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法律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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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0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主要法律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设立方式简单成为公司的主要形式,在股东人数上限为 50 人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经常是亲朋好友关系,人合性较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数少,规模小,股东经常亲自担任董事或经理等职务,参与公司决策经营。股权继承可能会使与公司无任何关系的人进入股东会,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瓦解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相关法律必须承担起解决股权继承权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之间冲突的重任。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行使出现了一些理论上与操作上的的困局,缺少法律保障,下面笔者将论述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容及性质界定不清楚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内容不清晰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以出资方式换取股权,从而参与经营管理,股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专门享有的一种权利。《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下定义,也没有规定股权有哪些内容,股权是什么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股权内容不清晰。从字面理解来看,股权即股东权利。股权的定义多是理论界的学者提出来的,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界定,如股权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PFT2FTP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公司中享有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权利。PFT3FTP这种观点客观陈述了股权分别源于公司法和章程。股权与知识产权有相同点,二者都是权利束,内容广泛,兼具财产性质与人身属性。股权按照权能可以划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能主要是指股权转让权、收益分配权,其对应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共益权能主要是不直接为股东产生经济价值,但却能使股东和公司受益的表决、决策权、管理权、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共益权只具有人身属性。自益权能是股权的核心内容,共益权则是股东行使自益权的保障。目前仍有学者主张股权因其人身属性不能被继承,因此,股权的内容决定着其是否可以被继承。股权内容是确立股权继承的基础,有限公司股权内容的不清晰使得案例中四位继承人的股权继承缺少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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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不足,股权继承程序亟待完善

目前,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规范太少,《公司法》只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PFT8FTP该条文前半段是关于允许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内容,但书条款是限制或排除继承的内容,该条表明我国从立法上确立了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合法性。由于股权来源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股东可以意思自治在章程中对股权继承做出限制,七十五条也成为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的唯一法律依据,可见,我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模式是原则上允许继承,只有章程作出例外约定时才可以预先排除或限制继承。纵观公司法全文,只有七十五条规定提到了股权继承,其仅仅是从法律上确立了股权能够被继承,没有进一步提出关于继承的其他实体内容,股权继承缺乏公司法上的规定。《继承法》未对股权这一独立民事权利作出专门的继承规定,目前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许多内容如继承时间、内容,接受与拒绝继承的方式等依旧是参照继承法,普通财产继承与股权继承没有表现出太大的区别,股权这种特殊客体难以与其他普通民事权利相区分。体现在引言案例中,四位继承人在继承股权、分割股权时可能会因为缺少继承法对股权继承时间、继承份额的规定而产生争议,引发纠纷。《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专门的股权继承诉讼,股权继承纠纷解决机制及股权继承事实的认定也缺乏程序法上的法律依据。在案例中,四位继承人股权继承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性事项、公司和其余股东如何协助继承人完成变更登记使其具备股东的形式要件,成为公司法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程序保障必不可少,这些程序问题都亟待完善。综述,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不足,缺乏程序方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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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在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理论研究方面,学术成果已经相当成熟,相比于国内,国外研究更深入、全面,已经触及到股权继承实现路径的程序方面;而国内学者围绕股权能否被继承、《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缺陷与改进之处、股权继承在实践中出现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研究。下面笔者将从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角度展开论述,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法律依据进行研究,找到我国可借鉴的法律规定;同时剖析我国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为实现股权继承权提供充分适当的法律保障。

(一)大陆法系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在诸如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大陆法系国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表现出许多共性与个性,具体分析如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将股权继承和股权转让编排在一起,转让是双方合意的法律行为,而继承是由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而引起,但二者在实质上均是对原股东权利的继受,所以能对二者做相似的法律规定。PFT16FTP其第十五条规定股份可以被继承。第十六条确定不得分割股份,除非继承与转让。章程既能够不经公司同意将已故股东的股份分割给其继承人,也能够规定继承禁止分割股权。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股权成为股东也是应有之义,但同时法律赋予章程阻止股权继承的权利,充分阐释了章程意思自治的内在涵义,且只有章程有权作出排除股权继承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继承一般情形下可以产生股权分割的法律效果,只在章程做出禁止股权分割的规定时除外。第十八条规定股份数人共有时,每个人都能行使股权,形成对股权的共同行使,股权共有人也可以推举或选择共同代理人集中行使股权,该条特指股权在继承后到分割前共有状态下的行使问题。根据德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模式是原则上允许股权继承与分割,只在章程另有规定时才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分割。如果先前章程没有对案例中胡某的股份分割进行限制,那么他的四位继承人能否获得中电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许可是分割股权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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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国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方面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表现如下:英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已故股东的私人代表继受股东资格的条件是重新申请并登记注册。PFT20FTP此外,该法还规定公司章程有授予董事决定是否登记的权利,且只要董事“善意且为公司之利益行事,就能够以任何合适的理由拒绝进行登记”。PFT21FTP因此,英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有条件和程序上的要求,股东资格并非当然取得,继承人必须在履行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等的程序性事项后,才能继承股权;此外,公司章程可以授予董事决定对继承人登记与否的权利,且可以依据董事主观善意为公司为由拒绝登记。故在英国,股权继承需要两个条件: 继承人提出申请; 董事同意注册登记。本文案例如果按英国法处理,四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实现面临程序和公司董事的“双重考验”,继承人继承已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第三方董事有相对强大的权利与自由否决继承人,本案四位继承人不得不重视程序事项的履行。由此可见,英国更加重视股权继承的程序及继承人个人素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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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的实现路径T........ 12

