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新闻自由与新闻管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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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9475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引言


一、新闻自由

(一)新闻自由的历史发展
聪明的人类利用语言文字来表达思维,进行沟通。新闻作为一种重要的语言媒介,从它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不断的钳制。各国宪法确立新闻自由都经历了曲折漫长的发展历程。新闻自由的思想最早起源于西方。14世纪中叶,在商贸活动较为频繁的威尼斯,相对独立于政府和教会的报刊开始出现,并且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西欧许多国家都纷纷效仿。然而这种自由之势却是各国统治者们的心病,他们想方设法限制自由的思想言论,以期统一社会舆论。办报特许制、出版检察制和保证金制都是各国在这个时候陆续建立起来的相关制度。然而,文明的星星之火从来就不是任何权力意志所能熄灭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宗教改革、启蒙运动,斩断了人们与传统权力在现实生活和观念意识方面的从属关系;印刷术的提高、城市的兴盛、交通通讯的发达以及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广泛,使报刊成为表现新个性、传播新思想、抨击旧制度的重要舞台;更何况,私人报刊活动担负着愈来愈多的为官方无法承揽的社会职能,它又在经济上独立并有特殊的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政治压抑愈是深重,自由要求就愈高涨,禁令的严厉程度在一定条件下与反禁锢的愿望的强烈程度成正比。

2、新闻自由在中国
中国在西方思想的传入影响下,其实早已为我国古代先民们所重视。才开始实行民主政治,但是新闻自由的思想例如厉王监谤,邵公非之曰:甚于防川。川奎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防民之口,为民者宣之使言”又如郑人游于乡校以议执政,子产不肯听然明之言毁乡校而为之说曰:“夫人朝夕退而游焉,以议执政之善否。其所病况者,吾而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又如孟子论政,谓国君进退百官,必“国人皆曰贤”,然后察而用之,“国人皆曰不可”,然后察而去之。国君判决罪刑,必“国人皆曰可杀,然后杀之”。可见中国古代的圣人明君己经有了重视新闻自由思想的雏形。但是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专制统治,采取各种手段限制和扼杀不利于统治者的言论出版活动。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各个朝代的统治阶级,对言论出版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对违规者处罚越来越重,但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的斗争,此起彼伏,从未停止。宋仁宗时代的范仲淹就是一位杰出的代表人物。

二、新闻管制

最初对于管制的研究更多的是在经济学领域,近年来法学领域逐渐开始了对于管制的研究。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所谓政府管制是政府为了改变或控制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而颁布的一系列法律及规章制度,并直接参与对违背这些法律、规章制度的惩处。它一般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经济管制,即政府对于价格、产品质量、行业服务标准,进入或退出某个行业的管制。例如对公用事业(水、电、气、油)的管制以及对服务型行业(交通运输、卫生医药、广播电视)的管制,其目的是消除由垄断带来的负面效应,保证公众能享受到合理的服务。第二类是社会管制,它来源于对工人、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的关心以及对人类环境的责任,通过制定有关法律或法规、制度来匡正市场活动带来的外部效应和副作用。如对空气和水质的规定,确保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确定工业企业的环保产品对消费者的安全、确定工业企业的环保责任等。
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自由权利,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是绝对的自由。政府管制是对社会资源以及消费行为等采取的非经济领域的调节和管理。新闻事业作为社会资源的一种,是可以并且应当被纳入到行政主体的管制范围之内的。世界各国也都对新闻自由加以管制,例如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就是美国对广播事业实施管制的机构。

(一)新闻管制的必要性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鸡认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所以自由从来就不是绝对的,绝对的自由只能是一种理想的状态。自由与对自由的限制是相伴相生的,对于自由的限制在某种程度上说甚至更加早于自由而出现。所以,纵使新闻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一项根本的价值观,但当言论的一些特定形式打击了特定社会中人们所最珍视的价值观的时候,十分常见的情况是,社会将选择加以限制,而不是选择公开言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规定了“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同时,更明确规定了这些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新闻不再是私有者的事业,而是党、政府的事业,人民的事业。我国宪法规定,言论、出版自由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业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新闻自由是全体公民的新闻自由,是无产阶级的新闻自由,但这个自由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新闻纪律的范围内。因此对新闻自由加以管制是有其必要性的。

目录

三、新闻自由与新闻管制的矛盾·················································································19
(一)新闻自由被滥用所产生的问题··································································19
(二)无限制的新闻管制产生的问题································································22
四、新闻自由与新闻管制的平衡·················································································26
(一)我国的现状及问题···················································································26
(二)域外平衡新闻自由与新闻管制的经验·····················································27
(三)对我国平衡新闻自由与新闻管制的建议··················································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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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新闻自由与新闻管制就像是一对孪生兄弟一样,时而相处融洽,时而又起了纷争。这二者都是我们的社会中十分重要的制度也好,权利也罢,总之它们对于我们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至关重要,所以要对二者的矛盾予以平衡,以期二者能够对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积极良好的作用。从文章第三部分的案例引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新闻自由与新闻管制存在着诸多的矛盾,一个矛盾都是一个宏大的论题值得我们去探究。笔者在本文中写到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无限制的新闻自由与无限制的新闻管制出现的问题及它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在世界任何实行新闻自由的国家里,这样的问题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而西方国家解决这些问题的先进经验则是我们可资借鉴的。在加快立法进程的同时,用媒体的自律机制作为补充,能够更加全面的化解二者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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