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泰国家庭暴力类型及成因分析
第一节 泰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类型
一、现状
泰国被联合国列为十大家暴国家之一,家庭暴力形势严峻。根据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的统计,从 2008 年到 2016 年,泰国社会平均每年的家庭暴力案件达到 1000 起。2在健康促进基金会支持下,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办公室联合玛希隆大学的医学院,对泰国 2280户家庭进行调查,家暴比例高达 34.6%。
2013 年发生的奥运射击运动员贾奇因长期对妻子“宁医生”家暴,被买凶暗杀一案最为轰动,也引起了泰国社会对家庭暴力广泛关注。贾奇是一名射击选手,曾参加过北京奥运会,在泰国有“第一枪手”的美誉,妻子是泰国社会地位很高的职业医生。但其长期对妻子家庭暴力,并扬言要杀害妻子,导致妻子不堪忍受,岳母无法忍视,最终导致妻子以暴制暴,买凶杀人。该案经过两审,一审于 2016 年 12 月宣判,“宁医生”被判处死刑,“宁医生”上诉后,上诉法院于2018 年 8 月宣判,撤销了对“宁医生”的指控。4二审宣判后,该案再度引起对家庭暴力讨论的热潮。
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同,发生在有着血缘、伴侣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常常共同居住,故施暴者和受害者有着生活上和情感上的依赖性,这也是家庭暴力区别于一般暴力的最显著特征。5因为这种依赖性,受害者不容易像遭受一般暴力那样诉诸于法律。隐忍换取家庭和睦的受害妇女占绝大多数。因此,需要专门的法律予以规制。在现行的《2007 年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家庭暴力是指任何故意侵害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或健康以及以故意的方式足以造成身体、精神或者健康损害的行为,以及违背情理道德进行强制或者使用暴力强行控制家庭成员必须做或不做某事,或者接受某种其不喜的行为,但不包括过失。”6在该部法案中就家庭成员做了详细规定,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原配偶、未婚同居或曾同居、子女、养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人员,范围较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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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泰国家庭暴力的成因
一、传统价值观因素
传统价值观、传统文化是产生家庭暴力的潜在因素。在泰国,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就是男性的地位凌驾于女性之上。16首先是因为男性具有强壮的身体力量,而女性的身体力量弱于男性,一旦遇到冲突,男性喜好用暴力解决问题,展示自己的力量往往也是最直接、最有效的解决方式。17因此,男性在力量上远超女性,这是男性与女性地位不平等的传统的根源。其次,泰国古代法律也对男女地位以及夫妻地位的不平等进行强化。泰国的古代包括三个时期,素可泰王朝时期、大城王朝时期和曼谷王朝时期的一部分。大城王朝时期颁布过泰国第一套法律,其中包含《1359 年夫妻法》,在该法律中规定,妻子是丈夫的财产。18曼谷王朝时期,拉玛一世组织编撰了《三印法典》,在这部法典中,体现了丈夫地位高于妻子,父母地位高于孩子的风俗习惯。该部法律是当时泰国风俗习惯的文字化,称不上现代意义上的法典,但依然是法官审理案件的依据。
现代社会也延续了传统社会的价值观,丈夫的地位仍然高于妻子和孩子。男性既是女性和孩子的保护者也是管理者。21丈夫对妻子、孩子以及其他家庭成员施暴成为丈夫显示和保护自己其在家庭中权利、地位的手段。例如,当丈夫无法通过金钱、社会地位来显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者的地位时,而又缺少教育、缺少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就很可能通过打骂家人来维持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22此外,
根据泰国的传统,女性从小被教育要温柔、安分守己、不能粗鄙,要用心伺候丈夫。当女性被丈夫施暴时,只能默默忍受。23家庭暴力被认为是羞耻之事、家庭内务,不愿意向外人透露。
二、家庭和社会环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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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泰国家庭暴力受害人公力救济概述
第一节 反家庭暴力中公力救济之必要性
对于家庭暴力的救助,包括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私力救济的方式最熟悉的就是受暴者“以暴制暴”,近年来,妻子因不堪忍受丈夫常年的家庭暴力,而将丈夫杀死的新闻屡见不鲜。例如,被誉为泰国“第一枪手”的贾奇,就因长期对妻子家暴,致妻子不堪忍受买凶杀人。私力救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很常见,能快速定纷止争,恢复家庭和睦,能让施暴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如果用力过猛,就容易两败俱伤,致家庭破裂。因为私力救济往往是受暴者掺杂诸多怨气、情绪在里面,容易失去理智,导致悲剧的发生。此时,如果能有一套完备的公力救济措施,让受暴者能诉诸于公权力,制止家庭暴力,那么私力救济“以暴制暴”的悲剧才不会发生。公力救济措施包括司法救济措施和行政救济措施,是以公权力为主体展开的,具有强制力。强制力是公力救济措施的重要特征,也是其结果的保障,更能保护受暴者的合法权益。
一、便于收集和固定证据
家庭暴力案件举证极难,需要公权力帮助收集和固定证据。举证难一方面是因为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成员之间,施暴者与受暴者往往具有密切的联系,比如丈夫对妻子施暴、父母对孩子施暴,两者之间并非极端对立的群体。这些特殊的联系使得家暴案件不能像其他案件能迅速解决,家长里短,剪不断理还乱。受暴者在一次被施暴之后,往往寄希望于施暴者改邪归正,也不会注意收集证据,
