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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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1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本文所探讨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方法。谈及该制度的完善方法就需要我们对该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概念进行深入探讨,并找寻该制度的缺点和长处。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笔者的理解是,该制度首先应定性为一种赔偿制度,实施的主体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作用的过程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更为便利的解决依附于此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的以刑事责任为基石的物质损害赔偿,并且要求这种物质损害必须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导致的才能主张。理论上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2012 年 12 月的某一天 ,最高人民法院轰然出台了一部举足轻重的司法解释,即《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不敕反映,例如有的被害人亲属因拿到手的赔付不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而使其陷入了生活困难。诸如此类的社会影响引发了我们对此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深入探究,同时也使我们不断加深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研究。但是笔者仍希望能够引起司法界之外更为广泛的群体对此司法解释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奋斗在司法一线的工作人员摒弃了部分高层专家学者的理论观点,从自身的实践中出发,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物质损失赔付体制做出了批判和否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发展进程充满了偶然性,当然其发展的过程必然受到必然性的支配,唯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深刻而清晰地洞察这一制度,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发展添柴加薪。然而许多人对于该制度中规定的赔偿的标准、主体等问题存有疑问,甚至有不少一线工作人员认为,当前我国的正在施行的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害赔付机制是历史的倒退。

就目前世界范围内各国实行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来看,笔者认为该制度可以大致分为主要的两种。一种是另行主张民事赔付请求模式,也就是说该种民事诉讼的赔付主张并不是附着于刑事审判程序的,是自主存在的,这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就是美国。另一种体制就是我国现行的这种附带的民事赔付机制,该种模式可以以法国为代表进行研究学习。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体制存在诸多漏洞,可以总的来说是主要集中在四个角度:允许提出赔付请求的请求权主体适格、赔偿的范畴涵盖、赔偿的具体衡量准则与框架、赔偿的被申请义务主体适格。本文通过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主张从扩大赔偿请求权主体,论证赔偿范围应包含哪些内容,建立国家级社会慈善救济体制等角度概括了几个对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具体完善前景和轨制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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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概述

想要深入探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体例机制的缺陷,寻求该体制的完善之路,就需要对其概念及特点开始切入剖析研究,找到该制度的优点与缺点,从而在其原有基础上继续扩大优点并针对缺点找出合理的完善方案。

第一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概念和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内在涵义,即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在解决刑事被告人如何承当刑事责任的同时,为了更为便利的管理附着于此刑事诉讼案件上的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诸多物质层面上的损失而产生的补偿机制。1所以说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体制的重点是解决赔偿问题,即解决刑事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民事赔偿纠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益与效率而产生的一种与众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用明确的条文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赔偿请求范围局限于物质层面的损害,并且是仅限于由于行为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此层面的损失。然而何为物质层面上的损失?笔者认为在这里所述的物质层面上的损失是为了甄别于精神损失而言的,是因为被害人承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受损结果,并且这些损害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成损失的。2放眼当下,我国仍然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阶段,刑事案件的年增长率居高不下,而其附带的民事赔偿问题则是大部分刑事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在解决被告人是否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基本损失是否如数得到赔偿、谅解基础是否存在瑕疵、从轻减轻刑事责任依据是否充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且不可或缺的作用。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时,要依据最新的刑诉法的要求对案件的民事部分先行调解,或者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作出判决或裁定。1然而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司法工作者对于刑诉法该条规定的所谓物质损失存在诸如何为物质损失、与物质损失相对的精神损失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何调解和判决标准相异、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付标准为何与普通的民事责任赔付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存有疑问。甚至不少一线工作人员认为,最新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重新规制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害赔付机制,是中国法制进程历史上最大的倒退,已经偏离了时发表展和司法变革前进的轨道。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具体问题可以总结出几个方面,让我们通过以下一个案例总结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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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各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比较

想要找寻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优缺点,就需要了解世界各国类似的或截然相反的制度,在了解比较的基础上寻找到本国制度的优点加以发扬,找到缺点予以修正,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借鉴与发展,使得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能够日趋完善。法国的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是在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的第二条规定的,即“有权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请求的适格的权利主体包含全部有权控告民事赔偿的因为承受到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的首当其冲的侵害者。”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典也有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付的请求的主体,是因为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对其施加了具体的违法行为从而遭受物质损害的人,包括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公民个人、组织机关团体等”。法国在 1808 年实施的《法国刑事诉讼法》中,对附带民事赔付的内容范畴进行了规制,即按照法国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被害人可以主张其所遭受的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物质损失并不局限在直接的物质损失的范围内,并且被害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的内容范畴仅限于财产毁坏,并且赔付金额有数量限制,被告人被法院判处无罪的情形下,审理刑事案情的审判组织的法官无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起赔付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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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必要性..........25

第一节 完善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和赔偿范围的必要性...........25

一、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扩大的必要性..........25

二、赔偿范围扩大的必要性............25

第二节 完善赔偿标准和赔偿义务主体的必要性.....27

一、建立统一的赔偿标准的必要性.........27

二、扩大赔偿义务主体的必要性....27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29

第一节 赔偿请求权主体及赔偿范围的完善....25

一、扩大赔偿请求权主体范围........25

二、扩大赔偿范围..........29

第二节 赔偿标准及赔偿义务主体的完善........30

一、统一赔偿标准..........30

二、扩大赔偿义务人范围并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31

第四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完善

前文中笔者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优缺点等方面论述了我国目前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必要性与必然性。然而如何完善该制度?笔者认为仍然应当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四大要件的角度分开抓取,以点为面,层层击破。

第一节 赔偿请求权主体及赔偿范围的完善

针对我国当前的附带民事诉讼赔付机制的完善,首先应当完善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的适格请求权主体的范畴。笔者认为不应当将该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局限于刑事诉讼法层面上的“近亲属”的范围。既然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事赔偿制度,就应当将“近亲属”的范畴扩大至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也就是说应当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作出修改,扩大其近亲属的范围,使得附带民事诉讼赔付体制规定的近亲属的范畴与民事法律中所规定的近亲属的范畴相统一起来。其次还应当增加有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相关人员作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因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得被害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本来应当由被害人抚养、扶养、赡养的人员现在没有人照顾他们的后续生活,对他们造成损失,因此他们应该有权利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赔付的请求。对于扩大赔付范围的立法建议,最主要的应当是在于增加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并且不限制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阶段。对于一些暴力型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上的折磨远远大于物质损害的,如果不能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就难以降低该类型的犯罪率,难以降低犯罪成本,继而给更多的人带来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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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经历了从支持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到不支持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一个过程,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一个表现。在我国法制改革过程中这是一种司法倒退的现象,应当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本文从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制度的四个方面,分别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使其在司法过程中更加公平公正,更好地维护被害人及亲属的合法权益。在本文最后构想的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慈善救济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希望司法机关能够引起重视并试点,以期望国家补偿制度和社会慈善救济能在全国范围内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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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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