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及政府行为相关理论概述
一、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及政府行为相关概念
(一)女性刑释人员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女性刑释人员是指: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刑期已满依法予以释放的女性服刑人员。从广义讲,女性刑释人员还包括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的女性,虽然她们的刑罚还未执行完毕,非实质意义上“刑满”,但她们已经脱离了监管机关的直接监管,成为名副其实的自由人,这一部分人同样面临着回归社会。因此,只要不在监所羁押的状态下,都应考虑其回归社会的问题。增加对于这部分人进行安置的覆盖面,更全面的保障其利益。
女性刑释人员,由于与社会长期隔离,在回归社会后,其就业、医疗、社会环境接纳等不能直接过渡,处于社会的空白区域,所以,女性刑释人员既是社会弱势群体也是有一定风险的群体。女性刑释人员是刑释人员群体的一部分,具有刑释人员的共性特征,同时由于女性因素,这个群体在以男性为主体的社会中,回归社会面临比男性刑释人员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二)回归社会相关概念
回归社会是指刑释人员在依法被释放,重新回归社会直到能够顺利融入社会生活的过程。刑释人员在经过刑罚和矫正之后,不仅要在身体上获得自由,更重要的是要在精神和心理层面上与社会主流融入,并达成一致。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为适应社会文化环境,融入社会,在原社会文化学习的基础上,继续学习社会知识、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建立新的价值标准和行为规范,确立新的生活目标,这是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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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理论
(一)标签理论
标签理论也称为社会反应理论,它起源于 20 世纪 50 年代的美国,60 年代兴起,到 70 年代,美国学术界把这个理论作为对社会越轨行为探索的标志性成就。标签理论是美国教育以及社会领域的学者莱默特和贝克尔最早提出来,1963 年贝克尔《局外人》中第一次进行系统探讨。贝克尔用明确的语言论述自己的观点说:“越轨行为是应用规章、法律等对于一个‘冒犯者’标定的结果。所谓越轨者就是成功的被贴上了这种标签的人”。根据美国社会学家贝克尔的理论,所谓越轨既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后天教化的结果,实际上是一些人将一部分规则和制裁方式应用于“局外人”的缘故。这是一种社会反应和他人定义的产物,正是这些“局外人”被成功贴上了标签,他们便成为了越轨者。标签理论所指的是违反社会伦理的越轨行为不是静态的,是社会群体作为制作社会规范的始作俑者,把这些越轨行为规则应用于“越轨者”而形成的。对于上述违反社会规范的人,社会群体认为是“局外人”。社会为惩罚不遵守社会规范行为的局部群体而专门制定有处罚性质的另外一个社会规范针对这部分人,人们称之为“越轨行为人”。社会对于小程度犯罪或小程度违反社会规范的群体也标上“越轨者”的标签,对这部分群体产生不良的恶性效果,从而加重了对其惩罚。同时,也可能再度产生或程度更深的另一个越轨行为。著名学者欧文阐述了在监狱和其他拘留场所对犯人进行监禁和关押,是贴标签过程中最为严重的过程。这些场所将犯人与外部进行物理和心理的阻隔和分离,从而切断他们与家庭、工作和社会的联系,标签自然而然深深刻在犯人身上,对于犯人改过自新将产生负面影响和作用。可以说,标签理论的产生,既为研究犯罪学者拓展了一个新的视角,同时也为人类学、教育学、女性主义等领域打开一扇新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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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现状及政府行为调查
一、调查背景和方法
(一)调查的背景
新时期社会治理最核心的目标是建设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近十年男性犯罪增长 10%,而女性犯罪率增长 46%,女性刑释人员成为一个较快增长的群体,她们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是社会治理中值得重视的一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男女平等观念不断强化,女性参与社会活动更为充分,在各行各业中都有女性的身影,女性比以往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但区别于男性,她们既要工作还要承担更多相夫教子的家庭责任。不可否认,当前是社会以男性为主体,女性在社会上处于弱势低位,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仍相当有市场。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身上既有“坏人”、“污点”的标签效应,还有自身性别所带来的偏见,特别是一些社会传媒表面上是宣传法制,实际上隐含着商业目的,为发行量和点击率去迎合社会上一些低俗和猎奇心理,对女性犯罪刻意的宣传和渲染,而政府在类似情形下并未做出有效的引导和管理,使得这些无形间对女性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带来更不利的影响。
笔者作为女子监狱的一线工作人员,不断听到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遇到的诸多问题,如果这个不断壮大的群体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关注和妥善解决,将给社会与家庭带来隐忧。而且相对于男性刑释人员,女性刑释人员因其自身的特点,回归社会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为了充分了解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真实状况及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障碍和问题,进一步判断这些问题对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影响,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和对策,笔者怀着一种社会责任感和职业使命感,对部分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情况进行了回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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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现状调查情况
