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罚金刑立法配置概说
1.1 罚金刑的概念和特征
1.1.1 罚金刑的概念
罚金刑是一个古老的刑种,中外刑法学界对其概念的界定颇多。比较有代表性的有:(1)“罚金乃判令犯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②(2)“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③(3)“罚金,是法院依法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④(4)“罚金刑是法院依法判处犯罪人(包括单位)向国家缴纳其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⑤(5)“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⑥以上五种关于罚金刑的定义,表述虽不尽一致,但实质大同小异,都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地揭示了罚金刑的性质和特征。从概念的简洁性和准确性角度来看,笔者认为,第二种表述最为准确和规范。首先,第一种表述没有强调罚金刑所剥夺的金钱归国家、法院还是被害人所有,未能全面揭示罚金刑的实质特征。其次,第三种表述强调罚金刑的“强制性”,略显繁复累赘。因为在概念中已经界定了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既然是刑罚,必然具有强制性等一切刑罚的共有属性,“强制性”实属不必要的表述。再次,第四种表述也略为繁琐。现代各国刑法中的犯罪人都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单位),不必要在要求简洁的概念中对犯罪人包括单位的问题加以单独强调。最后,对于“犯罪分子”这样一个在我国刑法中经常出现的概念,笔者认为,蕴含了过多的阶级斗争意味,“分子”一词某种程度上会使人联想到对人格的贬损,不利于刑法人权保障功能的发挥,因此,以“犯罪人”来替代“犯罪分子”一词似乎更为适宜。综上,笔者在本文中对罚金刑的界定与第二种表述基本一致:罚金刑,简称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1.1.2 罚金刑的特征
明确罚金刑是刑罚,是赋予罚金刑独立地位的基础,也是研究罚金刑配置的必要先决条件。刑罚是一种以犯罪为基础的强制性制裁方法,也即以一定的法律和政策目的为依据,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强制附加于犯罪人的特殊痛苦。刑罚的根本属性是对犯罪人的某种重要权益的剥夺和限制①,是通过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等权益进行剥夺和限制而引起犯罪人痛苦的不得已的恶害。为实现刑罚的报应与预防目的,针对不同的犯罪需适用与犯罪的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的刑罚,由此决定了不同刑种的设置需要。正如边沁所说,“刑罚各项功能中,单独考察,没有任何一种刑罚独自具备所有刑罚的必要属性。为实现刑罚的目的,必须有不同的刑罚方法可供选择,并使其存在差异,其中几个可以适用于相同之罪。没有包治百病的灵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和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它们结合使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让他们何时生效。”②因此,无论是自由刑还是罚金刑,在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有形损失与无形痛苦的效果方面是等质的,只是具体的适用对象和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作为刑法所明文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罚金刑同自由刑一样,都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第二,罚金刑所剥夺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明确罚金刑是一种刑罚方法,只是说明罚金刑具有一切刑罚的共性,真正决定罚金刑的个性特征并使之与其他刑罚相区别的是罚金刑所剥夺的犯罪人权益内容。顾名思义,正如生命刑以剥夺犯罪人生命为内容一样,罚金刑以剥夺犯罪人的金钱为内容,且剥夺的是犯罪人合法所有的金钱。这不仅使之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而且也区别于对犯罪违法所得的没收。根据我国刑法第 64 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其中所规定的“没收”,在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称之为特别没收,而刑法规定的作为刑罚种类之一的没收财产刑也会常常被称为一般没收,以此对二者进行区分。特别没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处分措施,在国外亦有学者认为其性质属于保安处分①,其中,与刑罚所具有的剥夺犯罪人权益的惩罚属性不同,没收犯罪违法所得的目的在于使受犯罪侵害的公私财产权恢复原状,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犯罪人财物则更多考虑的是这类物品对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危险性以及刑事诉讼证据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社会防卫或刑事强制处分措施。如前文所述,刑罚的根本属性是在犯罪人有责的前提下对犯罪人的某种重要权益的限制或剥夺,这就要求犯罪人的权益一定是合法的,以此实现刑罚给犯罪人带来的惩罚性痛苦。具体到罚金刑,剥夺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即为其合法所有的金钱,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意味着剥夺了其直接劳动所获的报酬,迫使其需要付出更多的自由和劳动重新获得金钱。
第 2 章 我国罚金刑配置的现状及其立法评析
2.1 我国罚金刑立法配置的现状