希望下次不会这样,因此也放弃收集证据。即便邻居目睹或知晓施暴者施暴,为了邻里和睦,或者认为是他人家庭内部事务,不便插手,也定然不会举报、作证。另外,受暴者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是受害者,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很有可能屈服于施暴者的淫威不敢收集证据,即便收集了也会被毁掉。32对于老人和小孩来说,没有足够的知识和能力去收集证据,举证更是难上加难。况且,老人和小孩的赡养和抚养还需要施暴者来完成,也不希望施暴者受到刑事处罚。此时则需要公力救济措施来干预,帮助弱势群体。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和反复性。家庭暴力是长期的、反复的,并不是如刑事犯罪一般能够一次达成,这就需要受暴人有意识地去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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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权对泰国家庭暴力受害人救济的介入
泰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立法议会,所有的法典和法案都是由立法议会制定的,包括《泰国刑法典》、《泰国儿童保护法》、《2007 年泰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内,均由立法议会制定。家庭暴力因其特殊性,需要法律予以规制,情况严重时需要刑法予以介入,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就必须主动适用刑法救济家庭暴力受害人。未能达到刑法量刑标准的,且有需要法律的强制力予以规制时,就需要专门的法律如《泰国儿童保护法》、《2007 年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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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公力救济措施.............................21第一节 行政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21
一、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的救济...........................21
二、警察局的救济...........................22
第四章 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公力救济措施对我国的启发.........26
第一节 我国公力救济措施的现状................................. 26
一、我国公力救济措施的类型..........................26
二、实际落实中存在的问题..........................27
第三章 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公力救济措施
第一节 行政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济
一、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的救济
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是根据《2002 年部委改革法案》而设立,该部门的设立旨在促进社会发展,创造社会平等与公平,促进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会稳定。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下设部长办公室、常务次长办公室、青少年儿童事务局、老年人事务局、妇女事务和家庭研究局、社会发展与福利局、促进和发展残疾人生活局。其中妇女事务和家庭研究局下设组织秘书处、战略与规划司、保护和职业发展司、促进两性平等司、促进家庭研究司、内部审计组、管理系统开发组。其中保护和职业发展司下设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中心。
在《2007 年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社会发展和人类安全部部长根据本法进行维护,有权任免工作人员和发布部门规章和条例以执行本法。42第十三条规定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部依据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支持工作,发布命令、措施、办法以暂时救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在和解的案件中撤诉、撤回控告的,帮助促成和解。在执行本法中,妇女事务和家庭研究局是协调各类事务的部门,能够推动法律的具体执行。比如,向执行案件的人员传输相关知识,预算支持,包括对执行本法第十三条的支持。在执行本法第十三条的过程中,出台的部门条例中规定要有预防家庭暴力的执行中心——妇女事务和家庭研究局下设的妇女事务和家庭发展中心,该中心设立在 75 个府和曼谷的常务次长办公室下设的社会发展与人类安全办公室中,作为支持工作人员和法院工作的执行部门,以及妇女儿童庇护所和当地管理机构的协调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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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泰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公力救济措施对我国的启发
第一节 我国公力救济措施的现状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