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 2005 年 5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从立法上明确了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仅不能废除,而且还要予以完善发展的趋势,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遂暂告终结。但作为人类社会司法领域内一种颇具魅力而且颇有争议的现象,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关注热度并未减弱,讨论的主题转而以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困境分析和完善重构为焦点。
尽管一般的说法都认为《决定》的出台和实施从制度层面上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焕发出新的活力,但毋庸讳言,《决定》仍然存在不少法律缺失,只是一个改良性方案,“并未看到和解决我国人民陪审制的真正弊端,因此,很难使人民陪审和司法民主方面有实质性进展。”2而从实践层面看,《决定》实施至今已四年有余,情况并无改观,“任而不陪”、“陪而不审”、“审而不议”仍然毫无悬念地成为描绘当前人民陪审工作现实状况的最适当词语。在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中反映出的种种问题中,“陪而不审”是最主要的导致人们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持否定性评价的核心原因,甚至有的激进观点认为,如果我国人民陪审员在实践中“陪而不审”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就违背了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人民陪审员制度其实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因此,了解陪审制度存在的价值因素,从实践的层面来深入分析和认识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的缺陷,揭示“陪而不审”现象产生的本质原因,进而在制度完善和价值重构方面提出对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的设想建议,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进程,目前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第一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现状分析
一、人民陪审员隆重上岗如果非得要用一个词语来描述
2005 年 5 月 1 日《决定》正式实施时全国各地人民陪审员“上岗”的盛况,“轰轰烈烈”这四个字无疑是最适合了。当时各类媒体充斥了关于人民陪审员“上岗”的新闻3,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重新振兴人民陪审工作的新闻价值。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的宋建朝介绍4:“在《决定》出台后,2004 年 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开始就人民陪审员的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筹备。截至 2005 年 4 月 10 日,全国共选任人民陪审员 26917人;其中大学以上学历占 38.6%,大专学历占 48.0%,高中学历占 13.4%。职业分布情况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占 46.5%,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占33.4%,其他人员占 20.1%。”而《人民日报》则以《2.7 万人民陪审员“五一”上岗 与法官同权审案》为题报道了这一盛况,并宣称“这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由各地人大常委会统一任命人民陪审员,标志着中国特色的陪审制度走向完善。”2008 年 5 月 6 日,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工作办公室公布,自《决定》实施以来三年间全国各地法院经过第一、二批选任,共选任人民陪审员 55681 人,参与陪审各类案件 644723 件,参与陪审次数总计为944424 人次,人民陪审员平均参与陪审案件 13.82 件,人均参与陪审次数 20.25 次。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 20.09%。
一篇最高人民法院人员与《人民法院报》记者联合撰写的调查报告5认为,在《决定》实施三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积极作用为“提高审判质量 强化社会监督”。对存在的主要问题则用“工作进展不均衡 管理难度比较大”这样较为和缓的语词来表达,其中第二个主要问题为“陪审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报告认为,其主要原因表现为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履行职责时在对法律的适用上是有一定障碍的。由此导致少数人民陪审员因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在庭审过程中陪而不审,或在评议案件和表决过程中随声附和。”这样的分析仅仅停留于陪审实践的表象因素,未从人民陪审员制度本身的运行机制和深层原因进行研究,当然,这是作者自己的身份限制和报告浓厚的官方色彩所决定的。二、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与其他一些自上而下的工作举措在推行过程中被一片喊好拥护所不同的是,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决定》实施至今四年多的过程中,反映问题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声音从来不是少数,而且这种声音主要不是来自法学理论界,而是来自人民法院这个审判实践部门。在“中国法院网”人民陪审专栏“理论探讨”版块收录了自 2007 年至今的 115 篇文章,其中探讨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足及完善构想的文章就达到 91 篇之多。
