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研究的意义和价值
目前已经成为备受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治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目标,同时也是保障其它目标实现的重要方式。通过实践,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只有厉行法治,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实的保障。然而,在我国目前的法治进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严重影响并制约着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社会和谐的问题本质上是由经济制度的变迁和社会的转型引起的,由于制度的变迁带来种种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利益关系的变动中又产生种种矛盾和冲突,因此必须借助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才能显示出和谐社会的宽容、平等、公平等理念,从而使人性化的观念得以制度化。‘当前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易发、多发。
这些矛盾和纠纷绝大多数都是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的碰撞和摩擦,解决这类矛盾和纠纷,应以“息事宁人”而不是相互对抗为价值取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种矛盾解决方法中具体措施的采取应以“息事宁人”为目标,而人民陪审员的参与能够实现这一目标。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贴近群众、了解民意,使人民走近法律,使司法贴近生活,从而保持法律、司法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并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大部分都能够调解结案,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很高,做到了“案结事了”,对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应当受到重视和发展。但是,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严重影响了这项制度的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为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了“陪审制度改革专家座谈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并于2000年9月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定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立法的形式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的作用,拓展了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还为此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通过了《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保障和规范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当事人的申请权、独立行使表决权以及文书签发等方面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这些规范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人民陪审员行使审判权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然而,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仍现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等现象,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在价值并没有完全得到体现。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能否契合和谐社会理念、如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等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
陪审制度起源于西方,是一项古老的审判制度,清末传入我国。从国外的相关文献来看,西方法学界关于陪审制度的研究历史是与陪审制度在西方的发展相伴的。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之一,因此对其的研究著作浩如烟海。比如英国学者williamS.H。ldsworth的AHIStory。ftheConunonLaw、美国学者JeffreyAbramson的We,TheJury:theJurySystemandtheIdealofDemoeraey以及法国学者史蒂芬的《新陪审团与古代陪审团的冲突》等等。在大陆法系国家,也十分重视对陪审制度的研究,比如俄罗斯学者卡尔诺佐娃在《陪审法庭在俄罗斯—法制意识的惰性及改革中的问题》一书中对俄罗斯陪审制度的改革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日本学者丰川正明也在《日本的陪审制度》一书中对日本现行的陪审制度及其改革方向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后来又有学者为了避免陪审制度与参审制度之争,提出了新的“裁判员制度”这一概念,3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对陪审制度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中国台湾学者关于陪审制度的研究比较有影响的专著和文章,有苏永钦的《司法制度再改革》、林永谋的《国民参与司法—陪审与参审》等;大陆学者关于陪审制度的研究比较有影响的论文主要有何家弘的《陪审制度纵横论》、《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为借鉴》、蒋安的《论我国陪审制度的司法改革》、吴丹红的《中国式陪审制度的省察—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研究对象》、周永坤的《人民陪审员不宜精英化》等;还有一些法学专著中涉及对陪审制度的讨论,如汤维建的《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守手诉讼程序》、齐树洁的《英国民事司法改革》、王利民的《改革研究》以及何家弘主编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改革研究综述》等。总体来说,国内对陪审制度的研究方法多呈现介绍性和比较性的特点,尚不全面、系统、深入。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状况缺少实证分析而流于表层,以至于陷入被学者们称之为“伪问题”的陪审制度存废论之争。
第一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与价值探析.................5
第一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5
第二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分析................9
第二章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和谐社会的构建................13
第一节构建和谐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要求................13
第二节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契合................16
第三节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基本情况................19
第三章西方的陪审制度及其借鉴意义................25
第一节英美法系陪审制度................25
第二节大陆法系陪审制度................29
第三节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利弊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1
结语
社会发展的实践不断向我们证明,法治是治理国家的最佳选择模式,而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正反两方面教训也同样证明了法治的重要性,法治如今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大力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建设法治社会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关键,因为一个和谐社会必然要是法治社会,因此,法律体系的完善建构必将极大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走过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它萌芽于清末变法,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具有积极的作用和价值。英国近代著名的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陪审制是自由的明灯,宪法的车轮。”
由此可见该制度的重要性。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具体,严重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执行,使其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实现其最初的价值目标,因此必须在此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俗话说,制度是人类的产物,从这个层面上来讲,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繁荣和发展还取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反复实践和不断探索,把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阻力和问题总结成完善陪审工作的经验,人陪审员制度才能真正的活起来。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施鹏鹏.《陪审制度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怀效锋.《人民陪审员制度初探》.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4]李红梅.《普通法历史解读—丛梅特兰开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5]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
[6]梁治平.《法治在中国:制度、话语与实践》.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7]曹建明.《中国审判方式改革理论问题研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8]康均心.《法院改革研究》.北京: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9]谭世贵.《中国司法改革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