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契约中亲情伦理的要义
一、亲情伦理的界定
亲情是指以亲缘、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一种人际关系,伦理则是作为维护亲情关系的一种道德原则。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亲情伦理是极其重要的一部分,不仅汇聚着传统道德文化的优秀成果,而且普遍被人们认为是一种规范准则。在传统社会,亲情伦理的作用随处可见,小到人与人之间的友爱互助,大到族与族之间的和谐共处,无不是亲情伦理作为规范准则来维持这种关系。而我国古代社会则将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种人伦关系称为五伦。在我国封建时期多受儒家文化的影响下,社会普遍强调道德伦理,基于此,五伦文化维系着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孟子·滕文公上》:“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又)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传统亲情伦理有着丰富的内容,在封建社会时期一直处于一个较为重要的位置。传统亲情伦理以家庭成员之间为起点,逐渐向外扩散,由家庭到家族,又由族内到族外,通过以父子、夫妻、兄弟、朋友为基本内容组成的关系网,最终构成传统的“熟人”社会。因此,传统社会便是以血缘、亲缘、地缘为起点,逐渐扩延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本文主要对买卖契约中的亲情伦理进行研究,所以在此仅以买卖契约中涉及到的亲情伦理进行阐述。
(一)父子伦理:父慈子孝
父子关系是封建社会传统亲情伦理的主要内容,中国古代社会是以“尊尊”“亲亲”为主流思想的,这就使得父权始终处于家庭的主导地位,没有任何人可以违背。“亲亲以睦友,友贤不弃,不遗故旧,则民德归厚矣”[2]。所谓 “亲亲” ,就是要亲近、友爱自己的亲属。在古代时候,中国人对于这种父子关系是非常重视的,在日常生活中,慈与孝就是亲子伦理中父与子相互对应的要求。孔子说:“为人父,止于慈”。[3]慈,就是父母对儿女要慈祥关爱;孝,就是儿女对父母要孝敬恭顺。“父慈子孝”在传统的礼法中,被更多的人认为作为儿子,处于绝对的父权专制下。然而,这种认识却扭曲了儒家文化真正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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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情伦理与契约伦理的区别
从上文中可以了解到,本文所研究的亲情伦理仅包括父子之间的父慈子孝、夫妻之间的夫义妇听、长幼之间的兄良弟悌以及亲戚之间的互信有义四种传统伦理文化。而我国古代契约伦理内容则与此略有不同。“每一种经济制度都有其特定的道德基础或道德含义”[19]。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的发展愈加完善,显然是与其发展过程中经历的当时的政治文化、社会道德、风俗习惯密不可分的。在封建传统社会,高度重视伦理道德文化的情况下,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则包含了复杂多样的道德伦理。所谓中国古代契约伦理就是指中国传统伦理按契约展开、按契约履行责任和义务,并对违约承担道德后果的伦理现象和伦理类型[20]。
1.正当利益
利益一词是生活中人们所常见的。那么利益是什么?谭培文先生曾说过:“利益是什么,首先应包括‘衣、食、住及其他东西’。‘民以食为天’,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的第一个前提。……只有能够生活,才可能创造历史。吃、穿、住就是生存的第一个前提,要说利益,这就是首要的利益。”[21]可以看出,利益是人们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物质条件之一。基于此,人们就产生了这样的认知:只要通过合法行为追求事物来满足自己的生存需求,其行为就是合适的、正当的,是合乎道德伦理的。在历史长河中,古人对于“利”的看法并不是全盘否定的。儒家思想代表孔子说过:“富而可求,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22]墨家:“义,利也。”[23]可见,古人对正当利益还是持肯定态度的。“但实际上,将借贷契约中的义与利把控在一定限度内,使之既符合‘君子之义’,又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才能促使借贷契约的顺利、有效履行”[24]。很显然,无论是孔子对合“义”之私利的承认、墨家对义与利统一的认同,还是一定限度内义与利的控制有利于契约的进行,都表明,追求正当的、合适的利益,是符合传统义利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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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买卖契约之条款中的亲情伦理
一、出卖原因
宋人袁采谈及卖田卖地时:“盖人之卖产,或已缺食,或已负债,或已疾病、死亡、婚嫁、争讼。”[30]我们注意到,袁采所说的出卖缘由都是生活中与人们息息相关的大事,甚至与人生的命运也有着莫大的关联,除却婚嫁一事,其余皆彰显出生活消极的一面。而随着各个朝代交易限制的解除,土地管理手段的增多,成契理由从唐朝始发展而来,作为传统契约弹性机制的作用逐渐淡化。到清朝末叶时,在官印契式中,成契理由甚至出现了缺失现象[31]。明清两代成契理由几乎成为“套话”,表述不再像早期那样丰富多样,而是将其简单化、单一化,比如“今因正用”、“今因乏手”等在契约之大量出现的,仅仅将出卖原因短短几字应付而过。类似这些说法显然都是虚写的,并没有说明具体的出卖原因,经常可以看到如下表述“因正用”、“今因急用”等,这样的契约占了很大一部分,虽说诸如此类出卖原因简单、敷衍,但也是契约文书内容格式化的体现。
虽然出卖原因格式已经慢慢淡化,但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即使这些出卖原因表面上看起来显得通俗、单调,但其背后隐藏的真正缘由也未必仅是表面那样显而易见的。除了一些普遍见到的出卖原因外,还有一些相比于较为明显的原因,如“为因岁歉,乏用度命”“今因衣食不周,难以度日”“无银殡葬”等,这些则简单标明了出卖原因。无论出卖原因是明显的还是不明显的,其表现出来的各个原因都存在编造的可能性,如常见的一些败家子,因吃喝玩赌而欠下累累债款,不得已买卖田地、房屋抵债的不在少数,但是在留存下来的契约文书里标明这种出卖原因的很少。然而,既然将出卖原因写进契约中,在当时都可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管这些合理性的出卖原因是简单地还是复杂的,在其背后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为人不知的真实情况。总而言之,合理性的出卖原因既符合当时社会流行的思想与规范,也蕴含着当时社会对亲情伦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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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契当事人的确认
