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法律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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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5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当今,经济增长,科技发达,愈来愈多的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案皆需以科学证据为媒介来解决争端。一些研究者以历史学为视域对司法证明进行分析,认为司法证明的策略历经两次变革,第一次由神证转换成人证,第二次是有人证转换成物证或者科学证据。①因此对意见进行鉴定或者是借助科学知识对所获得的审查进行判定是法官之责,也是法官难处理之事。对证据制加以改革始终处于国内司法改革所关注的重点内容,其中,鉴定制又处于证据制改革所关注的重点。今些年,人们愈来愈重视司法体制是如何改革的,并且对如何启动国内的鉴定制度、如何对鉴定制施以委托鉴定、鉴定问题是有谁来掌控的、与鉴定相关的问题如何完善等做了较多研究,硕果累累。然而,什么是科学证据,又该如何推导证明出其结论,在以往研究之中,鲜有学者以此为基础,多关注注释法学或者是对策法学,而对科学证据这一内容的研究只滞留在证据规则表层,无深入分析。

在上世纪 80 年代的初中期时,国内不仅颁布而且实行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90 年代初期时,已建成一整套和知识产权相关联的诉讼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实体法律逐步完善,法官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进一步增加。本世纪,国内已设置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亦对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制进行了重新建构和完善。然而,一项法律的实体与程序部分是密切相关的,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实体内容日趋完善的同时,我们便会把目光转变成从法制程序来看待知识产权,尤其是其中最为核心的诉讼问题。不管是在案件的受理阶段,还是在审理阶段、或者判决阶段、亦或案件的执行阶段,审理案件的法官都必须以证明为基本依据进行断案。与知识产权有关系的案件较广,如因专利权而致的纠纷;因商标权而致的纠纷;因著作权而致的纠纷等,由于这些性质的案件多是隐蔽且易变的,取证很难。同时这些类型的案件涉及到的争点复杂、专业性强,而且这些均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无法回避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性问题,往往涉及到对科学证据的质证和认证的问题。据此可知,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所具有的特殊性特点使得取、质以及认证都显得重要。为了能使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得到完善,本文将探讨怎样对科学证据规则体系进行完善,希冀能基于科学证据规则,对科学证据进行合理的认定,最终能使裁决达到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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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知识产权诉讼和科学证据规则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讼概述

可把知识产权诉讼的内涵界定为:法院基于当事人以及和诉讼相关的参与人全部都参加的基础上,对因知识产权而致的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希冀能明确知识产权,能制定出法律文书并执行,最终实现拥有知识产权者的权力不被损坏。①在以往,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知识产权进行规定,仅有对类似于商业标志的一些智力成果进行司法判例,因此直到知识产权被赋予法律的含义之后,才有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这较之于民事诉讼形成的较晚。时代在变,法与诉讼也在演进,大体态势是实体法逐渐的脱离程序法,直至完全分离,形成独立性质的诉讼法律系统。②然而,由于受知识产权自身所具有的保护性特质的限制,传统性质的审判制并不能适用于和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致使国际条约或者是不同国家内部在制定知识产权法时,实体法逐渐的和程序法相融合。譬如 Trips 协定,就是为其成员国在立法时,以程序化的方式对保护所达至的最低标准进行规范。③为了实现 Trips 协定中所限定的保护标准,我国对《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等法进行修订,甚至重新制定了法律。对知识产权这一领域进行立法,虽然无法从本质上使实体法逐渐的从程序法中脱离,但是却使实体法能够实现和程序法分离的观点被动摇,同时也说明对知识产权进行立法时是倾向于实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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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的收集规则

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科学证据具有的隐蔽性特点造成了科学证据的收集困难,科学证据陷阱取证规则、科学证据披露规则和科学证据保全规则的运用能够较好的解决。以下我们将对这方面的规则进行具体的阐述。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常见的一个名词就是陷阱取证,它指的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实现获得证据或抓捕相关嫌疑人等目的,侦查人员设下一定的陷阱,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假象,诱使其进行某种违法行为的技术手段。①从司法应用范围来看,美国、德国等地都赋予这种手段以法律的效力。在国际缉毒领域中,《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也对此种技术手段明确予以认定,其中控制下交付就是这项技术应用的典型案例。科学证据的隐蔽性,专业性,导致识别其违法或者认识其真相的困难,陷阱取证显得格外重要。知识产权一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在逻辑起点等领域,和刑事案件有巨大的区别,因其侵权现象具有极大的隐性特征,这也导致在运用传统取证手段时具有极大的困难性。在通常情况下,一些案件的证据是特定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固定性,侦查人员可以通过一定的保全方式予以保持,在案件证明中用特定的实物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原始状况,进而完成案件事实的认定。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众多新型的案件,像软件侵权一类的案件,由于售货凭证的限制,受害者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侵权者也不会“坦白认罪”,所以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类侵权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会采用“陷阱取证”的方式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当然取证过程中必须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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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分析 .......29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收集规则适用问题.......29

