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陪审员规则的缺陷与完善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867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2004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人民陪审员制度进一步走向规范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意义重大,它既是一项审判制度,又是一项重要的民主政治制度。然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在承担巨大审判任务的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操作上却面临一些困惑。如何在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提高针对性、实效性,真正把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到实处,有很多需要研究的地方。笔者正是立足于此,从阐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入手,并借鉴西方陪审制度的精髓,希望能通过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理论上的梳理、实务上的总结,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找出问题、分析成因,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陪审制度首先应该是一种政治制度,其次才是一种司法制度,它是为了让公众参与国家管理、实现民主政治而设立的。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

民主是陪审制度的价值核心。法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托克维尔就曾经指出:“将陪审团仅仅看成是一种司法机构,乃是看待事物的相当狭隘的观点,因为它虽然对诉讼的结局产生巨大的影响,但它对社会命运本身却产生大得多的影响。陪审团因而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而且应当始终从这种观点对它做出评价”。[1]在我国,公民具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陪审制度无疑植根于社会主义民主和人权,并表现为一种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实行陪审制度旨在利用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的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它可以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把审判制度置于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之下,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民主权利的体现是普选权,而陪审制度也同公民的普选权一样是人民主权的必然要求。普选制度和陪审制度是民主法制的根本体现。陪审制度可以将法官的审判活动有效地置于民众的监督之下,是法官秉公执法,防止司法腐败和枉法裁判,减少冤假错案的有效途径。它与每个公民的利益关系都很密切,而且对一个国家的国民性的养成具有重大影响。它可以养成公民尊重客观事实、依法办事、做事公道的习惯。因为如果陪审员不公正,他们就会害怕有朝一日自己也成为诉讼对象,别人来陪审他也会不公正。陪审制度赋予每个公民以主人翁的地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成为一所巨大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学校,是教育公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法律权力的最佳途径,把民主法治精神渗透到社会各阶层。[2]因此,陪审制度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摆设,而是民主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大势所趋。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在于“七个有利于”:1.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保障司法公正也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但是建立行之有效的陪审制度不失为一项重要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直接感受司法公正的最好方式。[3]司法公正的要旨在于司法机关审理每个具体案件的程序是公正的,而且其就每个具体案件所做出的裁决是公正的。在此,最重要的不是法律所规定的一般程序是否公正,不是法律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能否保障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定,最重要的是在每个具体案件中适用的程序是否公正,以及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的裁判是否公正。毫无疑问,公民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审判活动对保障这种个案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一方面,陪审员的社会职业和生活经历各不相同,他们参与审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从而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外行人的参与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专业法官囿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种偏见。”[4]另一方面,陪审员参与审判还可以促进法官的办案责任心,从而减少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因疏忽而造成的失误。2.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它是“以人民权制约司法权,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是保障裁判公正的有效措施”。[5]虽然世界各国的陪审制度不尽相同,但是其都被认为是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是在司法决策过程中防止法官独断专行的有效措施。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是吸收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依靠群众,联系群众的有效方法。无论在刑事案件中还是在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有关人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事关重大的决定。[6]肖扬曾经指出,“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代表群众,与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较,具有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人民陪审员带着民众所具有的善恶观念、是非意识参与审判,可以集思广益,有效防止法官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促使司法制度更加民主而且更加有效。并且,公民参与审判过程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优越性的一种应然体现。

二、西方陪审制度的启…………6

(一)陪审制度的目的在于发现案件真实…………………6

(二)陪审制度的功能可以适当分担责任…………………7

(三)陪审制度的运行必须付出相应成本…………………8

(四)陪审制度的成效需要知识作为保障…………………9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11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11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12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17

(一)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位不够准确………………18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关的配套措施尚未落实………………19

结 论

绝不能说明它的存在没有意义。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必须植根于本土的经济和文化土壤,适当地借鉴国外实用的经验和做法,[25]让这一有着悠久历史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发出新芽,建立符合我国社会特点和法律制度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促进依法治国宏伟目标的实现。

参 考 文 献

1. 何勤华:《外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 1997 年 7 月第 1 版。

2.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

3. 张明杰:《改革司法——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前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年 9 月第 1 版。

4. 强世功:《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年版。

5.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0 年版。

6.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61 年版。

7.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1988 年版。

8.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年版。

9. 汤维建著:《英美陪审团制度的价值论争——简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造》,《人大法律评论》2000 年第 2 辑。

10. 谭世贵著:《中国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