进入历史,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把此前国务院废除国家免检的措施提高到了法律位阶,增强了法律效力。同时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食品抽样检验,必须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购样费、检验费及其他费用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第五,明确保健食品不得宣传治疗功效。
2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就、问题及原因....................................... 23-35
2.1 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就....................................... 23-28
2.1.1 立法方面....................................... 23-25
2.1.2 执法方面 .......................................25-27
2.1.3 司法方面....................................... 27-28
2.2食品安全法制存在问题 .......................................28-32
2.3 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问题分析 .......................................32-35
2.3.1 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32
2.3.2 对食品安全认识不够 .......................................32-33
2.3.3 食品安全技术落后 .......................................33-35
3 推进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构想....................................... 35-46
3.1 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35-36
3.2 构建中国食品安全立法体系....................................... 36-42
3.3 完善确定监管主体的行政组织法体系....................................... 42-44
3.3.1 加快修订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42
3.3.2 立法上逐步确定分类统一的行政监管模式....................................... 42-44
3.4 建立权责统一的责任追究制度 4.......................................4-46
3.4.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的司法问责....................................... 44
3.4.2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的行政问责 .......................................44-46
结论
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是指对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由于其监管失职或者滥用职权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追责制度。根据现代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机关要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负责,行政问责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现代法治政府的本质特征。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建立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还应当是责任政府。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监管不到位、不作为现象还比较严重,甚至有些监管部门利用其监管职权为本部门谋福利。这样的监管行为严重不符合法治国家的要求。这些行为是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严重脱离的集中表现,可以说是一种“懒政”。
食品安全监管主体在监管不力情况下是容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受害的不是一个人,也不是几个人,而是一大批人。对人民的损害也是不可估量的。2008 年的三鹿奶粉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据调查,因食用“三鹿”婴幼儿配方奶粉接受治疗的婴幼儿累计达 39,965 人,受害者数量巨大、波及范围极广和损害极大可想而知。所以,我们必须必须避免监管机关的监管失职和滥用监管职权而导致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当前,我国必须尽快制定《行政问责法》。因为当前我国关于官员问责的规定还是局限于一些一些规范性文件,使食品安全问责制度由当前的权力问责真正实现法律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