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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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12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文首先详细梳理了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方面立法、司法和专利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深入分析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方面的特点与难点。结合电子商务行业专利维权的需求特性,对比分析专利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方面的各自优缺点,从而凸显出专利行政执法在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方面的优势,同时也指出了目前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机制存在对假冒专利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行政执法职能作用难以凸显和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和判定规则不完善等问题。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普及,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兴经济模式迅速崛起,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据公开的统计资料显示,2017年,我国电子商务的总交易规模已达 28.66 万亿元[1],是 2012 年全国电子商务总交易规模的 3.65 倍,占当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24.2%[2];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的直接和间接从业人员总数达 2830 万人[3]。电子商务行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刺激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还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及消费习惯,可以说,当今人们的日常衣食住行各个方面都离不了电子商务的身影。比如当人们需要购物添衣时,首先想到的不是去商场血拼,而是会在天猫、淘宝等网站上先搜索一番;当人们需要去饱尝美食时,总是习惯先在美团和大众点评等团购网上看看附近餐厅的团购内容和用户点评;想要购置或租赁房屋的话,安居客、58 同城和房天下等房屋服务类网站的内容会让人们应接不暇;在出行方面,人们现在早已习惯于出行前在网上订好机票、火车票、酒店和景区门票等,规划好整个行程。

然而,电子商务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各类专利侵权假冒行为频发的重灾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 年 2 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 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办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案件 19835 件,同比增幅达 51.1%,占全国专利行政执法总案件量的 15%以上[4]。而据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在 2018 年 4 月全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推进会议上的介绍,2017 年,全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协作调度(浙江)中心从阿里巴巴集团接收并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已达 11.4万件,比当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专利行政执法的总案件量多了近一倍[5]。电子商务领域大量侵权假冒专利行为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信心,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电子商务平台造成了沉重的知识产权审查负担和侵权风险,扰乱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近年来,在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部分电子商务平台虽然已经建立起了内部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机制,但是由于电子商务自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使得假冒专利行为 “发现难、治理难”,专利侵权行为“判定难、责任划分不明确”等核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使得电子商务平台在经营活动中始终面临着专利权保护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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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重点一直围绕在著作权和商标权方面,谈及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文献相对较少,而这些文献主要也是针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业方法等可专利化方面,关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假冒行为问题的研究成果寥寥可数,且主要出现于近几年。按照研究主题与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性,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问题进行的研究。中国计量学院徐楠轩老师基于对阿里巴巴集团旗下阿里巴巴、天猫商城和淘宝网三大电子商务平台专利权保护现状的调研,指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出数量大、特点新、平台责任重等问题,并分析了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存在责任规定不明、行政执法权限不足和重视程度不够等困境,提出通过修改相关法律规定、推广浙江省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机制等来构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协作机制[1]。北京邮电大学崔聪聪副教授等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中“通知删除规则”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的具体应用,指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过错的认定,应采取专业的知识产权人标准而非一般理性人为标准[2]。中国计量学院冀瑜副教授结合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司法保护实践,行政保护探索,学界关注和探讨的焦点及立法进展,介绍了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现状并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3]。

另一类是在研究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间接涉及了专利权保护的问题,按照其研究关注的焦点可以分为整体机制和具体规则两个层面。在整体机制层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陈文煊指出,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政策的制定,应该遵循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过错责任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相协调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注意义务与技术发展相适应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达到根本的法律控制目的[4]。中国计量学院刘斌副教授等分析了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障机制的基本架构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中的法律定位与权力来源,指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障机制中,存在监管机制缺乏合理性和维权机制效能不突出的缺陷,并分别就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监管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提出具体建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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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概述

2.1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厘定
电子商务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步而诞生的,并于上世纪 90 年代,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迅速兴起。广义上的电子商务指的是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人们利用电子数字化手段进行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业活动[1]。我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的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2],本文中的电子商务仅从狭义概念来理解。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既包括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专利权的保护,也包括对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方法等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来进行保护。本文中所称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仅限于前者。
按照电子商务经营者采取的经营模式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纯自营模式、第三方模式和混合型模式三类。
(1)纯自营模式。指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自建网站或平台的方式,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如早期的京东商城和当当网,以及各企业自建的用于产品宣传销售的网站和网页等。
(2)第三方模式。指电子商务经营者并不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仅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及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各交易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3]。典型代表有:淘宝网、易趣网和拍拍网等。
(3)混合型模式。指电子商务经营者既在部分领域直接参与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又通过其电子商务平台为其他的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交易撮合和信息发布等服务。典型的代表有: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和当当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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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
2.2.1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范围厘定
从一般意义而言,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依法对经济社会实施具体管理的行政活动[2]。从行政执法的定义来看,专利行政执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专利行政执法既包括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活动,亦包括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授权和对专利权的复审无效,以及对于专利代理机构违规行为的管理规范活动,还包括公安、海关等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与专利相关的行政活动。而狭义上的专利行政执法,仅指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案活动。
对于电子商务专利行政执法保护内容的界定应从其主体和内容两个方面来考虑。从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来看,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专利行政执法的主体仅包括省、市两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3]。从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来看,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的内容包括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查处[4]。但同时,一方面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地方专利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5],另一方面考虑到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在专利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因此,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内容应界定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围绕电子商务领域查处假冒专利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而开展专利执法维权等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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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的优势与问题 ......................... 12
3.1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特点与难点 .......................... 12
3.1.1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特点 ..................... 12
3.1.2 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难点 ........................... 12
第四章 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建议 .......................... 19
4.1 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 19
4.1.1 坚持依法行政与务实创新相结合 ....................... 19
4.1.2 纠错与预防并重 .................. 19

第四章 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建议

4.1 完善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的基本原则
4.1.1 坚持依法行政与务实创新相结合
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开展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工作。但同时,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发展日新月异,随之而来的新问题、新挑战也不断涌现,特别是在法律规定存在空白的领域,应该按照基本的法律原则,采取谨慎务实的态度,积极创新执法方式和执法理念,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市场主体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4.1.2 纠错与预防并重
针对电子商务领域侵权假冒专利行为频发的现状,构建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保护机制,开展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执法工作,其本质上是政府干预“市场失灵”的一种行为。因此,在做好对违法行为纠正的同时,亦应注意帮助和指导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建立健全其内部的专利保护机制,促进其合理适度的履行事前审查义务,从而有效降低电子商务市场主体专利侵权假冒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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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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