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陪审员政策的改革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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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5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前言

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当今西方国家的两种陪审模式:陪审团制和参审制。前者是指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模式,即由非法流转有人员组成陪审团参加法庭审判活动,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决定,量刑则由法官负责决定。后者是一指依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一即由专业法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共同做出判决。我国陪审制度的基本模式脱胎于前苏联,前苏联的诉讼构造又移植于法德国。所以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类似于法德,实际上是一种参审制。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产生于民主革命时期,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得到确立和发展。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的做法规定为宪法原则以来,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广大人民群众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发挥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审判和保证审判质量起了很大作用。但人民陪审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亦暴露出不少问题。人民陪审制度走过1954年的宪法及以后的法院组织法颁布至“文革”前的发展阶段后,“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人民陪审”变成了“群众代表陪审”,而“发动群众讨论”的规定更是带有鲜明的政治运动的色彩,这与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的“陪审”相比,显然有较大差距。直到1978年我国进入全面改革时期,人民陪审制度才得到恢复,但其在实践中的作用迅速弱化。

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1982年现行宪法取消了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只在三大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以及某些司法解释中散见着一些相关内容。各地人民法院具体操作混乱,“陪而不审”、“乱陪乱审”,“陪审”成为“陪衬”,是当时存在的普遍问题。理论界关于人民陪审制了度的存废之争不休,要求根本废除人民陪审制度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尽管我国陪审制度的现状令人无法满意,但是主张废除陪审制度的观点难,·免有一种功利主义的内容在其中,对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是否有存在的价值,应当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探讨,陪审制度本身有着增加诉讼成本,延长诉讼时间等缺点,但实践中对于陪审制度的批评并非制度本身所引起,而是与立法不完善、实施不当等原因有关,笔者认为,陪审制度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的体现,其在阐发司法民主,加快配套制度的建设及避免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不仅与司法改革的精神不谋而合,而且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陪审绝不能废除,而应该进行全面的改革和创新,从而真正发挥陪审制度的作用。本文在对我国陪审制度现状的评析,并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陪审制度之构想。第一章中西方陪审制度概况及比较分析第一节…西方陪审制度概况一、起源与历史沿革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在古代雅典,民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裁判城邦事务,但是,有争议。特别是在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于有着良好的民主土壤,公对这一参与裁判制度一开始就就国家是否应当采取陪审员制度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是主张采用者的呼声占居了上风。因此,陪审员制度现在还在一些国家被采用,尽管较以前相比大为削弱。一般认为,古希腊的公民法庭制度、古代罗马的民众会议诉讼制度是陪审制度的原始型态。它们是古代希腊、罗马的贵族统治者在经济、政治、司法上剥削压迫平民而导致平民起来与其进行长期斗争的产物。从一定意义上而言,这种陪审制度的原始型态体现着政治民主和司法民主,成为古代直接民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066年,诺曼底征服英国,将陪审制度带到了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度确定下来。《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对于刑事案件,由熟悉案情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这就是所谓的“大陪审团”。

但实际上,12世纪中叶的陪审团具有两方面的职能:控告犯罪的职能和事实审查的职能。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必须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外设立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因此构成了英国陪审制的特征之一。所以,人们普遍都认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是起源于英国的。后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陪审制度传播到其它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在美国,陪审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789年美国宪法就规定了陪审团制度,迄今为止一直存在,并且在美国的民众看来,这同选举制度一样成为美国人民向政府表达意见和要求、维护权利自由的途径和渠道。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采用陪审团进行审判最多的国家,但是,近些年来也有人对这个制度提出了很大质疑。“现代美国的陪审团在公众的意识里有着两种截然相反的形象。

一方面,陪审团在合众国是作为旗帜而受人尊敬的文化偶像,它对民主的贡献可与选举比肩;另一方面,陪审团又被谩骂为专断与不公的代表,它产生出的东西被看作是道德沦丧的证据。引起争论的是,过去数年里陪审团裁决所具有的鲜明立场,激化了有关陪审团作为法庭解决争议最后决断人的有效性的争论。”‘虽然存在这些争论,但是,美国人在有关陪审团制度总体上还是持肯定态度。但是从陪审团制度的运行现状看,美国在保留这一制度的同时,也对其施加了很多限制,这样的限制目的是法官对陪审团行使权力的限制。美国的陪审团是由12名普通民众在法庭上组成,对案件的事实部分做出认定,然后法官根据陪审团的认定对案件进行法律审。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

第二章陪审制度的价值功能·············9

第一节司法民主············9

第二节司法公正···········10

第三节司法独立···········10

第三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13

第一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13

第二节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4

第三节在实践上存在的问题··········19

第四章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与完善···········21

第一节改革的基本思路··········21

第二节完善的主要措施··········21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历史上曾经发挥的积极作用与其卿实中被褒贬不一的对待,好像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反差。然而,这种反差不应被我们片面地看待。我们既反对对现实中陪审制度像花瓶一样成为一种摆设的状况,进而轻易地否定陪审制度所给司法改革带来的作用,也反对仅仅因为对陪审制抱有完美无缺的幻想而主张将以往并不完善的陪审方式不经改革与完善就全面推行。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对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它在现实中应当也完全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也可以肯定得出,完善的陪审制度必将在我国的司法改革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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