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我国经济法形成模式及理论体系新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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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3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中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新农村建设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缘起:传统农村本色
在我国,因地理位置差异,不同地区农村存在着参差不齐的现实状况,而且这种地缘关系所引起的传统农村面目差别还很明显,诚如同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言,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安排下从事稼墙的农业工人,因为他们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业—农业和游牧或工业不同,它是直接取自于土地的。游牧的人可以逐水草而居,飘忽无定;做工业的人可以择地而居,迁移无碍;而在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下种地的人却搬不动地,长在土里的庄稼行动不得,侍候庄稼的农业工人也因之像是半身插入了土里。①正是这一制度在我国农村社会的安排,才使得农民依赖土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欲望远远超过了他们从中获得利益的需求,这种传统的价值观,就使得粘着在土地上直接依靠农业来谋生的人们在心理上铭下了深深的惰性、封闭内向以及浓厚的宗法宗族观念烙印。因而,他们的生活散漫无序,人际交往一般仅限于直面的血统、亲缘、邻里等初级群体之间……诸如此类模样的传统农村本色,我们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来进一步分析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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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从时空维度审视新农建设的法治新需求

“三农”问题将难于得到根本性、制度性的解决。“中国的社会转型验证了一个基本命题,:制度不可或缺,无制度约束的自由是一种灾难。”②因此,法制的建设与优良法治氛围的形成对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诸多法律部门中,与民法的“市场主导”、“个人本位”、“意思自治”相比,与传统行政法的“国家中心”、“权力本位”、“命令与服从”相较,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本位、以“实质公平正义”为追求,以“平衡协调”、“责权利相统一”等为基本原则的经济法,更能契合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的需要,更能提供有助于新农村建设的长效保障体制和机制,更具有与新农村建设伟大实践良
性互动的发展空间。

一、新农村建设对法治的需求和依赖:法治视野下的破题和解读
在我国,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等各方面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完成需要许多条件的配合,但是,无疑法律在保障其预期目标实现上具有自己的特殊作用。“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一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②与政策治理相比,法治有其无法比拟的优势,注定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运用法治能较好地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良性协调发展。然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前却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颁布的政策来推动,尚缺乏系统、全面、稳定而又强有力的法律制度的融入和支撑。在依法治国作为我国基本治国方略已载入《宪法》的今天,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来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成为了一个值得学界关注和探究的现实课题。笔者认为,法治理应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治理方式和主导力量。据此,我们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置于法治视野下,从宏观上作如下解读和分析:
首先,法治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根本性制度保障。政策是党和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目的而制定的行动方案。与法律相比,政策具有适应性强、针对性、灵活性等优点。因此政策也不失为一种治国手段,尤其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时,政策还可以起到弥补法律空缺的作用。我国以往农村各项改革的启动和深化,主要是依靠不同时期党和国家适时发布的政策来推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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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经济法传统主流演生模式一般理论的反思............................. 27
一、经济法传统主流演生模式一般理论............................................27
二、对经济法传统主流演生模式的反思............................................ 28
三、经济法传统主流演生模式理论的缺陷.........................................31
第四章转型期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体系重构与展示........................... 34
一、新农村带来的启示:转型期中国经济法面对的现实图景........... 34
二、转型期中国经济法演生模式的弹性体系构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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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面对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国际视野与本土情怀交织在一起的复杂局面,中国经济法面对的是一个具有阶段性、层次性、有序性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这一体系化弹性安排乃是转型期中国经济法面对社会转型注定的理性选择。因此,我们应该打破传统的“非此即彼”式的思维僵局,取长补短。“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②经济法演生模式弹性体系在内部应该是统一于经济法之下的共生关系。毕竟,“市场与政府间的选择是复杂的,而且,通常并不仅仅是两个方面。因为这不是纯粹在市场和政府间的选择,而经常是在两者的不同组合间的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上的选择。”③因此,要实现经济法演生模式于外部上体系化,内部上安排上趋于弹性化。从发展模式来说,要从追求非此即彼的不平衡发展目标向以提高共生发展目标为主要发展方式,要从过度西化的单一型模式向弹性体系化模式转变。
综合上述,转型期我国社会面临的“二元结构”特点就决定了应该构建适合这个特定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经济法演生模式,这既是多元化模式构建的现实土壤,也是多元化演生模式循序渐进、趋于体系化的鲜活血液。倘若抛开它成长的土壤去移植,置我国现实于不顾的做法,注定会因“西化”的主流模式缺乏生命力而导致悬浮于我国现实之上的“油水分层”现象。这就要求我们既立足于普适性的经济法基本理念和价值,同时又不离开中国特定的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和阶段,来把握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和特定性;也要求中国经济法理论不仅能够在面对社会转型之重要侧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时,具有较强的理论指导力和解释力;同时在应对整个转型中国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实践时,能够以多元化的模式去满足和填补现实经济实践的不同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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