(一)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被调查者刑期、年龄、犯罪类型、文化程度、捕前职业、婚姻状况分别予以统计,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归纳分析:
1、刑期构成:
表 2-1 女性刑释人员刑期构成
2、年龄结构:
表 2-2 女性刑释人员年龄结构
由表 2-2 可看出,女性刑释人员年龄构成分布较为均匀,本次回访调查的以中青年女性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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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政府行为存在的问题...............................25
一、政府对固有观念引导不力...........................25
二、就业环境排斥...............................26
第四章 关于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政府行为偏差的原因分析....................33
一、政府行为导向不明导致舆论引导不力.............................33
二、就业政策的禁锢导致就业环境的排斥.................................34
第五章 关于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政府行为的优化研究......................41
一、政府明确观念引导,营造宽容社会氛围................................41
(一)由政府搭建平台,有效助推社会宽恕氛围的形成..........................4
(二)政府进行舆论引导,媒体配合适度宣传...............................43
第五章 关于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政府行为的优化研究
一、政府明确观念引导,营造宽容社会氛围
固有观念错位,带来社会心理上的歧视与排斥,社会观念的转变需要各方力量共同推动。健康的舆论和宽容的社会心态是非常必要的。社会必须形成这样的共识;宽容接纳女性刑释人员是符合社会总体利益的。实际上,随着社会文明进步,社会心态也越来越趋于宽容,这是为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提供宽松有利的环境和土壤。
(一)由政府搭建平台,有效助推社会宽恕氛围的形成
由政府搭建平台,有效助推社会宽恕氛围的形成。在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建立第三方平台,缓和受害人和女性刑释人员的关系。联合国在“Basic Prinlipus on theuse of restorative justice programmesincriminal matters”决议方案中对恢复性司法界定为“恢复性司法是采取恢复性程序并寻求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所谓恢复性司法程序,是指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犯罪人和任何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所谓恢复性司法结果,是指作为恢复性过程的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即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其包括五个方面的要素,即鼓励充分的参与和协商、寻求愈合因犯罪而造成的创伤、寻求充分和直接的责任、寻求整合已经造成的分裂以及寻求强化社区建设以预防进一步的伤害。恢复性司法促进关系恢复的方法在于建立第三方平台,有关主体参与并充分沟通,女性刑释人员直接面对受害人及利益受损的相关人正视自己曾经的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通过道歉、解释等求的受害人及受犯罪行为影响的取得相关人的谅解,恢复性司法就本质来说系作为纠纷化解的方式,即“试图构建与现行审判程序并行不悖的一个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恢复性司法有三种典型模式,这使得恢复性司法从理念层面落到了实处,增强了可操作性。具体而言,包括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家庭小组会议模式以及圈模式,三个模式之间,存在着一种后种模式以前种模式为基础的、参与对象范围逐渐扩张的关系。参与主体的范围越广泛,社会关系支持网络覆盖面就越宽,加害人社会融入的程度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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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对部分女性刑释人员的回访调查与分析总结,归纳出女性刑释人员在回归社会过程中遇到的障碍和问题,主要是来自于就业、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各方面的歧视和排斥,其存在的原因是由主观、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而形成的。各种歧视和排斥动摇了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而政府行为的缺失和干预的不及时又放大了社会歧视和排斥对女性刑释人员的影响,致使女性刑释人员背离了良性互动的轨道,陷入恶性循环的状态。
为有效解决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问题,一方面政府积极作为,转变职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理念,有效优化社会环境,提供社会保护、社会支持,另一方面引导女性刑释人员树立信心,提高自身素质,学习、掌握适应融入社会的能力,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推动女性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
本文中,笔者以部分女性刑释人员为样本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尝试性地提出部分对策和建议。由于本人学术水平有限,研究视野和思路不够开阔,相关数据分析和研究上还有很多缺陷和不足,对于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中的政府行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和研究,还有待于在今后学习工作中进一步拓展深化。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