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非婚同居关系财产法律问题的处理
(一)非婚同居及同居财产
1. 非婚同居的含义及特点
非婚同居现象虽在我国出现已久,但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我国对非婚同居概念的解读,也仅限于学者们的讨论,关于非婚同居的含义在理论界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和表述,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有人认为非婚同居即是“非法同居”,有非婚同居和婚外同居两种形式,这里的非婚同居并不要求一方或双方没有配偶,是道德和法律均不允许的一种生活方式,将非婚同居等同于“非法同居”这种理解方式是与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的;
(2)一部分学者认为非婚同居就是“事实婚姻”,是区别于进行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的另一种婚姻存在形式,双方是否有配偶并不影响这种婚姻形式的存在,然而,相对于已经合法登记的婚姻关系,“事实婚姻”当事人未进行依法登记本质上就是违法行为,同时又在法律上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实际上是自相矛盾的,因此,在我国的新《婚姻法》中已经废除了“事实婚姻”这一法律概念;
(3)有人认为非婚同居是指同居男女均无婚意,却又建立起与婚姻形式相同的生活共同体,这种生活共同体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与稳定性;
(4)有人认为非婚同居主要是指现阶段大量存在的“试婚”现象,也就是未婚男女为了能够检验对方是否能够作为终生伴侣,在决定是否与对方实行正式婚姻关系前,所进行的实验婚姻,虽然男女双方未经合法登记即生活在一起,但是“试婚”双方是具有结婚意愿的;(5)有人认为非婚同居与传统婚姻要求不符,是自愿组成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具有相对稳定性,此种观点强调非婚同居是男女双方自由联盟地共同生活,但不构成婚姻,因而不同于事实婚姻;
(6)有人认为非婚同居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当双方当事人持续公开的共同生活达到一定时间的,则构成了所谓的非婚同居,3时间要件是此种观点所要求的;
(7)有许多学者认为非婚同居应当是指没有法律障碍的男女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意愿而建立起的一种新兴生活模式,在此观点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论。
通过对理论界各种学说的探析,虽然有许多观点有可取之处,但大多数人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识是有偏差,有误解的。我认为,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事实婚姻”、“试婚”、“姘居”等这样的概念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从目前社会生活环境来看,非婚同居关系的组成体必须均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男女,二者相对稳定的共同生活行为必须来源于双方合意,必须符合双方自愿,从字面上来看,非婚同居是指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的两性关系,这样的解释范围较为笼统,在法学理论界,非婚同居包含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和狭义上的非婚同居两种含义,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所有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体,所有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在其中,外延十分广阔,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将“事实婚姻”、“无效婚姻”、“非法同居”等这样的情况都涵盖其中。从狭义上解释非婚同居,即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男女,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双方均无婚意,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对于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行为,是我国《婚姻法》第三条5中明令禁止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应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更是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的,是与非婚同居关系有着本质区别的,属于非婚同居广义范畴,而在本文中,仅讨论狭义上的非婚同居关系,其在构成上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应是无配偶的男女两性。男女两性就是指本文所讨论的非婚同居当事人应为一男一女,这是因为现阶段同性恋者在我国的道德和法律上均不被认可,因此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两性关系,不能构成本文中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与此同时,非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应具有结婚的实质要件,要保证均无配偶,在我国,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法律明文规定所禁止的,情节严重的还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重婚罪,是触犯法律的行为。
(2)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建立像夫妻一样的婚姻家庭共同体,有共同生活事实。共同生活包括当事人之间建立起的包括性生活、必要的经济生活等方面,是一种事实状态,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稳定的衣、食、住、行关系,且核心是进行不断地连续的两性关系,这区别于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虽然性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也同时是非婚同居关系中的重要部分,但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若只发生性关系而没有长期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也不能够被认定为是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关系。非婚同居关系的确立同时要求非婚同居当事人要建立像夫妻一样的婚姻家庭共同体,所谓的“像夫妻一样”是指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也像夫妻相处时一样,也同样应表现出互相占有的愿望和事实的存在。若将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进行对比,那么,非婚同居关系最显著地特征就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登记,在我国,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之前,不适用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就将非婚同居与婚姻区别开来。