在契约中,立契当事人的确认,即确定契约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在契约的实践活动中,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并不是随意就认可的,即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成为合适的立契人,按照当时社会的伦理文化要求,其身份还应当分别符合于当时社会条件下“礼”的约束和“法”的规定。尤其是在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影响比较广泛,主要表现为家长与夫权的主体地位更为明显。基于此,封建时期的妇女单独参加契约活动的现象并不普遍,也就导致妇女很少有独立参与订立契约活动的权利,除非在一般契约活动中,有男性的陪同如子孙、叔侄等,以及有家族成员的参与见证,契约方能进行。
(一)男性主体的选择
笔者在整理清代时期的买卖契约文书时,发现在契约中,立契当事人的主体绝大多数都是男性。那么大量男性为立契当事人?有哪些男性具有成为立契当事人的资格?是否和中国传统文化有关?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契约文书进行了详细研究。
众所周知,我国传统社会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因此,“尊尊”文化就充分的表现出来,“尊尊”文化对于家庭、家族来说,就是父家长和族长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除此之外,在清代社会,“同居共财”是人们主要的生活模式,为了更好的管理财产,国家就会选择有绝对地位的人,赋予其管理财产的主导权。而父家长或者族长就是唯一的绝对掌权人。因此,即是人们生活在“同居共财”的生活方式下,家族或者家庭的全部财产属于族中或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但处理财产的权利却只属于族长或者尊家长一个人。而为了更加突出其对财产所有权的绝对主导地位,清代国家法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每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34]这就使得父家长处理财产的绝对权利更加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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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买卖契约之习惯中的亲情伦理.......................................24
一、找价.................................................24
(一)找价的存在.....................................25
(二)找价的实践..................................26
结语...........................35
第三章 买卖契约之习惯中的亲情伦理
一、找价
“找价”,又或称为找贴、找赎等。,即卖主要求买主将当时出卖价格与现在标的物价格间的差额支付给自己。之所以同一种交易物会在不同的时间产生不同的价格,是因为买卖双方当时进行的交易形式是一种“活卖”。实际上,在明清时期,活卖是一种较为复杂的买卖交易形式,活卖有时与绝卖是不相同的。绝卖就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且卖主不可回赎,即《大明律》中的解释:“以田宅与人,而取其财曰卖。……卖不可赎也。”而活卖却可以在契约内容中标明回赎字样,即日后卖主可按照契约内容规定,将其所卖原物赎回。虽然在活卖中标的物所有权也意味着发生转移,但因其注有回赎字样,所有权的转移也是暂时的。
除此之外,“找价”还存在于另一种交易形式中,即“典”。《大明律》:“盖以田宅质人,而取其财曰典。……典可赎也”;《大清律例》:“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曰典”。由此可见,典卖也是有要件限制的,即在约定的时间内可以赎回,如若过了约定的期限,则典卖就变成了绝卖。这点与活卖如出一辙。只不过无论是典卖还是活卖,出卖时的价格与找价时的价格不对等时,毫无疑问就会出现“找价”的情形。
由于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清代土地交易中的“活卖”(即附回赎期限的“卖”)和典或当是一回事,并在进行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中将其等同,不加区别[50],因此本章所研究的对象——找价,也不将二者区分,即将其放在一起进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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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契约文书的使用不仅品种繁多,而且历史悠久,至清代时期,契约的广泛使用更是随处可见。买卖契约作为我国古代社会重要的契约类型之一,不仅促进着古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更蕴含着优秀的传统道德文化,尤其是传统亲情伦理。在传统社会,亲情伦理是在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往来又是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人与人之间的买卖交易、生意往来又必然涉及到亲情伦理,因此通过对清代买卖契约中的亲情伦理研究,我们发现无论是国家方面,对于维护契约中的亲情伦理的相关规章条例,还是民间方面,家规、家训、宗法等对亲情伦理、道德品格的规范,都充分体现了传统亲情伦理对维护家族和睦、维持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除此之外,在契约交易活动中,适当的融入传统亲情伦理,不仅使得交易双方进行的更加顺利,而且也使得没有感情的买卖有了温情的因素。
然而,在当今的社会中,随着社会迅速的发展,经济、文化等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变得更加多元化,但也变得更加复杂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在这种生活环境下,一些社会陋规习俗的泛滥严重败坏了亲情伦理,疏远、诈骗等充斥着人们的社会实践,使得原来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亲近、信任等逐渐变得淡化,这即导致了亲情伦理文化的衰弱,也从而阻碍了社会向前快速发展的步伐。因此,在复杂的经济体系里更少不了亲情文化的维持。良好的伦理文化对人们的思想、精神有着巨大的影响,从而对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有着推动的作用;而不好的伦理文化容易引起人们观念、人品的扭曲,从而导致社会经济的恶性发展。
传统亲情伦理作为家庭的黏合剂、经济的催化剂,因此,对清代经济与亲情伦理的统一探索与学习,既有助于经济的发展,更有助文化的传承。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