(一)通过细化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T......... 12

1、明确股权的内容T........ 12

2、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的程序T............ 13

3、借鉴日本等国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继承致使其人数变化的法律规定T.... 14

(二)通过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以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T......... 14

(三)通过构建共有股权代理人制度实现股权集中行使T............. 15

(四)通过建立股权继承信托机制保障公司利益T............. 16

1、建立股权继承信托的必要性T............ 16

2、信托在股权继承中的运作机制T........ 16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的实现路径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出现的理论问题及实际操作问题,如股权继承权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利益的兼顾、股权继承程序亟待完善、继承人股权行使问题,有必要以继承人为视角找到公司股权继承的法律路径,从以下四方面完善股权继承,实现继承人与公司利益的双赢。

(一)通过细化法律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前两章的论述,笔者认为必须从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法律实体角度明确股权的性质。首先,关于股权继承的法律规定只有七十五条,七十五条股东资格表述太过笼统,学术界对其认识不统一;因此,必须要明确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法律含义,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明确股权的内容。首先,要对七十五条前半段“股东资格”进行解释,按文理解释理解,股东资格指股东的身份、地位。基于出资获得的股权与身份,相伴产生,归于同一主体。股东资格强调实体上的取得,由于现代意义上的继承均是财产继承,又由于股权是一项财产性质极强的民事权利,所以,股权基于财产性可以被继承,此外,与出资对应的还有股东资格,法条规定了股东资格可以继承,所以说股权能够被完整的继承。公司股权转让印证了股权可以在不同主体间流转,PFT24FTP所以,股权变动也包括股权继承。由此可知,七十五条的内在含义是股权不论是财产属性,还是人身属性都可以被完整的继承,其瑕疵之处就在于股东资格身份上的属性与继承财产上的属性显然不搭,引起了学术界的轩然大波。从来源形式看,股权和股东是同一的,不管是在股权转让还是股权继承中,股权具有双重属性,股东资格只有身份属性,因此,这里用股权继承代替股东资格继承不仅符合语法逻辑,更符合法律体系一致性的要求。后半段是但书条款,体现章程自治。章程是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可以做出不同于前段规定的内容,但是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章程不能对股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做出限制,否则就会因违反继承法而无效。在此意义上,股东资格适用于但书条款,该规定确立了章程可以对股权人身属性的权利继承做出限制,制约股权继承,保障公司人合性。但书条款是有限责任公司非封闭性的设计,更强调股东间的共同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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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权继承问题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理论层面讲,都合法合理。股权的双重属性内容及性质使股权继承在履行中,继承人在行使股权过程中面临继承人与其他股东、公司的冲突。笔者通过本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实现路径进行法律分析,从而解决上述两问题,这种实现路径不是单纯出于保护继承人的股权继承权,其主要从继承人角度考虑其股权继承程序的履行、行使股权的具体操作问题,同时,本文从价值上平衡股东和公司利益关系。在最后一部分,笔者针对实践纠纷分别提出通过细化法律规定才有限为公司股权继承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通过构建共有股权代理人制度实现股权集中行使、通过建立股权的继承信托制度保障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建议。希望以此找到继承人的股权实现路径,尽可能地使其股权继承权与公司利益达到平衡,从股权的继承程序及公司人合性角度入手,实现二者经济利益双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任重而道远,继承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在股东死亡后的股权继承中面临冲突,二者总是此消彼长。今后的研究仍然需要在二者冲突处理方面进行严谨、缜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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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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