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试点研究--以湖南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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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13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笔者通过对湖南省这一具有代表性的中部试点省份的排污权交易相关规范制度的研究,认为其具有注重可操作性、理论性与公平公正性的优点。

1导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环境问题是新世纪人类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基于全球经济、科学的飞速发展以及对地球生态系统的自身特点和循环规律的认识,可以说环境问题将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问题。21世纪,环境将与经济、国防一样成为关涉各国战略决策的核心要素。探索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成为自然科学家、社会科学家、环保人士,乃至每一个地球人所关注的课题。本文虽主要研究排污权的交易问题,并不直接针对环境的改善,但如能形成以市场机制为核心的环境污染控制模式,这对环境的改善一定是会产生助力的。
排污权交易的制度基础源自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末,戴尔斯首先提出允许排污者之间进行污染物排放量交易。70年代初,蒙哥马利运用数理经济学对该种制度具有污染控制的成本效率进行证明,这一体系被美国政府环境机构采用,创造性的提出了“泡泡政策”。泡泡政策自产生之日起便一直被认为是一项法律化的经济手段,其自身随着时代发展,逐步形成了现今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的远期社会功能不容小视。这项制度的设立将极大的增加我国的社会财富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物质基础。它为环境容量的具体化与价值化提供了制度工具与法律可能。这种将其市场化的行为有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运行,从而彻底解决环境问题产生的经济根源,即外部不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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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环境问题的严峻性在当今社会正在日益提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排污权交易制度正是凭借市场的力量来实现环境资源外部性问题内部化,并凭借产权理论实现污染总量的控制。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是通过环境经济手段解决环保问题的重要途径,它在分配污染责任、降低治污成本、提高区域内环境质量等方面有突出表现。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一种管理思想的体现,即在符合环境要求的同时,创设一种合法的排放污染物权利,且该权利可以如普通商品般自由买卖,通过价格机制控制排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虽然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尚属于初期阶段,但是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学者辛苦耕耘下,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方面也获得了丰硕成果。以下是对于排污权交易制度及其理论的相关文献进行的整理。

吕忠梅教授的《论环境使用权交易》中认为“排污权交易”应当称之为“环境使用权交易”。

罗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一文重在汲取美国排污权交易成功经验,用以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王清军的《排污权初始分配的法律调控》围绕排污权初始分配中,分配主体、分配对象及分配方法三个关键问题对完善我国排污权法律制度提出了具体意见。

洪涛、王燕、王成金、杜斌的《排污权交易试点总体工作框架研究》重点研究了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的目标与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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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2.1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概述
2.1.1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含义

要解释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先要从排污权这一概念出发,排污权或者污染权这一概念首先是在1968年由约翰.戴尔斯教授提出。其核心思想是,给企业创设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发现降低污染排污放量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从高污染排放者处获益,从而使其能够自发的降低污染保护环境。这种通过市场减少排污的手段要比政府管理模式更加有效。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了一种环境管理思想,具体是指,通过技术手段确定该区域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在此基础上,通过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标,并允许企业将富余的排污指标用以交易,并以此获得收益。@其对控制污染的作用体现在,一方面,如果排污指标的市场价高于边际治理污染的成本,拥有排污指标的排污者就会积极治理污染而通过转让排污指标赚取差价。没有排污指标的排污者会为了节省购买排污指标的费用而积极主动降低污染。另一方面,边际治理污染成本高于排污指标市场价的排污者就会通过购买他人多出的排污指标以满足自身排污总量的要求。排污权交易制度将减少污染的大部分义务交于那些有能力以最低成本治理污染的企业,并允许那些无法低成本治理污染的企业继续排放更多的污染物。但是,后者必须从前者手上购买这种“排污权”。这样,通过个别排污者为了从转让剩余排污指标中获利而努力降低治理污染成本,提高社会整体治理污染效率提高,这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容量最佳配置的手段。(排污权对环保的作用如图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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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我国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试点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我国首次开始涉足排污权交易制度。1985年,上海市通过《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确定了该区域内采用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这是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践的初步尝试。

在地方上,各级政府及相关环保部门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区域内排污权交易工作,如2006年杭州市政府出台的《杭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办法》、2007年嘉兴市政府出台的《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湖南省2010年生效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根据该文件制定的细则《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1月2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

笔者通过对湖南省各市州的排污权交易情况进行调研后,对湖南省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有了较全面的认识,在走访湖南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中心后,通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采访后了解到,在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8年中,湖南省已逐步形成涵盖十四个市州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到2017年第二季度初省内各平台共实现交易4595次,从中积累了丰富经验。2014年省政府针对排污权交易发布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及细则,其后又制定了许多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性文件,如《湘西自治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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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湖南省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试点现状与问题.........13
3.1关于湖南省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试点的现状............16

3.2湖南省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试点中出现的问题............16
4关于完善排污权法律制度的建议...............20
4.1完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20

4.1.1提升排污权交易立法层级.............20

4.1.2明确排污权交易标的..........21

4关于完善排污权法律制度的建议

4.1完善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
要完善排污权交易法律制度,则必须要解决我们要交易什么、在什么环境下进行交易以及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基本问题。

通过对湖南省排污权交易相关立法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分析,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实践,为了发挥规范制度的引导作用,应尽快完善试点省市排污权交易相关法规。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后,应当制定部门规章和国家层面的法律以加强对排污权市场指导和监督。笔者参考了湖南省等各个试点城市有关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制度后发现,对于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排污权回购、初始排污权核定等制度都有相关法律规定,但其也有不具体、不全面的缺陷。并且,在国家层面上直接指导排污权交易行为的法律还是空白,这些都是仍需解决的问题。

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已有一定时间,各试点城市身处排污权交易的最前线,期间积累许多宝贵经验,将这些实践经验固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是推动排污权交易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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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自工业革命以降,人类生产力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增强,但与之相伴的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在环境治理工作中,传统上一般采用由政府主导的“命令一控制”型的管理方式。但这种管理方式在实践中越发表现出一些缺陷,为了弥补“政府调节失灵”,人类在对自然环境充分认识,经过长期污染治理实践与理论反思,创造性的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作为一项以市场手段推动环境治理的环境经济法律手段,其在经济效益与污染治理两方面都展现出了巨大价值,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本文对排污权交易制度做了较全面的论述,其创新之处在于通过研究湖南省这一具有代表性的中部试点省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设立,分析其优缺点,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立法层级、初始分配适度、总量控制执行办法、二级市场制度设计等方面提出了一些见解。但由于笔者自身水平有限,还存在许多不足,如针对英美法系国家排污权制度的研究仅仅在宏观方面做了概括性表述,并未对法律移植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分析。这些都是以后研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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