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引言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不)停止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一项特有制度。国外对该原则所作的规定主要有:一、以德国等国为代表的起诉停止执行原则;二、以日本等国为代表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以德国为代表诉讼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侧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较之于诉讼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以日本为代表的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则把侧重点放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行政效率的提高上。二者的特点分别为,德国的诉讼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给个人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任何一种行政诉讼都有可能导致停止执行,且德国在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规定上采用了具体的规定,较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概括性规定也更便于法院的操作;日本的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则更加注重对行政效率及国家权威的考虑。我国基于行政效率、政府权威等考虑在行政诉讼法立法上选择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国家的不断发展,社会结构的巨大变革,“法治国家”、“社会国家’夕、“民主国家”等宪政理念不断深入人心,我国公民的权利保障意思空前高涨。诉讼不停止执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的不足,明显于此不相适应;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我国人民的财产也不断的增加,于此相对应的是人民对财产不受现代社会日益膨胀的行政权力侵益的激烈反抗。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依据和目的—行政效率、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情况下非但不能够实现,相反则会引发更多的问题。因此研究这一课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通过对国内外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考察不难发现,国内外学者对该原则的有关问题己经进行了探索和研究,这其中当然也包括行政救济的研究。在国外该原则研究相对比较发达的国家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在我国,很多学者也对诉讼是否停止执行原则进行了探索和研究,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行政救济制度的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笔者在借鉴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诉讼停止行政制度作了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
2.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关于什么是诉讼不停止执行?通行的观点就是行政行为的执行不因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关于什么是行政案件的起诉,比较公认的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不法侵犯时,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裁判的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行为不仅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必要条件,也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得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必要先决条件。从广义的层面上来来讲“执行”就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权利或义务得到实现的过程,具体来讲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可以从两个方面得到实现,一方面可能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由于行政主体的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执行而得到实现;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也可能因行政相对人的自觉履行而得到实现。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基本内涵是指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作出之时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除非出现例外规定的情形,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因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使其效力受到影响,并且在整个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该行政行为的执行。支撑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相应理论依据如下所述。
2.1.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被称之为行政行为的效力先定性,也就是指“行政主体的在履行社会公共事务调控、分配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相应决定,被推定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该决定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和该行政机关记忆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具有相应的拘束力”。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诉,在该行政行为没有被有权机关变更、撤销或宣布无效之前也即有权机关对被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判定期间,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即便是在申诉期间,在有权机关作出相应决定之前,该行政行为继续有效。日本学者杉村敏正教授认为:“行政处分行为的公定力也就是指在不能确定行政处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无论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有权机关即有权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该处分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判定以前,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政相对人不能凭借自己的判定标准而作出该行政处分行为不合法的判定进而否定该处分行政行为的效力。由以上论述可知,同为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在法律效力上与民事行为有一些不同之处,在有权机关对效力存有瑕疵的被争议行政行为作出相应的判定前,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这一合法性推定的理论基础也即时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
2.1.2行政行为的效率性之要求
