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绪论
从立法的角度来研究采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在我国尚属于前沿领域,并将为我国在新闻立法中如何来保护记者的采访权奠定基础,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在新闻媒体发展过程中的实践,新闻立法规范一记者的采访权利和义务,让记者在采访报道上增加可预见性,更能为处理新闻纠纷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以此为突破口,推动新闻自由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提高全社会新闻自由意识,真正使新闻自由成为监督政府、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在研究过程中,必将面临很多难题,其中必须要先行解决的问题主要有:采访权的来源的问、如何将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结合起来、采访权和名誉权、隐私、肖像权等权利的平衡问题等等。
第2章采访权的提出
2.1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及性质
要了解采访权,首先我们必须对新闻采访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比较普遍被接受和认知的解释:新闻采访就是记者通过访问、观察的形式采集新闻材料的活动。它是记者的主要工作任务。采访也是记者对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殊的调查研究活动。国内学者目前对采访权本身的理解和界定存在较大的分歧,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迄今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采访权”进行界定,导致理论界对采访权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不一。因此,有必要把“一般采访权”和“新闻采访权”区分开来,因为新闻采访权才具有新闻法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我们在谈及“采访权”的性质时作广义上理解,即人人都享有采访的权利和自由,而在涉及新闻采访的法律问题时却使用具有特定意义上的新闻采访权,使得在一定程度上新闻采访权遭到侵权后如何有效的救济变得扑朔迷离。新闻采访权则是与特定的新闻机构和公民的特定身份和特殊资格密切相关,其权利主体特指依法设立的新闻媒介及相关新闻工作人员,实践中主要是指具有合法资格的新闻记者,即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主体是不能行使此项权利的。正是因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的特殊关系,新闻记者行使新闻采访权并非以其个人身份进行,而是代表相应的新闻媒体。一般采访权体现的是公民的一般民主权利的价值取向,而新闻采访权则主要是基于新闻报道、新闻传播目的而进行的采访活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新闻采访权才是新闻法学的研究重点,具备新闻法学价值。在此还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网络媒体是否具有采访权是一个很有分歧的问题,因此本文说探讨的是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的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关于新闻采访权的性质,国内学者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种观点,采访权是第四种权力。
2.2采访权的权源
言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和政治权利,并逐渐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法律的保障。这是近代以来世界范围内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第35条)、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外,还规定了人民有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权利、公民有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包括表达权和知情权。自从17世纪英国思想家弥尔顿提出“给我凭良知自由的知悉、表达和争论的自由”以来各个时期的思想家,都对表达自由问题发表了重要论述。虽然各派的理论和观点分歧较大,但是表达应当自由,则是思想家们乃至全人类的共识。马克思的名言“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可以说这是对共识的高度概括。保障表达自由必须同时保障表达者获取外界的信息特别是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信息的权利;表达是以他人为接受对象,保障表达自由又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因为“知情”和“表达”是相互依托的,不“知情”就难以有效的“表达”。同样不“表达”就不可能“知情”。
知情权的理念可以追溯到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而首先明确提出“知情权”一词的是美联社专务理事肯特库柏(KentCooper),鉴于政府在战争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信息失真和民众与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库柏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呼吁政府“尊重民众的和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提升为一项宪法权利”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主要有两项:一是人民主权,政府的一切权利都是来源于人民的授权,而人民只有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决定授权给谁来管理自己的国家,才一能正确的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充分的政务信息和其他社会信息,又是人民正确评价政府的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民意的依据,也是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必要条件。人民了解政府的运作无疑是人民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利的重要手段。
知情权可以说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权利的前提。二是表达自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都规定表达自由的权利“包括寻求、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和思想的自由”因为获取和掌握信息是表达的前提。表达必须有内容,表达的内容包括信息和意见,而任何意见只有在一定信息的基础上才能产生,一个闭目塞听的人谈不上有什么意见可以表达的,表达只有对他就没有什么意义,所以保障表达自由必须同时保障信息公开和通畅,特别是政务信息的公开和畅通。另外,表达必须以他人为接受对象,自言自语不是表达,因此保障表达自由有必须保障他人接受表达内容的权利。
第2章采访权的提出..........6
2.1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及性质..........6
2.2采访权的权源..........8
第3章采访权面临的问题、现状及原因探析..........12
3.1采访权面临的问题..........12
3.1.1采访权和名誉权、冲突的价值权衡问题..........12
第4章完善采访权的法律保障的若干思考..........24
4.1明确记者的采访权是法定权利..........24
4.2明确采访权法律保护应秉持的基本原则...........25
结论
新闻采访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这与实践中新闻采访活动遇到的问题分不开,社会进步需要新闻报道,需要记者和媒体揭露社会的黑暗面,这不仅仅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以新闻为武器,与丑恶的社会现象作斗争,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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