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学论文参考资料:中国司法鉴定步骤之调整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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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93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近年来,法律的正当程序理论在我国得到了极大的重视,并且对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从一定意义上来讲,我国能否坚实而稳定的迈向法治国家,关健在于能否通过程序以保障法律的实施、公民权利的实现以及保障国家依靠法律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可以说,对程序的重视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在我国当前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程序引起社会的关注是势所必然。司法鉴定制度的调整与完善,除了在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中应有所创新外,建立一套统一的、科学合.理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势在必行.

第一部分概述

一、司法鉴定程序的概念及实质

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照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结论的一种核实证据的活动。①司法鉴定属于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补充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其性质属于证据核实方法之一种。对鉴定结果采用与否,属于法官自由心证与经验法则之范畴,法官并不受其拘束。司法鉴定是否遵循了正当的法律程序,是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资格的一个前提条件。程序一般认为有着浓厚的“防弊”之意义,通过程序的方式来实现对于权力行使的限制,从而保障人民的权益并避免受到滥权之害。司法鉴定引入程序规范将为其正当性提供基础,更为积极的作用是为司法鉴定的永续发展提供公平正义之制度条件,然而我国在司法鉴定程序的理论架构及实践中都很薄弱,有必要作深入的研究.日本学者认为:“所谓鉴定程序,就是为了弥补审判官判断能力的不足,使有学识经验的人把自己的专门知识,或者把运用的专门知识所得出的结果向法院报告而进行的特别证据调查程序。②我国学者认为:“所谓鉴定程序是指规定由申请鉴定到鉴定活动终结整个鉴定过程的步骤、方法的法律规范,包括鉴定的提请、决定、委托、受理、鉴定实施、鉴定活动方式、鉴定结论、鉴定文书、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有序性活动的规定。”③二者加以比较可以发现,后者较前者更为具体、明确和易于理解.可见,司法鉴定程序是司法鉴定各方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循的规则、步骤、方法,其是以诉讼法为依据并由诉讼程序决定和衍生的具体内容。随着人们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积累和认识能力的提高,最终要通过程序使司法鉴定行为更为有序和规范.

二、对我国现行司法鉴定程序的评析

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初创于八十年代初期,当时我国正处于“十年动乱”后的恢复时期,国家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法制建设跟其它建设一样处于百废待兴之际。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置办法》、1997年全国人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的一些条款构筑起了规范司法鉴定的法律规范.严格说来,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与三大诉讼法相配套、相适应的统一司法鉴定程序.现行的司法鉴定程序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司法实践的自发性产物,而不是科学理性的自觉制度,其带有先天性的不足和成长中的扭曲.现行程序经过长期的实践运作,‘虽然其时而映现出一定的积极效果,但是更多的暴露出其与法治社会相背离的弊端.

第二部分不同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评价

一切事物只有互相比较才能见长短,只有互相借鉴才能促发展,因此,我们可以从其它国家的制度中吸收一些合理内核来规范我国的司法鉴定程序。

一、英美法系国家

司法鉴定程序与其诉讼制度相适应,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鉴定制度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模式。在程序上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鉴定人被赋予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的地位,其为了强调当事人双方的平等,保护双方的权利,决定鉴定以及委托鉴定人的主动权均由当事人双方掌握.英美法系国家遵循鉴定人主义原则,即立法上不确定鉴定人资格,也不将鉴定权固定授予特定的人或机构。任何人都可能成为案件的鉴定人,只要参与审理有关案件的法官或陪审团认为其具备鉴定人资格即可,而且鉴定人与普通证人的地位差不多。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鉴定程序的发动即是否需要鉴定,进行何种鉴定以及由谁来进行鉴定等事项是由当事人决定的.英美法系国家在诉讼制度上,采用的是对抗式程序模式,诉讼双方当事人行使平等的对抗权,诉讼程序也是由双方当事人自动推动进行,因此,在司法鉴定程序上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其诉讼制度的必然的、内在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制度在程序上可以说是一种“鉴定人的当事人化”,诉讼双方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各自选任本方鉴定人,实质上是把鉴定人当作有利于本方的一种证据来源。这种制度的设置,从程序上注意保护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有助于加强与强大的公诉机关相抗衡的被告人的防御权。其通过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竞争促进了鉴定的质量和效率的提高,审判法官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双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机制,更加全面地揭示案件的客观真实.但是,当事人主义模式的程序也有着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由于鉴定人是从委托其鉴定的当事人方获得报酬,这种经济利益的密切联系使他们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往往会自觉地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其有可能会为了金钱的驱动而提供虚假的鉴定结论,从而使人们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其次,双方当事人都有着在诉讼中取胜的迫切愿望。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鉴定人时往往不管鉴定人的能力如何,而只看其能否提供符合己方利益的鉴定结论。这时当事人手中的权势、金钱有可能会左右即将进行的鉴定,可见,这样有时反而不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并且影响到诉讼的公正.再次,法院在诉讼中作为消极的第三方,对当事人委托的鉴定人以及双方鉴定人在法庭中的行为一般不加以限制,传唤出庭的鉴定人之间经常陷于无尽的科学争论之中。而且,有的当事人还以自己完全拥有鉴定人的委托权为由,将其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影响了诉讼的效率。