罚金刑在我国现行刑法①中属于附加刑的一种,与 1979 年《刑法》相比,我国现行《刑法》对罚金刑的配置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1979 年《刑法》分则共有 103 个条文,其中 20 个条文规定了罚金刑,可以适用罚金刑的罪名有 21 个②,规定罚金刑的条文数占全部分则总条文数的19.4%。根据 1997 年《刑法》以及相应的确定罪名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笔者统计,我国现行《刑法》共规定了 453 个罪名③,其中 1997 年刑法典和八个刑法修正案规定了 452 个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 年 12 月 29 日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加了 1 个罪名,即骗购外汇罪。在这 453 个罪名中,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共 212 个,占全部罪名的 46.8%。第二,增加了罚金刑的数额规定方式。 1979 年《刑法》对罚金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不论是单处罚金还是并处罚金全部采用了无限额罚金制。我国现行刑法在保留无限额罚金制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两种罚金刑数额的规定方式,形成了以无限额罚金为主,限额罚金和倍比罚金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规定方式。第三,调整了罚金刑的适用方式。1979 年《刑法》罚金刑适用方式以得并科罚金为主,现行《刑法》对此进行了大的调整,建立了以必并制为主、选科制和复合制罚金为辅的罚金刑适用模式。第四,完善了罚金刑执行的内容。1979年《刑法》规定了罚金刑的具体缴纳原则即一次、分期、强制缴纳以及可酌情减免的制度,现行《刑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罚金刑的追缴和民事赔偿优先的制度规定。为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罚金刑配置情况有更直观、更具体的认识,笔者对《刑法》分则和《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所包含的213 个罚金刑罪名及其适用对象、适用方式和数额规定方式作了统计①,详见表2-1 和 2-2。
第 3 章 我国罚金刑配置的立法完善.....95
3.1 树立正确的罚金刑立法价值取向 ....... 95
3.1.1 转变重刑观念,重视罚金刑的价值....... 97
3.1.2 以实现刑罚轻缓化作为罚金刑配置..... 98
3.1.3 确立罚金刑立法的首要正当根据是报应... 99
3.2 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 .... 100
3.2.1 罚金刑已经具备上升为主刑的条件...... 101
3.2.2 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不存在任何......... 105
3.3 进一步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 ........ 107
3.4 建立以选科制为主,得并制为辅........ 114
3.4.1 罚金刑适用模式应以选科制为主........ 114
3.4.2 对重罪配置得并科罚金.... 115
3.5 摒弃无限额罚金刑,将限额罚金制作为………… 117
第 4 章 韩国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制度.......121
4.1 韩国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制度 ...... 123
4.1.1 罚金刑的地位...... 124
4.1.2 罚金刑的适用方式........ 125
4.1.3 罚金刑的数额规定........ 138
4.1.4 罚金刑的宣告与执行...... 143
4.1.5 与罚金刑配套的没收和追征制度........ 145
4.2 对我国的启示 .... 147
结论
刑罚是国家代表社会对犯罪作出的正式反应方式,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决定了刑罚种类亦是多样的,以适应对不同种类犯罪的惩罚和预防需要。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种,罚金刑以其独有的经济性、匿名性、可分割性和行刑社会性等特点,成为应对过失犯罪、轻微故意犯罪、法人犯罪和贪利性犯罪等特定犯罪的最佳手段,更为重要的是,它与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化观念相契合而逐渐走上各国刑罚舞台的中央。作为刑罚的一种,罚金刑除对犯罪人的惩罚形式即剥夺犯罪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与其他刑种不同外,在刑罚本质上与其他刑种没有任何区别,都是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在西方国家,由于刑罚轻缓化、人道化和社会化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对罚金刑的刑罚性质一般不会出现错误认识,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建立以自由刑和罚金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已成为各国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在我国,虽然经过了 20 多年的制度建设和观念更新,法治化进程已经有了实质性的推进,人们的法治意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重刑主义和刑罚工具主义观念在很多方面仍然主导着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正因为如此,我国构建了以死刑和自由刑为中心的重刑体系,在主刑的内容设置上只有自由刑和生命刑,而对于罚金刑来说,一方面由于立法者对其作为刑罚的一般性功能认识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对适用轻刑是否会轻纵犯罪而导致犯罪泛滥难以控制存有疑虑,导致了在我国颁布的两部刑法中,罚金刑一直都处于附加刑地位。反映到具体的立法配置上,无论是罚金刑的适用范围还是其适用方式及数额规定方式均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片面性,表现出我国的罚金刑更多地是作为增加自由刑惩罚强度和剥夺功能的辅助手段而存在,与将罚金刑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刑以实现刑罚轻缓化的世界刑罚发展趋势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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