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船舶垃圾监管法律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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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2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海洋是人类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和生态资源。保护海洋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之一。随着海洋资源的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人们对其不断使用,海洋防污问题也随之成为不容忽视的课题。而船舶垃圾正是使海洋成为“活动垃圾场”的重要“功臣”之一。因此,通过积极研究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现存立法缺陷并给出合理的防污对策,来减少船舶垃圾对海域造成污染。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保护海洋环境,同时也对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一方面,通过对现有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的立法研究,能够进一步的分析现有问题,更好的理解和认识到研究在港船舶垃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分析现有在港船舶垃圾污染的问题,有助于健全和完善现有立法,更好的丰富有关环境污染的法律制度。通过提出在港船舶垃圾处理问题,有利于推动研究者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使之得到最好的解决。另一方面,在实践中通过对在港船舶垃圾污染管理理论的关注,以小见大,让我们认识到应从传统的经济发展优先向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转变,严格的遵照“十二五”规划,将环境问题作为重点问题。保护和改善港口环境,维护港口内生态平衡。通过对现有的在港船舶垃圾污染处理的立法现状研究,及时、正确的解决因船舶垃圾污染引发损害赔偿纠纷。使得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减少污染受害者和造成污染者之间的矛盾,不断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通过对在港船舶垃圾处理立法对策研究,更加推动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与重视,探索并总结更为完善的在港船舶垃圾处理的立法。我国是个海陆兼备的大国,海岸线长达18 400km,但随着陆路资源的大量消耗,蓝色国土作为战略高地成为未来我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方向。作为陆路与蓝色国土的节点一港口,它的发展円益成为我国拉动经济增长的源动力。然而,伴随着港口的迅猛发展以及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港口在发展经济为我们带来机遇的同时,港口污染也越发的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当今,己是“十二五”规划的中间阶段,也是中国《港口法》施行的第十个年头,港口的绿色发展成为我们新的研究课题。


一、在港船舶垃圾管理概述


(一)相关概念界定
在《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MARP0L73/78防污公约》)附则V的最新修正案中,第1条第9款将船舶垃圾定义为:“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并需要持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操作作业废弃物、所有塑料制品、货物残留物、焚烧炉灰、食用油、渔具和动物尸体,但本公约其他附则中所规定或列出的物质除外。垃圾不包括因航行过程中的捕鱼活动和为把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安置在水产品养殖设施内以及把捕获的包括贝类在内的鱼产品从此类设施转到岸上加工的运输过程中产生的鲜鱼及其各部分。”从国际公约船舶垃圾的概念中可以发现排除油类、有毒有害物品,船舶垃圾几乎包含了所有船上废弃物。但本文所指船舶垃圾范围更广,不仅包括船舶在营运期间产生或储存的,到港后因排放或接管过程中造成港口环境污染的垃圾,而且包括船舶在港停泊装运期间或其他长期在港船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装卸维修垃圾等。


2.在港船舶垃圾管理
船舶垃圾管理是指为控制船舶垃圾的污染,对船舶垃圾进行从产生到最终处理的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过程性活动。船舶垃圾的管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阶段,分别为:(1)收集阶段。垃圾的收集指的是把船舶各种不同类型的垃圾分类存放起来。(2)加工阶段。即把船舶垃圾作以处理,将原来不能直接排放的大块废弃物通过粉碎机等各种技术变成粒径小于25睡的垃圾,允许其排放入海;经加工后仍然不允许入海排放的,可以经过技术将体积缩小,以便减小其在船上所占空间,直至船舶入港后岸上船舶垃圾接收部门对其接收。主要体现于在港船舶垃圾中溶解于水的垃圾。这些垃圾溶于水中消耗水中的氧气,使港内海水富营养化改变水的颜色,使海水和水下生物沾染异味,给水下生物带来威胁。同时,一方面以这些被污染的水质中海洋生物作为原料进行食品、药物的生产制造,势必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另一方面,受污染的海洋环境也不利于海产养殖,港口周边养殖业会受到直接损害,港口周边养殖户造成潜在经济利益损失,甚至严重的将造成生物死亡,甚至物种灭绝。


二、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的立法现状


(一)国际立法
港口被喻为风雨的故乡、航运的通道。然而,近200年来,尤其是近几十年来,随着船舶数量和吨位的增加对港口认识的增强,港口环境也幵始大幅度的恶化。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船舶防污的重要国际公约。在海洋环保方面,公约做出了极大的贡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关于海洋的最全面的国际法律文件,被誉为“一部真正的海洋宪法”。它于1982年4月表决通过,这段时间是国际海洋污染控制法发展的重要时期。该公约共17个部分,320条和9个附件,并于1994年11月16円正式生效。”其中第12部分专门规定海洋环境保护问题,该公约中保护海洋环境的内容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社会面对R益严重的海洋污染作出的法律反应。《公约》首先对各国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基本权利和责任作了一般性的规定,为构筑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框架提供了基础和依据。对于船舶防污和海洋防污,《公约》以条约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环境主权原则,不损害他国环境原则和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它为防止、减少和控制海洋环境污染勾勒出一个基本的立法框架。但是此时船舶垃圾污染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对于船舶垃圾防治仍然是泛泛的规定。


3.关于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立法现状.......15
3.1 我国的立法现状.......15
3. 1. 1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的法律规定.......15
3.1.2公司法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16
3.2国外立法例.......17
3.3综合评析.......17
3. 4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的分割.......18
3. 5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的价值评估.......22
4. 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的完善.......25
4. 1在港船舶垃圾管理案件的举证规则.......25
4. 2在港船舶垃圾管理的行为严厉制裁.......26
4.3完善我国股权分割程序的建议.......26
4.4小结.......27


结论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是开发海洋、利用海洋的各路队伍向海洋大进军的世纪,是实现人类对海洋的经济、社会、军事、文化等价值期望的世纪。海洋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国家和社会的发展,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我们共有的第二疆土,是我们不容质疑的重要责任。而船舶垃圾污染显然是海洋污染的一个不能忽视的部分,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国际公约对船舶防污的规定愈发完善,但内容却不均衡,关于船舶垃圾污染的部分相对较少,执行中也存在薄弱环节。近年来我国防止船舶污染的成绩很大,但是在防治船舶垃圾污染立法领域与其他船舶防污立法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应及时解决现有法律的消极冲突,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并针对中国国情进行适当修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可执行下位法,完善我国的船舶垃圾防污法规体系。考虑国内港口船舶垃圾防污法规的现状、国际公约的要求和趋势以及立法必须具备前瞻性等因素,既应与相关国际公约接轨,又应符合我国实际情况。这样不仅加速与国际接轨的脚步,而且能够使船舶垃圾防污体系得到进一步的统一完善。对已有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应更加明确细节内容。保证船舶垃圾从接收到处置都能在一个严谨负责的态度下完成。不断的加强船舶垃圾的监管,保证船舶垃圾符现从茁中监管到事后监管都能职能明确,职责清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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