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规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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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77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概述

一、税收立法权概述

(一)税收立法权的特征

1.税收立法权是国家基本立法权

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是硬道理。只有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得到不断地提高,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税收作为国家调整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相对应地,税收法律法规在规制和调整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同样拥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时,税收立法权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立法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和指导着税收征管的整个流程。

2.税收立法权是税收权力中的首要权力

在我国,税收立法权是税收执法权和税收司法权的前提与基础,甚至是税收法律体系和一切与税收有关的税收活动的渊源。我们经常提到建设法治政府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放在税收法律领域内,就要求必须得有税法可依,有税法必依,这就凸显出税收立法在整个税收法律领域内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说,税收立法中的微小修改都会带来整个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机制的重大改变,甚至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也会产生影响。

3.税收立法权的权力范围广泛

税收立法权有着相当丰富的法律内涵,一方面,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收法律规范的拟定权、审议权、表决权、批准权和公布权,而且还包括了税法的修改权、补充权、解释权、调整权和废止权。2另一方面,税收立法权不但包括制定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权力,还包括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税收组织法和票据管理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因此,税收立法权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立法体系,有其复杂的内部组织结构和明确的效力等级,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收政策的翔实规定相适应的。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呈现跨越式的发展,尤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时刻要求政府能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新的税收规定和改变旧的财政政策,其中税收政策则首当其冲。顺应新的经济形势,国家会应时地开征各种新的税种、调整原税种的税率和减免税等,税收立法权的内容将会越来越丰富。

第二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一)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的现状

1.新疆资源税税率调整引发的思考

2010 年 6 月,我国联合发布了《资源税改革规定》,规定当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4在这项规定中,还涉及调整资源税税率、免征或减征资源税等内容,是行使资源税税收立法权的体现。我注意到,《资源税改革规定》的发布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但是这两部门有规定调整资源税税率、减免资源税的权力吗?
当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此项规定有其自身的理由。《立法法》第 9条又规定,对有关税收的基本制度,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委托国务院制定税收行政法规。有上述规定做依据,上述两部门似乎是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来进行资源税税率调整的。但是,仔细研究此条规定,我们又会发现问题: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对象是国务院,而作为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只有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它们能代替国务院做出调整资源税税率的决定吗?

第三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4

一、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4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在我国的缺失.................. 14

(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税收授权立法不符合授权立法的基本要求..... 15

(三)行政机关税收立法“部门利益本位”情况严重.................. 17

(四)行政机关税收立法公众参与缺乏,且技术不完备................. 17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法律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8

第四章 我国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的完善........................... 21

一、我国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的完善................ 21

二、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法律规制的完善................ 25

(一)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25

(二)明确享有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26

结 语.......................28

结 语

国家通过向公民征收税款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实质上涉及到对公民生存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侵犯。因此,对税收立法进行严格地规定和限制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而对税收立法权进行法律规制是首先要考虑的。对税收立法权进行有效地法律规制,能从源头上保证公民的基本财产权不受非法侵犯,使国家的宏观经济在正常的秩序下运行,促使中央和地方在事权、财权、税权之间实现协调统一。

我国真正意义上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规制开始于八十年代,至今虽然已逾三十年,但仍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税收立法权法律规制体制。在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方面,始终呈现出行政机关授权立法为主,立法机关税收立法为辅的不正常税收立法现象;在税收立法权纵向法律规制方面,中央机关将税收立法权统得过死,地方税收立法权极为有限。本文从最近热议的新疆资源税税率调整和地方政府负债两类政府财税工作出发进行思考,总结出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横向法律规制和纵向法律规制的现状,发现国务院根据授权进行税收立法过多,还存在着转授权立法的情况。另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立法权分配严重不均。所以,希望国家能在宪法层面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规制进行纲领性地指导,尽快颁布《税法通则》,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规制做详细地规定。同时,对税收授权立法要进行严格地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加强指导和监管。

对税收立法权进行法律规制是一项庞大系统的工程,本文反映的现状、问题,分析的原因和提出的建议不可能是完备的,必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以后要进一步完善对该课题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2、王鸿貌、陈寿灿:《税法问题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3、周刚志:《财政分权的宪政原理》,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

4、陈少英:《税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年版。

5、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税法篇),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6、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 年版。

7、周旺生:《立法法》,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8、刘莘:《立法法》,北京大学 2008 年版。

9、方世荣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10、贾康:《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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