(3)非婚同居行为应是双方当事人公开承认的。这里所指的公开承认并不要求同居双方当事人要刻意的向外界表明二者已经结婚,只要同居双方不去刻意隐瞒两人的同居关系,男女双方是否互称夫妻并不影响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要求公开承认是为了更好地区别非婚同居关系与其他婚姻家庭关系,若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对非婚同居关系不加以隐瞒,在第三人得知后不明确加以否认,我们即可认定为非婚同居关系,同时,强调公开承认这一构成要件,也是为了更好地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关系予以保护。
二、我国非婚同居关系人身关系法律问题的处理
(一)我国非婚同居当事人扶养关系的处理
1. 非婚同居期间双方互相扶养的权利和义务
现阶段,我国法律中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当事人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因非婚同居当事人扶养请求权仍属法律规范之外,也只能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处理,在处理中也会参考现有《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扶养权利义务的规定。从非婚同居的概念出发“非婚同居是指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无法律障碍的两性双方,基于双方共同意愿而建立的生活模式。”在本文中所探讨的非婚同居关系和正常的婚姻关系相比,欠缺的是法律规定的登记手续,没有履行法律约定的程序,虽然法律上没有规定强制的相互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从感情的层面出发,我认为非婚同居的双方基于一定的感情基础而自愿选择在一起生活,那么为了共同的生活必然会有人为了家庭放弃一些自己的时间和事业,那么另一方就有义务负担另一方的生活的义务,对于负担的程度以及都负哪些责任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因为处在非婚同居关系的存续期间,双方并没有什么矛盾,所以这个时候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矛盾的情况不是很多,处理起来也相对的比较容易。
二、我国非婚同居关系人身关系法律问题的处理.............14
(一)我国非婚同居当事人扶养关系的处理........14
(二)我国非婚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法律..........16
三、我国处理非婚同居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18
(一)我国处理非婚同居现行规定存在的缺陷..........18
(二)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设想............20
结论
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出现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在我国,传统的婚恋观念不断经受着西方文化、经济发展、女权运动等因素的巨大冲击,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经济、文化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体现在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显现于更多人对个体自由的追求。婚恋观念的巨大转变为非婚同居关系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在我们对法律变迁的研究后可知,一种新兴现象的出现必然会导致法律的变革,特别是近年来,由非婚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人身纠纷频繁发生,引起了越来越多法律学者的关注,我在对非婚同居关系进一步深入了解后,更加意识到了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是具有深远意义的。通过本文,我们可以认识到非婚同居关系的存在牵动着整个社会的关注,虽然非婚同居关系是否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仍然存在争议,但越来越多的人还是能够从保护人权、尊重个体自由的角度对非婚同居关系予以正视,我在本文中提倡对非婚同居关系予以立法保护,也不是鼓励适龄未婚男女在选择婚姻家庭模式时偏向于非婚同居这样一种生活方式,相反,我们通过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立法讨论,更能为社会大众罗列出非婚同居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存在的诸多弊端,我们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立法保护,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完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和保护,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预防作用、事后调节作用。在我国现有的婚姻家庭法律中,并未对非婚同居概念予以阐述,因此若对非婚同居关系立法,这必将是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一项重大突破。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存在许多相似之处,因此在本文中也对二者做出了比较分析,在比较研究之后,我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做出了大胆的设想,在借鉴其他学者的优秀著作后,我建设性地针对我国现阶段处理非婚同居问题的弊端和不足提出了诸多完善建议,希望通过对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能够有效地预防纠纷的产生,在纠纷产生后提供可依据的解决方式,保证在司法实践当中,能够有法可依。对非婚同居关系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符合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从法律角度重新对非婚同居关系进行审视,运用法律手段对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外在性矫正,能够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来平衡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利益分配,最终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参 考 文 献
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 年版。
2. 曹艳芝:《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载于杨立新、刘德权:《亲属法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
3. 王薇:《论现代社会非婚同居立法的发展趋势》,载于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7 年卷),群众出版社 2008 年版。
4. 秦志远:《非婚同居之实质初探》,载于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5 年卷),群众出版社 2008 年版。
5. 蒋月:《婚姻家庭法前言导论》,科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6. 王洪:《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7. 巫昌祯:《中国婚姻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8. 杨遂全:《亲属与继承法论》,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9. 秦志远:《非婚同居之实质初探》,载于陈苇:《家事法研究》(2005 年卷),群众出版社2006 年版。
10. 刘红芬:《非婚同居的立法思考》,载于杨立新、刘德权主编:《亲属法的新问题与新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