这些文章大多出自法院工作人员之手,来自实践一线。司法体制内的人员对中国司法存在的种种弊病知之甚明却极少贬斥,往往还得依靠体制外法学理论界的人士代为呼吁,而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热烈讨论并痛陈弊端则完全是一个异数。这些文章讨论的内容涉及到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问题的方方面面,无一例外都言及“陪而不审”现象,但从笔者收集到的包括学者在内的论文资料来看,大多因触角过广而失之泛泛,尚无一篇文章专门就“陪而不审”这一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
第二章 人民陪审制度运行问题的原因剖析 ....................7
一、人民陪审员缺乏参与审议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7
二、人民陪审员“审议”案件的客观障碍....................10
三、制约人民陪审员“审议”案件的主观因素.....................14
四、人民陪审员对自身利益的考量 ..................18
第三章 当前实务中解决“陪而不审”问题方法的反思....................21
一、对人民陪审员加强法律知识培训的批判 ..................21
二、聘请专家(专业)陪审员的认识误区 .................24
三、其他解决陪审制问题方法的缺陷分析 ................27
第四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构与完善设想 .................30
一、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地位 ................30
二、将人民陪审员选任制改为一案一任制 ...............32
三、划分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范围 ..................34
结 语
通过宪法地位的确定以及配套法律的完善,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施行有法可依;实行一案一任制的方式从有一定限制的普通选民中随机抽取,实现其非职业化,独立于法院行使职权,并使宪法规定的权利真正落实到全体公民,并以选任的严格、透明而获得当事人与法官的信任;正确区分陪审员与法官的职权,实现其权利实质化,扩大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比例,使其在与法官的权力博弈下更具优势,只有这样的陪审制才能有效解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真正实现其应当有的价值。当然,本文所提出的上述五项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措施仅是针对“陪而不审”问题,其中不乏理想主义的色彩,要真正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措施,例如对人民陪审员资格、身份的限制问题、如何防止人民陪审员审判的错案问题、建立有利于陪审权有效行使的诉讼制度问题以及法律的通俗化进程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与本文主题关系不是最紧密,因而不再述及,容当另著专文讨论,相信也是饶有趣味的。
陪审制度在保障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权威、落实审判独立以及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政治价值,对于有利于更好地认定事实解决纠纷、实现审判结果的正当化以及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司法功能价值。特别是在强调人民法院的“人民性”的当前,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实践“人民性”的重要手段。无论你是支持这一制度也好,抑或反对也好,人民陪审员制度已被立法确认并由官方致力推进同时受到民众的欢迎,尽管官方更重视其政治象征意义,但这一立场仍然可以被借力,使面对现实坚持理想者对这一制度如何改造完善的讨论和建议获得正当性,并成为当前体制下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而影响政治体制改革进程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龙宗智:“论我国陪审制度模式的选择”,载《四川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 年第 5 期。
(2)倪晓:“准备工作就序,2.7 万名陪审员"五一"上岗”,载《法制日报》2005 年 4 月 30 日第 1 版。
(3)李飞,佟季:“案件陪审三年间——人民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情况调查”,载《人民法院报》2008 年 5 月 6 日第八版《司法调查》
(4)《全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状况调查及对策建议 》,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2009 年8 月 31 日访问。
(5)“成都人民陪审员遭遇尴尬 陪而不审成为摆设”,载《华西都市报》2005 年 11 月 25 日。
(6)“推进人民陪审制延新的民主意义和正义价值——从南京下关区法院人民陪审员自荐选拔制所折射的和谐进程”,新华社 2007 年 1 月 7日电。
(7)“陪审员与法官不应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载《法制日报》2006 年5 月 22 日第五版。
(8)肖建国、肖建光著:“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第 1 期。
(9)王延亮:“陪审制度政治价值与司法价值的协调与平衡——以陪审权的运行为视角”,载《法律适用》2009 年第 5 期。
(10)中国陪审制度研究课题组:“中国陪审制度研究——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陪审工作为对象”,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2008年第 6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