一、科学证据陷阱取证规则适用问题.......29

二、科学证据披露规则适用问题.........30

三、科学证据保全规则适用问题.........31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质证规则适用问题.......32

一、科学证据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主体规则适用问题.........32

二、科学证据专家辅助人质证权责规则适用问题.....33

三、科学证据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审查规则适用问题.........33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认证规则适用问题.......34

一、科学证据认证的基本规则适用问题.........34

二、科学证据优势证据规则适用问题.......35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规则的完善 .......37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收集规则的完善.....37

一、科学证据陷阱取证规则的完善.....37

二、科学证据披露规则的完善.......38

三、科学证据保全规则的完善.......39

第二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质证规则的完善.....40

一、科学证据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主体规则的完善.......40

二、科学证据专家辅助人质证权责规则的完善.........41

三、科学证据专家辅助人质证意见审查规则的完善.......41

第三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认证规则的完善.....42

第四章 我国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规则的完善

第一节 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收集规则的完善

科学证据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往往具有关键性的作用,陷阱取证在协助当事人收集掌握于己有利之科学证据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必须在一定限度内行使。被告人因为原告为了获得证据的行动而发生的触犯原告权益并且采取行动,这种取证方式是不合法的,属于引诱被告人的陷阱取证方式,不但法律不予承认,而且还是不道德的行为,所以侵权行动是被告本来就有的还是被原告所以又产生的,这是非常关键的区别。在知识产权诉讼里,如果原告人经过初步查看,已经发现被告人的侵权行为存在或者还在进行中,使用陷阱取证方法可以获得切实的证据,例如原告人伪装成买家向被告人提出买进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商品,这种行为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采纳。这是因为被告侵犯原告给产权的行动在原告采取行动之前就是确定了的,原告的行为不会诱导这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产生,或者让行为突然增大范畴,被告的这种不法行为不是针对原告而产生的,如果原告不采取这种行动,被告这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结果还是会发生。因此,使用这种陷阱取证的方法并要掌握程度,那就是采取这种行为的时候不能对其他人产生很大价值的勾引或者使用恐吓、逼迫、勾引等不法方式,一切证言证词必须是被告人本来存在的生活方式之中情形下所取得的,只有这样相关证言,证词才具有法律上的有效性。国家也应该出台有关法规对这类使用陷阱取证的方法加以严厉控制,这种方法是原告最终的,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简言之就是使用别的办法无法得到相关证据,或者说使用别的办法,能够得到相关证据,但会打草惊蛇,导致被告转移相关犯罪事实,提升侦破难度,所以原告在面对很大的失败情形之中,才可以进行陷阱取证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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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毋庸置疑,诉讼证明活动是以证据为中心展开的。知识产权诉讼的科学证据具有专门性、隐蔽性、易变性的特性,故科学证据的收集、质证和认证较之一般的民事诉讼显得十分的困难。全面地完善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规则体系,综合地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地审查认定知识产权的科学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这是学术和实务界公共注目的话题。本文针对知识产权科学证据特殊性问题,从知识产权科学证据的收集、质证、认证环节中的一些较为特殊的规则进行研究,分为收集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这是科技证明应用的一个完整的系统。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科学证据收集过程中,科学证据隐蔽性与易变性的问题,从科学证据陷阱取证规则、科学证据披露规则和科学证据保全规则来妥善处理,并分析了三者的适用问题进行完善。科学证据收集之后的举证环节由于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等规则符合一般证据规则,没有特殊性,对其不做详细研究。在科学证据的庭审质证中,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应的专门知识难以有效质证,科学证据专家辅助人质证规则可以较好解决,但适用中存在不少问题,对其进行了完善。科技证明佐证是科技证明应用的收官关节,还是最重要的关节。由于科学证据涉及到纷繁的专门知识,法官因其自身知识的局限性,以及我国缺乏类似美国多伯特规则的科学证据认证规则,也往往仅遵循科学证据认证的基本规则,本文对此结合科学证据优势证据规则来有效解决。然而适用中存在科技驱逐法官以及法官对科学证据的科学可靠性判断的问题,正因如此对科学证据认证规则进行了一定完善。然而,本论文目前对知识产权诉讼科学证据规则所进行的研究仍较为粗糙,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科学证据的特殊性研究方面还没能够深入挖掘,这也使得对科学证据规则的研究尚不能够完满。真正地在知识产权诉讼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很多科学证据难题,比如审核认定科学证据的科学正确性的相关标准应该怎样正确的构造等难点,有待于学界继续深入研究,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出科学证据的证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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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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