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陪审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作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刑事、民事案件审判的制度。‘陪审制度作为一种公民直接参与司法的民主形式,它在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和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其作为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从词源上讲,这一古老的制度最初起源于公元一前6一5世纪的古希腊和古罗马,而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则实际起源于英国,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在不同的时代和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文化理念的影响下形成了不同的模式。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的职责主要在于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控诉,小陪审团则主要负责协同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在移植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后,逐步发展形成了“参审制”。我国古代并无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从西方陪审制度移植而来,属于参审制的一种,该制度的确立至今只有半个多世纪的历史。在这过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了启蒙、实践和不断修正的阶段,为我国的司法实践作出过重要的作用,我们期待该制度能继续对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积极的影响。虽然愿望是美好的,但现实与理想是有差距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暴露出了许多弊病,及至今日,该制度几乎形同虚设,这样的现状完全背离了我们设立该制度的初衷,也由此引发了诸多批评的声音。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1日起实施)。然而,该决议的出台并未改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在决议实施的一年以后,有些人开始认为决议的出台只是为人民陪审制度这一花瓶多上了一层彩釉,并未实际的改变其摆设的地位。陪审员制度这一优秀的制度为何会与现实背离,不仅不能实现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甚至造成反效果?为何经过改革仍然不能实现其应有的作用?”
这样的疑问反映了基层审判人员的心声,也是关心中国法治的人们无法回避的现实。在这样的情况下,学者及司法实践者们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纷纷出台,有呼吁在原来基础上进行改善的改良派,有呼吁撤销这一制度的激进废除派,有呼吁创立吸收英美陪审团制度的陪审团制度派,也有呼吁参照德国参审制的参照派,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建议都建立在不同的立场上来看待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而提出意见,但不同的立场对于现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确实高度一致,那就是现存制度已经病入膏育,任何希望为其粉饰的人员都是有所遮掩。现实和实践均证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完善,这样的完善不仅包括细节的改变,更应是制度取向和对这一制度的重构。放眼世界,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都在发生改变,如果我们只着眼于眼前的现实作出短期的改变是不负责任的,是短视的。只有结合实践并吸收他人的经验,我们才能为此一制度提出理想的改革方案。笔者希望借助自己在审判一线的司法实践,最真实地描述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作用,进而提出改革以及完善的建议。第一章陪审制度的产生及发展第一节陪审制度的渊源陪审制度“起源于古代奴隶制国家的雅典和罗马,被扼于封建专制社会,称颂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盛行于英美等资本主义国家,仿效于世界各国,亦实行于前苏联、东欧一些国家,并移植于我国。”
陪审制度在西方各国的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后,大都被写入了该国的宪法或基本法律中,该制度也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就其外在形式来说,无疑继承自西方陪审制度。陪审,在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在大陆法系的代表德国法中表述为“geSChWOrene”“sohoffe”。虽然翻译过来同为陪审,但其实质意义大不相同。就如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一样有着质的区别。但作为同一起源下不同的发展模式和表现方式,西方的陪审制度对于我们真正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改革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一、陪审制度的起源及古典形态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模仿西方司法制度的产物,在中国封建皇朝,不可能有陪审员制度,权力都来自于皇权的授予,而人民没有参与的权利。陪审制度的萌芽可追溯到公元前5至6世纪的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的改革举措之一就是设立陪审法庭,即“作为法庭的公民大会”(assemblyasaCourt),实际上就是行政官于集市日公开审理诉讼案件,并由若干公民参加。
在梭伦改革之后,公元前509年“克利斯提尼改革”中,规定每个公民都有选举权和参政权可当选陪审员、“五百人大会”议员和行政官员,并建立陪审制度,为了使犯罪者得到公平审判,由每个部落从年满30岁以上的雅典公民中选举陪审员若干名,组成“陪审法庭”。凡遇重大案件,陪审员参与调查,后由陪审法院下设的委员会进行公平审判。在“伯里克利立法”中,创设有5000人陪审员的法院,每50名陪审员设立一个分院,在审判中采取多数票表决制。
作为古希腊的陪审制度,它有着非常明显的特征,首先与其一说是一种审判方式,还不如说这是古希腊的政治制度,希腊用这种方式充分体现城邦自由民对于城邦事务的管理,是城邦民主的体现。公元前399年,雅典城邦的陪审员以360票对140票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从容地接受了此一刑罚,因为他认为他选择了雅典,作为雅典的公民,他有义务接受通过雅典的程序作出的判决,这就是著名的苏格拉底之死。也可以说是古代最著名的由陪审团作出的死刑判决。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在早期也属于民众大会。有些案件,比如暴动、叛乱和杀害奴隶主等重大刑事案件由临时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调查案情,但是最终的裁判权仍然属于民众大会。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现状分析···········15
第一节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二节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的现状·············16
第三章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几种论点及评析·············24
第一节保守改革的观点·············24
第二节激进废除的观点·············26
第三节采用英美陪审团制的观点·············27
第四章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构想·············29
第一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29
第二节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建议·············32
结语
当前陪审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呈现日渐衰微的趋势,但是这绝不会是该制度消亡的前奏,而应该只是其调整的过程。就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其虽然继受于外国,也经历了一段并不平坦的发展历程,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该制度存在的意义,也不能否认该制度曾经取得过的一些成就。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摒弃它,而应该正视该制度在当前面临的困境,继而寻找到出路。
在世界上,英美法系的陪审制度开始变得不再像以前那样重要和繁琐,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也已经在经历不断的变革。如果我们只是拿起别人己经过时的制度,那是一种盲目的搬用,不仅会产生南橘北积的后果,也会让我们的制度永远落在世界潮流的后面。在今天,中国特色己经成为万用灵药而不再有当初的探索精神的时候,我们必须通过世界的眼光,积极研究中国现实社会环境,借鉴一切可以借鉴的精髓,建立起真正适合中国发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虽然现实尚不令人满意,但是转变也许“正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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