二、大陆法系国家

司法鉴定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在鉴定程序中法官的职权作用,鉴定人被认为是法院或法官的辅助人,鉴定人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专门知识的不足,因此与其诉讼制度相适应,其在司法鉴定程序上采取的是一种职权主义模式。也就是说,大陆法系国家决定鉴定的开始和选任鉴定人是由法官依职权进行。当事人对鉴定的提起和进行享有请求权,但是这种请求权并非决定权,对法官没有约束力。法国刑事诉讼法第巧6条和186条规定:(1)预审法官可以依职权作出进行鉴定的命令;(2)共和国检察官或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鉴定要求;(3)这种要求对于预审法官具有有限的约束力,即预审法官可以驳回该请求,但必须在其接到有关进行鉴定的请求之后一个月内,以说明理由的裁定,始能驳回,且对于预审法官驳回鉴定申请的裁定,可以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起上诉.。在鉴定人选任方面,法律亦规定:“负责进行鉴定的专家,由预审法官指定.”②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3条规定:“法官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他们的人数.”③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24条规定:进行鉴定,在鉴定中说明理由,任命鉴定人,法官可主动裁定出要求鉴定人到场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的进行以及鉴定人选择中占据主导地位.概要地说明调查对象,指④可见,法官职权在决定鉴定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模式的鉴定程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法官职权作用的影响贯穿司法鉴定的始终,当事人的请求权对法官的约末力较小。因此,法官依职权决定司法鉴定的开始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鉴定的客观公正性,鉴定工作能够不受当事人双方利害关系的影响而客观地进行,且有利于提高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增强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赖程度。但是,此种模式也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判断案情具有较大的影响力,有时甚至代替法官从事职务活动,影响了法官的独立判断.其次,在刑事诉讼中,难以使有利和不利于被追诉者两方面的鉴定情况都得到充分注意,对于辩护方的权利保护不力,致使当事人的积极性不高。再次,鉴定结论难以得到对鉴定人员的质证,增加了审判人员因缺乏对专业问题的实际审查能力而误判的可能.最后,法官与部分鉴定人之间委任关系的固定化容易致使鉴定人产生迎合法官的预断来制作鉴定结论的心理倾向,也容易导致法官因为是相熟鉴定人做出的鉴定结论而大开“绿灯”从而产生误判.

第二部分不同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评价...........14

一、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14

二、大陆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程序...........15

第三部份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调整与完善...........18

一、司法开始鉴定程序...........18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25

三、后续鉴耀序...........31

(一)补充鉴定...........32

结论

本文在明确了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以及解析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现状的基础之上,阐述了调整与完善我国司法鉴定程序的必要性以及调整与完善的目标及价值取向,重点研究了司法鉴定开始程序、实施程序与后续程序以及鉴定人的出庭作证、违反鉴定程序的法律后果等问题。笔者在比较世界上不同法系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作法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司法鉴定开始、实施以及后续程序诸问题调整与完善的思路,在理论基础和运用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有一定的突破。

参考书目

1、毕玉谦著:《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机能》,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2、邹明理主编:《司法鉴定》,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版。

3、上野正吉、兼头吉市、庭山英雄著:《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4、邹明理主编:《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5月版。

5、程燎原著:《从法制到法治》,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北大法律评论》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8、左卫明、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9、顾培东:《社如中突与诉讼机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0、何家弘:《司法鉴定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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