行政效率乃是国家行政必然要素,同时也是行政机关欲实现公共事物管理之目的的必然要求,故行政效率是支撑“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又一重要理论依据。较之司法的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司法导向,行政行为考虑更多的则是行政效率的问题。在法治政府、行政法治理论体系中,高效便民原则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的一个重要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是针对行政活动的效率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因为一个“好”的政府,其行为即应当是合法的,也应当是有效的。行政主体在履行社会公共事物管理职能时,不仅要做到公平、公正,也要做到及时。‘也即国家行政机关在纠正社会的不公正、不正义时,也要注意纠偏行为的即时—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行政效率,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实现其职能,严守时限规定,并不断降低行政成本。在当今的“福利国家”中行政机关肩负着较之于以往“警察国家”行政机关更加繁多的管理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责,行政管理成本日益提高,国家对此也是不堪重负,学者们将此现象称之为福利社会的“阿喀琉斯之踵”,在这样的情况行政效力的提高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故“诉讼不停止执行”也就回应了行政效率的要求,保证了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正常及时开展,避免了因行政诉讼期间过长而致使具体行政行为所欲实现之目标难以达成的现象。
2.2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
诉讼停止执行也即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受到影响并且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向有权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确认被争议的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具有中止行政执行的效力,创设性行政行为、确认性行政行为及具有以上两种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均得适用本法条之规定”。由此可知德国行政立法实践中采取的是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行为因行政相对人向有权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而暂时中止其效力,并且在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判定期间停止执行。依德国行政法学界共识可以得知,德国《行政法院法》第八十条所明确规定的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不仅在行政诉讼法层面上具有重大的法律、社会意义,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了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保护的及时性”的制度设计和价值追求。
2.2.1行政处分的特殊性
依照采起诉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的德国行政法学界的相关理论观点,“停止执行原则”与该原则的目标行为的特殊联系决定或者说赋予了停止执行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法层面上根本原则的重要资格。德国行政立法实践中为这一原则提供了实定法上的依据,具体到行政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而言即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合理性、合法性上具有严重的瑕疵始得无效,若该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合法性上只是具有轻微的瑕疵,则有权机关可将该具体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而并非否定其法律效力。故而,如若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时,无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来拒绝、否认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即行政相对人必须通过向有权机关,如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法院提起诉愿或者行政诉讼来获得相应的行政救济。但是在有权机关即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被请求的具体行政行为漫长的审查期间,行政主体和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着间接利益关系其他社会公众,均得以主张处于审查状态的被争议的行政行为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2.2.2公民权利保护的及时性
在德国行政部门法中,起诉停止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之所以能够作为行政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的根本性原则,不仅有行政法学理论层面的支持,更有德国实体法层面即德国基本法所规定的“权利保护的及时性”的实体法渊源。由德国《行政法院法》相关法条所体现和支持的“停止行政执行的原则”,德国行政法学者们对实体法上的这一原则性规定作出了以下解释,该原则所蕴含的法理不仅体现在行政法这一法律部门的层面,而且在更为根本的、原则性的宪法意义上也呼应了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及时性的要求即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及时性”。德国基本法相关法条规定了,人民得在自己之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及其他社会主体的不法侵犯的情况下,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司法救济之权利。然而在实际行政法律实务中出现的一些现象往往与这一立法宗旨相违背,也即法律的实然和应然之间存有较大的差距,如因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的支持,行政相对人已遭受侵害的权利并不因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而得到救济和复原,因为在复议期间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被争议的行政行为仍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故行政相对人寻求权利救济之目的也就就不能够得到实现。
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与价值选择...........3
2.1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基础...........3
2.1.1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3
3国外关于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安排的比较分析...........16
3.1诉讼停止执行原则在相关国家立法实践中的制度安排...........16
3.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在相关国家的制度安排...........18
4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现状及不足...........22
4.1我国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规定...........22
4.1.1我国不停止执行的原则性规定...........22
结论
本文中我们主要研究俄国侨民适应中国社会过程中关系的作用以及中国文化、语言等社会区别对俄罗斯侨民文化中的“人际关系”概念的影响。首先,我们对目前社会学研究成果做一个归纳,给自己的论文思路提出主要的社会适应和文化适应理论的要点。然后通过分析俄罗斯人民文化中的“人际关系”动态和变化指出了今天的俄国社会人民的搞关系行为的类型与条件,证明了俄国人民目前对搞关系的看法变了很多。如果社会主义时代以前很多沙俄“精英”分子都强调俄罗斯民族的文化中的虔诚、自由和仁慈特征对俄国人民“人际关系”概念形成与维持的主要前提,二十世纪政治活动削弱了这个基础,对个人搞关系行为有消极的影响。接着我们分析广州城市里住的俄国侨民的社会网络与搞关系行为。我们主要从网络的同质性、差异性与社会支持因素剖析俄国人适应当地社会的前提、途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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